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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八项制度

2020-03-09 17:01:03

  发展党员八项制度

 一、跟踪培养、培训制

  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经支委会研究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支部在党内指定一至两名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在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进行经常性培养帮助,并定期向党小组、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同时,由镇党委利用党校每年举办一至两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对本党委的入党积极分子在政治理论、党的基本知识方面进行培训,使入党积极分子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逐步成熟,符合入党条件。

  二、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制

  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入党动机、工作学习和社会表现等情况。考察的方法可以通过谈话、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等。考察结果要形成文字材料,及时载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党支部要根据培养联系人的意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具体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培养教育的意见和措施。

  三、发展对象考试制

  对于经过培养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期满准备转正的预备党员,在接受短期培训后,要联系个人思想实际,做好个人总结,并参加由镇党委组织的统一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党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路线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等。考试成绩作为考试对象能否转正和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的一项主要依据。

  四、发展对象公开答辩制

  对经过一年以上考察培养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公开答辩。答辩由党支部负责组织,支部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参加,先由入党积极分子向党支部汇报入党动机、目的和本人、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汇报思想工作情况;由入党积极分子的介绍人介绍培养发展情况;最后与会党员和群众代表向入党积极分子提问,入党积极分子当场回答。答辩情况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重要依据。 五、发展对象民主测评制 在公开答辩的基础上,由党支部负责组织对拟发展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测评的人员范围为本支部全体党员及部分群众代表。测评内容按照发展党员条件和有关要求设计制定。测评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测评结果由党支部负责统计,并在党内公布,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重要依据。

  六、接收党员票决制

  党支部在讨论吸收预备党员、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时应采取票决制。票决前,先由支部负责人通报票决对象平时的学习、工作情况及考试、答辩和民主测评情况。票决工作应在支部大会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与会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票决结果作为党组织形成决议的直接依据。在表决过程中要坚持逐个讨论逐个表决的原则。票决中的具体做法可参照党内选举的有关内容。

  七、发展党员预审制

  镇党委在接到支部上报的入党材料后,将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程序等进行全面的审查,看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看程序是否清楚、正确。审查合格后,及时责成上报支部予以公示;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上报支部纠正,直至符合规定。发展对象为私营企业主的,在镇党委审查合格的基础上,报县委组织部审核。

  八、发展党员公示制

  对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期满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必须进行公示,公示由被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负责进行,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申请入党时间、培养时间、培养人、学习成绩(学生)、接收预备党员时间以及公示对象所在党委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公示的方法可以通过公示对象所在单位的公告栏、宣传栏等向广大群众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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