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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案例行政法学》2021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227)

2020-06-27 20:04:26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案例行政法学》2021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227) 一、案例题(共50分) 【案情摘要】 张某与王某因位于A县的一幢房子的产权发生了纠纷,双方都认为房屋的产权属于自己。2012年3月1日,张某向某市A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因王某投诉,A县房地产管理局拒绝为张某办证。张某向该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房地产管理局维持了A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决定。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1.本案应将谁列为被告?为什么? 2.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3.起诉后,王某能否参加诉讼,其法律地位如何确定?请说明理由。

答:1.本案的被告是市房地产管理局和A县房地产管理局,二者是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市房地产管理局维持了A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决定,所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A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复议机关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共同被告。

2.本案应由A县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王某能以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二、案例题(共50分) 张某系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民警。一日中午到饭馆吃饭。邻桌两伙人争吵,继而动手。张某欲上前制止。此时两伙中的一人从口袋里掏出刀子,将对方一人扎伤。张某见状,即从腰间抽出手枪,欲擒拿该人。打架的人见有警察,便高喊“警察来了”,众人迅速散开。张某即持枪追之。由于追拿心切及吃饭的人众多,桌椅横七竖八,张某一不小心,腿被桌子绊了一下,一跤摔在地上,手也随之碰在地上,只听到两声枪响,子弹打在水泥地上,反弹起来打在一旁观者王某腿上,将其打伤。后王某找张某要求赔偿。

【问题】 4.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5.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6.如果张某在此案件中违法使用手枪造成王某受伤,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以什么方式承担? 答:4.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因为张某作为一名警察,赋有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因此其行为为依职责行为,即公务行为。

5.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应当由某市铁路公安分局予以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因为张某的行为为公务行为,且其是某市铁路公安分局的工作人员。

6.如果张某在此案件中违法使用手枪造成王某受伤,张某的行为亦为职务行为,因此王 某的损失仍然由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承担,应当以国家赔偿的方式予以承担。《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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