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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学生预防青少年犯罪专题课的讲话

2020-05-13 01:00:39

 预防违法犯罪  加强自我防范―在中学生预防青少年犯罪专题课的讲话

 各位老师、同学:

  大家好!

 我是人民法院刑二庭的审判员今天很高兴来到中学与各位老师、同学一起来探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关问题。

  青少年犯罪是我国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比例一直处于居高不下的局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14-18岁的少年犯罪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并以侵犯财产型犯罪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居多,且团伙作案数量剧增。"人之初,性本善",这些少年,曾经天真无邪,如同一张白纸,他们的人生座标为什么变得如此扭曲?人生最初暗淡的一笔来自哪里呢?

 下面,我从什么是犯罪行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原因和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三个方面,来给同学们讲一下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什么是犯罪行为

 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犯罪行为这个问题。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行为呢?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今天在坐的都是中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

 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惩罚。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被告人刘某年仅

 15周岁,原是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还有一个案例:杜某十四岁,从一年级到五年级成绩一直很好,在他小学毕业就要升入初中的那个暑假,在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说:

  “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到了9月1号,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遵纪守法,特别是游戏室、网吧、舞厅(俗称三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从我们办案实践中发现很多这样的案例: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社会上不良人员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原因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青少年身心发展的不平衡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至为关键的一个时期,是人从幼稚儿童期向青年期的过渡阶段。处于这一特殊时期的人,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巨变,从青少年的心理变化来看,主要表现为:求知欲增强,交往需要增加,有虚荣心,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易接受暗示,模仿力强,有好胜心,易于冲动,爱感情用事,有较强的独立意向,希望根据自己的想法 、兴趣去行事,认识问题直观、片面,缺乏成年人具备的分析判断、辨别能力。

  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青少年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显得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作出越轨的举动,实施违法犯罪。

 (二)青少年不良的个性倾向性

 人的个性倾向性是个性中最主动,最积极的因素,它决定着人对现实的态度,决定着人的认识和活动的趋向与选择。个性倾向包括人的需要和动机、兴趣、信仰、观念体系等,不良个性倾向性是大多数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因素。青少年的不良个性倾向在需要方面主要表现为:具有强烈的物质欲,权力欲,报复欲(如前一段时间我审理的一起少年犯李伟华犯盗窃罪的案件,因李伟华想拥有一部摩托车,他不是通过自己勤劳的双手获得财富,而是盗窃摩托车供自己使用,以满足自己的私欲,最终因犯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观念体系上,概括地说,主要表现为"五观"不端正,以自我为中心,只想索取,不愿奉献的极端利己的价值观;过分追求金钱,享乐,名利,实惠,讲究吃喝的人生观;善恶、美丑、荣辱、爱憎、是非、苦乐,得失完全颠倒的道德观;

 "哥们义气"高于一切的封建行帮式的**观(如,发生我县 镇的一起案件,被告人李某等五人因为自己的哥们刘某的女友和别人去玩,伤害了刘某的自尊心,于是刘某纠集李某等四人持刀将别人砍伤,最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李某等四人就是被哥们义气所累,不分是非,冲动而做了不该做的事。)等。正是在这些畸形的欲望驱使和错误观念的支配下,一些青少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

 下面,我重点给同学们讲一下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希望同学们能引以为戒,拿起法律武器,把实际例子讲给父母听,纠正有些父母的不良家庭行为。

  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家庭不良因素主要有亲情过剩,疏于管教,家庭暴力,单亲家庭,不轨家庭五种。

  亲情过剩。目前,在我国城镇,18岁以下的青少年大多数是独生子女,这些在"四二一"家庭结构中长大的独生子女,从小就受到祖辈、父辈的百般宠爱,被过度的亲情所包围,在家中俨然是一个"小皇帝"、"小公主",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他们中一些人因而养成了不良性格,形成了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凡事总是先考虑自己,从个人角度出发,不达目的不罢休。因此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满足自身的需要,他们可以不择手段,不受任何约束,甚至以身试法,以致违法犯罪。

 疏于管教。一些家长对子女的管教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自觉与不自觉地放弃了对子女的管教义务。对子女身上的错误和缺点, 或是不闻不问,放任自流;或是晴蜓点水,关心帮助不够;或是一打一骂了事。更有甚者,为了

