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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
2020-05-12 12:02:43 ℃关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 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 第一章总则,第五条 (一)第一款:
原文:市、县(市、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意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成区城市管理工作,应与总则第二条一致。
建议: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成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第三款
原文:市、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查处。
意见:乡镇应由当地政府负责 建议:市、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查处。
二、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 意见:参照**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24条,原文: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卫生责任单位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及时指导、监督和检查。此章缺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牵头、抓总作用,因此最后增加一条。
建议增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卫生责任人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三、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八条 (一)第三项 原文:建筑物封闭阳(平)台、安装防盗窗不得超出建筑物的设计外沿; 罚则为:第三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意见:无有效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应制订相关措施。
建议:第三十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应强制拆除,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第五项 原文:禁止在建筑物沿街立面违规开门、开窗或者窗改门。
罚则为:第三十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意见:无有效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应制订相关措施。
建议:第三十条第四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强制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一条
(一)第一款 原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沿河景观带规划区域、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举办活动,或者加工制作、销售商品。
罚则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意见:无有效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应制订相关措施。
建议: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强制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第二款:
原文: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并在结束后及时清除废弃物和临时设施。
罚则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意见:无有效措施消除违规行为。
建议: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第三款 原文: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罚则为: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意见:无有效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应制订相关措施。
建议: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强制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条第一款:
原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合理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泊位,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泊位。禁止使用地锁、石墩、栅栏、限行桩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或者公共场地。
意见:1、市政府即将出台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实施方案,其中明确机动车临时占道由八个部门按照责任划分共同管理,不能简单的划归城市管理部门单独管理。实践证明,靠城管部门单打独斗,此项工作很难落实。2、非机动车的管理一直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建议:取消该款。
六、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 原文:共享类交通工具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所属共享类交通工具的停放管理,安排人员巡查,及时纠正随意停放及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罚则为: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无有效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应制订相关措施。
建议: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强制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
(一)第二款 原文: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美观。对污损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清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罚则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意见:无有效措施消除违规行为。
建议:罚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强制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
(一)第二项:
原文:擅自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 意见:“踏步”用语不准确清晰,相关文献对于“踏步”的解释为:1、两脚仅做交替踏动的动作而不迈步向前;2、停顿不前或暂不进行;3、地方方言,指台阶。
建议:该项修改为“擅自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台阶” (二)第三项:
原文:在道路、广场、公园散发经营性广告以及宣传品。
罚则为: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意见:没有对散发者予以处罚。
建议:罚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散发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伍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第四项 原文: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公共楼道、电梯轿厢、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以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小广告; 罚则为: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千元。
意见:城市“牛皮癣”类违规行为应予以及时、严肃处理。
建议:罚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第四项规定的,每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千元。” (四)第五项 原文:使用高音喇叭等高噪声的方式从事商业宣传活动。
罚则为: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意见:噪声问题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群众反映较强烈,应予以及时、严肃处理。
建议:罚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第六项:
原文: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乞讨、卖艺或者打麻将、玩扑克等活动 意见:1、乞讨的治理一直是由民政部门进行救助;2、因城管部门没有执法手段,对街头打麻将、扑克的管理,一直是由公安部门牵头进行治理。
建议:第六项取消。
九、 第十八条 (一)第一款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住宅小区、道路及绿地、公园、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建设,应当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罚则为: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建设,并处该设施造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意见与建议:没有明确界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如何监督项目前期的规划设计。
(二)第二款
原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用途。
意见:对纠正违规的措施效果不明确,处罚上限较轻。
建议:罚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貌,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 第二十条 原文:公共厕所应当二十四小时免费开放,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意见与建议:所有公厕24小时开放不切实实际,重点区域的公厕可以24小时开放。
十一、 第二十三条 (一) 第二款
原文: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违规倾倒、抛撒、堆放。
意见:向城市管网倾倒泔水的大部分是小饭店,处罚下限较高。
建议:罚则第四十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 第二十四条 原文:在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土方、水泥、垃圾、泔水、粪便等散装或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覆盖、清洗、包扎等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泄漏、遗撒。
意见:1、对行驶车辆没有执法权。2、将建筑渣土、建筑材料、餐厨泔水和垃圾粪便等分类管理,才能确保管理效果。
十三、 第二十五条 原文:第二款 垃圾中转场所应当二十四小时开放,确保生活垃圾随到随收,及时清运。
意见:垃圾中转站24小时开放不切合实际,夜间居民和商户不产生垃圾,目前垃圾中转站每天凌晨至晚上10点开放,可以确保生活垃圾随倒随收,及时清运。
建议:取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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