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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2020-07-10 00:03:27

XX县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借鉴改革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
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XX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90个工作日内,2019年末全县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
到2020年年底,实现与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对接。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

——减少审批事项 1.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评估审查;

2.取消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3.取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备案。取消勘察合同备案、设计合同备案两个环节。分别将勘察审查合格书、设计审查合格书的发放和备案环节进行整合,采取二维码合格书打印备案,通过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信息自动录入数据库,审查机构无需再携带任何材料到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红章备案;

4.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单独核准招标方式,可依据投资计划、“多规合一”前期工作计划,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服务类招标;

5.取消工业类(不含物流)项目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审批;

6.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简化办理环节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只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以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不审查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以施工图审查为准。规划审查部门和审图中介机构应建立信息传送机制;

8.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和文物勘探等事项调整为在土地出让前由土地出让主体自行开展,不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对经过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跨市域铁路、隧道、桥梁、地铁、公路、地表、供水、输油(气)等单独选址的工程建设项目,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9.市政改造项目不再需要提供用地、规划、环评审批手续,依据城建计划即可办理立项或施工许可手续并实施。使用国家资金项目按照国家在线审批软件平台要求进行办理;

10.降低消防设计审查备案抽查比例:(1)人员密集场所备案抽查比例由80%下调至50%;(2)公众聚集场所备案抽查比例由100%下调至55%;(3)公共娱乐场所备案抽查比例由100%下调至60%;(4)其他场所备案抽查比例由60%下调至20%;

11.取消招标合同备案。

——向县级管理部门下放审批权限 12.下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项目消防审批权;

13.向开发区(园区)下放天然气加气站项目(母站项目)环保审批权;

14.下放XX县中心城区建筑工程项目规划审批权;

15.下放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审批;

16.下放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出具意见书下放),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的确认;

17.下放文物勘探施工许可;

18.下放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19.下放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部分类别);

20.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分类别);

21.下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政类)。

——合并办理事项 22.调整一般性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流程,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在申报时需明确资金来源及金额,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合并,只审批实施方案;

23.将临时用水与正式用水合并办理,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指导项目单位编制市政管网连接方案,在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即可申报项目用水;

2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登记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步办理。不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而由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通过信息平台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信息平台推送至XX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施工许可审批与质量安全监督办理流程整合为申请、受理、审核(含踏勘)、办结(含公示)4个环节,现场踏勘与施工许可同步受理、审核,不再作为单独审批事项。取消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证书、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证书、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等3个要件。企业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按照“减轻企业负担,不增加要件,不重复提交要件”的原则,需满足下列条件:
施工许可单独要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含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承诺书);

质量安全监督要件(含办理施工许可共同需要但不需企业重复提交要件):
(1)工程概况;

(2)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以及项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4)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合同;

(5)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6)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转变管理方式 25.规划选址凡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仅需提供选址申请书(表)、法人证明文件、图件,无需提供规划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

26.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类型合理确定应提交的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类型。属于国有存量土地再利用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凭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进行报建;属于新供应建设用地开发的,可凭不动产权证、划拨决定书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合法程序确认无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等土地证明文件报建;

27.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网上备案两个事项,县应急管理局不再加盖行政专用章确认,改以抽查方式进行监管。

28.一般经营性项目的建设条件核实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建设用地批准和土地出让合同一并办理;划拨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批复和划拨决定书一并办理;

29.调整《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审批模式,将原有核定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方式转变为按照计容总面积的一定比例核算。

——调整审批时序 30.调整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环节办理时序,从原审批阶段前移到项目策划生成阶段提前组织开展,不再作为其他环节的前置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31.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阶段办理。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各市政公共服务部门即可提前介入项目,编制设计文件。项目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即可申请报装,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

32.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属于拟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33.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五)优化审批阶段。

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市政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统筹整合,优化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四个阶段: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牵头部门:县发改局、县营商局)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营商局) 3.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牵头部门:县住建局、县营商局) 4.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住建、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消防、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按项目进程缴纳施工占道、破路费、水土保持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档案技术咨询服务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渣土排放费等。

审批四个阶段分别明确牵头部门,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牵头部门负责梳理与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权力等依申请办理事项、技术审查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市政公用服务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布工程建设项目事项清单,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审批部门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办理未纳入清单的事项。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时限完成审批。

(六)分类细化流程。

按照投资方式、类别、土地供给方式等,将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划分为7类流程。包括:1.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90个工作日);
2.政府投资管线类工程项目(50个工作日);
3.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20个工作日);
4.社会投资一般经营项目(75个工作日);
5.社会投资工业项目(70个工作日);
6.社会投资带方案出让建设项目(55个工作日);
7.社会投资内部改造项目(非新增用地项目)(65个工作日)。(牵头部门: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营商局) (七)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

