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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执法,执法为民”工作体会] 执法为民是

2019-11-19 11:19:23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合法权

通过学习“三项教育”内容最后一条有关法制教育后充分认识到进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准绳,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是重树人民公安警察在群众中威望的形象工程。

因为,在我们的公安实际工作中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新闻媒体也时有曝光,大致表现在执法不严:

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无人问津、执法不公:收受当事人钱物、吃喝拿要办人情案、执法行为不文明,举止粗俗、态度蛮横,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动手动脚,甚至造成打人致死的恶劣后果。这些都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整体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究其根源还是个别领导干部和民警以执法者自居、管人者自居,而放松了自己对自己的约束,或守法意识不强、或目光短浅、贪图好处,置法律于不顾,徇私枉法。作为警察并非仅仅是某个单位、某个派出所的一员,在群众眼里,你是执法者,是代表了最具权威的法律在行使职权,是为人民排忧解难的,是群众的保护神,因而我们的言行举止是否文明、有无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近几天来的学习,感觉到自己在思想认识上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对自身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认识。相信通过“三项教育”,公安队伍整体素质一定会得到进一步提高,一定会克服自身的不足,在工作中取得新的突破。同时,也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立足本职、不断努力、不断进取,取得业务和思想上的双提高,努力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公安部对有关问题十分重视,针对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问题都有相关指导性文章和制定相应的内部规定;就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进行法制教育和有关学习,比如我们学习了《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加强反腐败斗争,推进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决定》、《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公安干警刑讯逼供的决定》、《公安部关于排除干扰杜绝说情严格依法办案的通知》、《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警察内务条例》等遍目,。

通过学习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情况就如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

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践告诉我们,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严格执法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我们工作实际不能只重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比如在执行治安管理处罚中以前我就有这种意识,只要证据充分了往往就不去考虑程序上的立案呈批,在传唤中不用传唤证,这些很容易造成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另一方面,严格执法还要注意粗暴执法,我们公安机关在执法中有一整套严格规定,比如在询问当事人、证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要有两位民警,治安检查中必须出示证件,执勤中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执勤标志,仪表端庄,语言文明,而不能行为野蛮,滥用职权吃拿卡要,乱罚款,以罚代管,甚至搞所谓的“以邪治邪”,不能只教育不处罚,以教代管,该纠正的不纠正,该罚的不罚,对违法者听之任之,这也是执法不严、玩忽职守的表现。严格执法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警察综合素质,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各项执法责任制,强化落实各种形式的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树立人民警察队伍文明之师、威武之师的形象。加强执法规范建设,让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成为制度。要开展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技巧,对于屡教不改、蓄意闹事、干扰执法的当事人,多用“智取”,少用“武攻”。要认真并贯彻行政复议法,保障国家法律监督制度在公安工作中的贯彻执行。

二、公正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公正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公正执法就是不偏不纵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法定职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者不能超越法定职权执法。公正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罚或态度很好而从轻处罚“态度执法”、不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犯罪嫌疑人与我们有关系或亲戚或朋友因而加重或从轻处罚的“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见违必纠,违法必罚,罚而有据。只要违法犯罪不管你官居多高、功有多大都应依法予以追究。据资料报道,2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已经审议和通过各种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文件就有328件,这期间国务院还制定了700多件行政法规,各地方省级人大制定和批准了5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仅八届人大五年间,就立法118件。通过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中,更加注意执法的公证性。

三、文明执法是社会精神文明的体现。

文明执法是社会文明的一个缩影,也是

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所谓文明执法,是指执法人员以人为本,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办理各种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人民警察的属性所决定的。人民警察执法的对象大多是人民群众、外来人员、“两劳”释放人员,遇到的问题大量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有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后果的,应教育其纠正。如果言语粗鲁,行为野蛮,不但不能纠正其违法行为,而且会增加违法者的对立情绪,破坏政府形象。执法讲文明,要求有礼在先,出示证件在先,态度和蔼,举止端庄,教育疏导,以理服人,既是执法人员文明素养的展示,也是行政执法不可缺少的必要程序。实践表现,大多数违章违法者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执法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工作做到家,违法行为是会自行纠正的。因此,文明执法是人民警察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进一步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树立人民警察新形象的根本保证。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六十条和六十二条中的法律责任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违犯法律规定,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都是对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具体要求。

在这里我们必须注意“文明不能执法,执法不能文明”的谬论,有些人认为执法是责令违法者纠正违法行为或予以处罚,必须严格、严肃。违法者是不讲文明的,文明执法纠正不了其违法行为。如,如交警在纠正交通违章,我向他敬礼,没等我出示证件,他开车溜走了。注意区分强制执行和制止群体性闹事事件中强制性。符合法律程序的强制是完全必要的,要注意区分在执行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执行和制止群体性闹事事件中,在此过程中发生的推搡、拉扯等行为不能与不文明执法混为一谈。其间当事人阻挠执法,或辱执法人员,蓄意扩大事态,引起路人围观,堵塞交通。人民警察为了尽快平息事态,将辱骂、洒泼的当事人制服,这难道是不文明行为?如果不强制制止,事态就不能平息,执法就不能顺利进行,破坏执法的状况就不能得以改变。文明执法是一个过程,有的群众对公安“强制执行”缺乏了解,单凭看到强制性情景就指责或投诉警察“不文明”,有失公允,是对公安机关的误解。对于人民警察奋起自卫,冒着生命危险制服闹事者,从法律上讲,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和其它权益免受侵害,对于那些使用暴力袭警行为的人,使用警械武器予以制止,这是正当防卫,不仅不负法律责任,而且应当受到鼓励和表扬。其次,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素质和法律意识。文明执法必须普遍提高人民群众素质和对公安工作的认识,使人民群众在行使他们的权力的同时普遍并愿意承担法定义务。要加大全民普法教育,宣传、教育、新闻等部门要加大市容宣传教育力度,舆论监督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而使人民群众了解公安,理解公安,支持公安,明确不接受处罚或暴力依法执法是违法行为。在外部环境优化、执法环境成熟的情况下,文明执法才能顺利进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提出,要全面履行警察法赋予的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强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相对于公安队伍目前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而言的。他关系到公安机关这只半军事化的队伍在今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艰巨任务中能不能完成任务,给党和国家以及老百姓交上满意答卷的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保障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重树人民警察良好形象问题势在必行。

《“公正执法,执法为民”工作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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