 "发家致富",有的家长竟迫使子女弃学经商,不惜以子女成为新文盲或半文盲为代价。生活在疏于管教家庭中的子女,因得不到父母及时而悉心的管教,生成不良品性,终由小错而大错,直至违法犯罪。(如张某等五人盗窃一案,平常父母疏于管教,对孩子在外面做了何事一概不知,最后导致孩子走上犯罪的道路。)

 家庭暴力。对生活在暴力家庭之中的青少年来说,因耳濡目染或亲身体验过暴力侵害,心理受损明显,心中阴影严重,致使子女养成仇恨,冷酷,撒谎,逆反等不良性格。家庭暴力往往还导致一些常遭暴力侵害的青少年离家出走,到社会上去寻找温暖与爱心,因而难免被坏人引诱利用;或者导致一些青少年直接向社会"施暴",向"弱者"施暴。单亲家庭,近几年来,家庭离婚解体现象越来越严重,单亲家庭日益增多,这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极为不利。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单亲家庭的父母缺少了原来对子女的关心,体贴,爱护,管理和教育,有的家长甚至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粗暴的打骂子女,虐待子女。这一切都给子女的身心造成了伤害,一些子女因此变得孤僻、抑郁、自卑、冷漠、任性,仇恨父母,对学习、生活和家庭失去了信心。

 这种心理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导致违法犯罪。

  我希望通过这次的法制学习,在座的同学能认清违法、犯法的后果,坚决抵制不良的诱惑,与不良的行为作斗争,走正确的人生道路。

  三、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未成年人要有效地防止自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就必须认真学法,提高识别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及时消除违法犯罪的心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未成年人要有效地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的影响,在可能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要主动向家长、老师和学校领导报告或请求警察同志的帮助。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如果遇到歹徒时,在能够获得他人帮助的情况下,应当坚决拒绝歹徒的要求。许多犯罪分子表面上凶狠内心却很胆怯,受害者如果激烈反抗和高声呼救往往能把坏人吓跑。万一遇到孤单无助、无力反抗的人身威胁时,这时应记住首先要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不要顾及财物损失。有的未成年人会想,“如果坏人抢走了我的钱物,被父母知道了准会打我”。同学们应当知道,这个时候考虑的应是人身安全最重要。现在**市在中小学生新行为规范中将原行为规范的“遇到坏人坏事要敢于斗争”,改为“遇到坏人坏事要主动报告”。由于未成年人是无完全行为能力人,**市的做法,把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放在首位,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因此,未成年人同样要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善于用法,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依靠合理的法律途径,正确行使法律、法规,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如果使用事后报复的手段,就会使自己从违法犯罪的被害人转化为违法犯罪的被告人。

        未成年人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大量事实证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首先都是从违反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开始的,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是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一道极为重要的堤坝。道德侧重于事前的教育感化,它直接作用于一个人的内心世界,具有很强的内在约束力,这是法律所不及的。尤其是改革开放时期,培养和促进未成年人自觉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十分重要。

  如一起未成年人入室抢劫案,涉案人员有三人,其中年龄最小的王某年仅14周岁一天晚上,楼某与李某到舞厅找到王某,并邀王某去玩,王某就跟随前往来到一住宅区,楼某带头敲开被害人陈某家的门,后进屋要陈某拿钱,陈不从,李某便上前抢陈某脖子上的金项链,王某见状退出房外,最后楼某被判8年徒刑,李某被判5年徒刑,王某因年少,不辩是非,又没有实施具体行为,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政策,对他作不起诉处理,此案中如果王某也积极主动动手帮助实施抢劫,那么王某也将被判刑坐牢。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未成年人要在特定的社会物质文化生活中,通过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实现由自然人转化为社会人的过程,要顺利地完成个体社会化,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法公民,并有效地对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自我防范。所谓“自尊”就是尊重自己,不做人格低下的事,不允许别人歧视、侮辱自己。对于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的侵害而言,未成年人同样是应当树立自尊意识,尊重自己,不被坏人所吓倒,正确行使《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通过正当的途径,采用合法的形式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善于处理各种不良行为,防止违法犯罪行为,使自己免遭侵害。