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将各部门分散进行的设计方案审查整合为“规划设计方案审定”。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在规委会召开之前,组织环保、消防、人防、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联合踏勘,提出项目建设条件及要求并纳入规划设计方案,报规委会审查同意后,由牵头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出具联合审定意见。审定意见应包括规划审查意见、建筑方案设计总平面审查意见、建筑立面方案审定意见、日照分析报告审核意见(对周边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住户,要求同步提交其书面同意意见)等内容,取消扩初设计审查。(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局) (八)施工图联合审查。

凡我县境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省住建厅施工图审查机构平台,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与审查机构直接协商确定,条件成熟由政府购买服务。在尚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但已有批准的勘察及设计技术依据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以提前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预审,在建设单位补齐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全部审查合格后发放审查合格书,预审时间不计入施工图审查时限。

将消防安全性内容、人防工程防护安全性内容并入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意见中没有涉及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国家、省硬性规定的,允许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承诺修改补充,审查机构可以先行发放施工图审查合袼书。全部修改合格后,审查机构方能在修改后的图纸上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承诺修改的时限为10个工作曰内。按照专业分别出具审查意见和结论,由审图机构承担技术审查责任。

住建、消防、人防、气象等部门对技术审查开展业务指导,依据审查意见出具审批决定。(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九)联合验收。建立“企业发起、在线协同、综合组织、并行推进、信息共享、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工作流程。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消防、人防、城建档案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给水、排水、电力、通讯、供热、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十)推行区域评估。在各园(景)区区域范围内,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牵头部门:各园(景)区管委会) (十一)推行承诺制审批。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开展承诺制审批,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项目单位可在调整优化设计方案的同时,签订《承诺书》,承诺其方案能够符合相应建设标准或调整要求,审批部门可据此发放《建设工程规划预许可证》。在施工许可阶段,项目单位可在调整优化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同时,签订《承诺书》,承诺其施工图设计文件能够符合相应建设标准或调整要求,审批部门可据此发放《建设工程施工预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预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预许可证》有效期为2个月,仅限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及开工使用,不具备其他法律效力。项目单位有义务在有效期内凭符合标准的设计方案或图纸,按照审批程序完成所有正式审批手续办理。(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营商局)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二)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信局、县营商局、县财政局) (十三)深入推进“互联网+审批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创新政务服务方式,统一数据交换标准,加强业务协同,切实解决项目审批网上办理的卡点、堵点问题,推动从“线下跑”向“网上办”、“分头办”向“协同办”转变,所有审批事项都要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办理,杜绝“体外循环”,逐步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异地申请、全域通办。

(十四)强化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以应用为导向,打破、“信息孤岛”,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全国、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政务系统的对接,推进政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各部门数据共享、互认。加快推进地方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

(十五)加强数据应用。积极探索政务信息数据开发应用,大力推进政务信息数据梳理、归集和入库工作,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管信息等,推动项目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深度融合,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提供数据支撑。持续扩展政务信息基础数据库领域和资源,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大数据研究、开发和应用。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六)“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形成协调一致、管控全域的空间数据体系。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为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手续。(牵头部门: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 (十七)“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所有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材料网上流转、窗口统一发件”的综合受理模式。设立市政公共服务综合区域,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等市政公共服务,实行一窗式报装服务。进一步明确服务环节、办理流程、服务时限和服务标准,强化对办理手续和内部流程的管控。(牵头部门:县营商局) (十八)“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牵头部门:县营商环境局) (十九)“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牵头部门:县营商局) 五、统一监管方式 (二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二十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建立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中国”,向社会公开,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牵头部门:县发改局) (二十二)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县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XX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营商局、县财政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推进改革,组织协调,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 制定改革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十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阶段牵头部门制定各阶段管理办法、事中事后管理细则、清单和负面清单、培训方案,确保所有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各牵头部门、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切实担负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

各乡镇(街道、场)要参照本方案,建立改革工作机制,承担改革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全面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二十五)强化督导考核。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依据改革试点任务时间节点,对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并将考核情况纳入政府年终绩效考核内容。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进行约谈、问责。

(二十六)做好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增加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XX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人员名单     附件 XX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XX    县长 副组长    XX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  员    XX    县编委办主任 XX    县发改局局长 XX    县教育局局长 XX    县工信局局长 XX    县民政局局长 XX    县财政局局长 XX    县人社局局长 XX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XX    县环保局局长 XX    县住建局局长 XX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XX    县水务局局长 XX    县文旅广电局局长 XX    县卫健局局长 XX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XX    县营商局局长 XX    县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营商局,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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