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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2020-04-09 12:20:52

  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一)提出申请。建筑区划符合业主大会设立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二)组建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人数为单数,一般为5~15人,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三)筹备组开展工作。筹备组人员在小区公示7日业主无异议后,开展筹备工作,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三个文本,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条件,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等。

 (四)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立90日内按照拟定的方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议决的事项。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共5至15人组成。

 (五)申请备案记录。业主大会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记录。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业主大会设立事项登记表,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表决结果统计、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及委员分工情况、业主名册及其他资料。

 (六)出具备案记录。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市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备案记录》,业主委员会凭《备案记录》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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