        其次,未成年人应当树立自律意识。我们所说的“自律”,主要是指个人自觉地进行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以达到严格要求自己的目的。所谓的“自律意识”,也就是严格要求自己的自觉性、主动性。未成年人要全面实现自身个体社会化,并主动地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自我防范,就必须树立自律意识。

        最后,未成年人应当树立自强意识。所谓“自强”,是指自己努力向上、奋发图强。与自强紧密相联的是自立、自力更生、自强不息等等;与自强相反的是自卑、自馁、不求上进、自暴自弃等等。未成年人要健康地成长为对社会有贡献的有用之才,并积极地对违法行为进行自我防范,就应当树立自强意识。

  如舒某抢劫、伤害案,案犯舒某原是一名中学生,因从小养成了娇生惯养的不良习惯,一直不好好读书以至成绩越来越差,他的母亲就把他转学,他认为自己不是读书的材料,就自暴自弃,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并结识了也不爱读书的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最后因犯罪被判处七年徒刑。

  (三)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应当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以有效地预防自己违法犯罪。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期,由于民主和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跟不上,加上各种非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侵蚀,使得社会不正之风、腐败现象较为严重,使一部分人的是非观念混乱,这就严重影响着未成年人辨别是非的能力,从而使一部分未成年人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我们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应大力加强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辨别是非的能力,使未成年人能自觉地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跌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未成年人应当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以有效地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对自身的侵害。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有和没有跟保护能力强与弱,直接关系到他们在“被害前”能否积极地预防被害,在“被害中”能否有效地避免被害的发生或者降低被害的程度以及在“被害后”能否有效地进行自救与互救,并有效地防范再次被害与重复被害。

  (四)未成年人应当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九种类的“不良行为”及严重危害社会九种类的“严重不良行为”,我们在上次的法制课时已专门讲过。未成年人应当“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这一原则性要求,其立法宗旨是促进未成年人加强对犯罪行为进行两个方面的防范:一是“反引诱”,以防止自己违法犯罪;二是“反侵害”,以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的侵害。

        有大量的事实证明,从“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往往是违法犯罪者所经历的“三步曲”。因此,未成年人要有效地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自我防范,就必须做到两个方面:一是“反引诱”,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各种各样的诱惑无时不在,如刺激而有趣的网络和电子游戏机,不可告人的黄色影像和书刊,魔力非凡的毒品等,因此,未成年人应当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以免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二是“反侵害”,即未成年人应当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以有效地预防、避免、减少被害,降低被害程度。综上所述,未成年人只有全面懂得和完成“反引诱”和“反侵害”的双重任务,才能谈得上较好地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自我防范,否则缺少一个方面,自我防范都不是完整的。

  (五)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对于这一点,一件案例中的作法对同学们很有借鉴作用,一天小女孩娟娟放学后背着书包独自一人往家里赶,罪犯王某看见娟娟脖子上挂着一把钥匙往家赶的样子,王某心想:这个小女孩家可能大人没在家的,我就跟着她待她开开门后就冲进她家抢点东西。于是王某就一直跟着娟娟,走了一段路后娟娟发现后面有个男青年一直跟着她,心里很害怕,在走到自家房子门口时,她心想:如果我现在开门进房间的话,这个坏蛋一定会冲进我家干坏事的,我不能开门。娟娟一直在家门前马路上逛来逛去,王某见娟娟没开门就躲在马路对面等,过了一会儿,娟娟看见隔壁的张阿姨走了过来,就立即凑着张阿姨的耳朵把她遇到的情况告诉了张阿姨,张阿姨叫娟娟去开门,她立即打

 110报警。在娟娟开门后,王某就冲上前将娟娟逼进一个小房间里反锁起来,并威胁娟娟不准喊叫,他自己就到娟娟父母的房间里翻东西,在王某翻东西时,由于张阿姨报了警,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将王某抓获。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样、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例如前面所举案例中的方某,他当时就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保护自己,如果他被刘某第一次抢劫时立即向父母或老师报告,就不会三番五次地被刘某抢劫。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

  我再给同学们讲另一种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形。举一个案例说明: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张的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蒋某听李及朋友说:

  “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机机关很快将李某等人及蒋某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蒋某最后被判处徒刑。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时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抢劫,你们这些去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助了威。所以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我所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这里有一些是我个人不成熟的观点,欠妥这处,欢迎老师、同学批评指正。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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