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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

2020-05-06 15:20:54

   

  

  

  

  

  

  

 普委办传〔2016〕17号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

 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

  

 (2016年4月2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15〕1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5〕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一)深刻认识《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

 《条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的新思想新要求,紧紧围绕服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形势新任务,吸收了统战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注重研究新形势下统战工作的新挑战新问题,将长期以来统战工作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升华为政策规定,解决了统一战线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是做好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的总依据、总规范、总遵循,为统一战线事业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组织保障和法治保障,对于充分发挥统一战线重要法宝作用,凝聚人心、汇聚力量,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统一战线的性质、地位、作用和目标任务、范围对象,明确了统一战线工作的方针,明确了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的基本政策和主要任务,明确了党对统一战线工作领导的基本要求和统战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实践发展成果的集中体现。贯彻《条例》,要把统一战线的重要法宝地位在思想上确立起来、在实践中运用起来,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加快全面振兴发展,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凝聚人心、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

 区委将《条例》纳入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纳入党校的教学内容。通过报告会、座谈会、专题培训研讨等形式,组织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广大党员干部开展专题学习和集中轮训;支持各民主党派和统战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将《条例》的学习贯彻纳入区宣传工作计划,全面系统、深入持续地抓好宣传。

 二、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领域工作任务

 (一)关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1.推进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和《中共**市委关于政党协商的实施办法》。

 政党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区党代会、区委全会文件及其他有关重要文件;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民主党派专题调研成果;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等。

 政党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不断丰富会议协商的内容,建立完善约谈协商、书面协商机制。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各级党组织为其参加协商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2.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各级党委政府定期向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其履行参政议政职能创造知情条件。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过专题调研、专题协商、对口联系、联合考察等方式,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参政议政,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按照发挥优势、注重实效、持之以恒的原则,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扩大社会影响、树立良好形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人代会、政协会议上提出议案、提案,就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列席党代会、区委全会,参加其他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

 3.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民主监督。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认真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加大民主监督工作力度。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重要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党委、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

 民主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通报、协商、座谈等方式,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党委统战部门发挥好协调作用;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加强和规范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工作,切实发挥特约人员的议政建言、民主监督作用。党委统战部门要发挥好特约人员工作归口管理职能作用。

    

  4.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开展主题学习实践活动,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以坚持深入开展学历史、学传统、学先进活动,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支持民主党派加强组织建设,根据各自章程和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注重质量、保持特色的原则做好组织发展和成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班子成员的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解决自身问题能力;着眼于多党合作事业的长远发展,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适合自身特点、有利于促进民主党派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运行的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

 支持各民主党派加强班子建设,提升干部素质,保障各民主党派正常的活动经费。

 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注重发挥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作用,搭建平台,密切联系,为他们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提供必要保障。

 (二)关于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1.重视和加强党外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是统一战线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按照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配强工作力量,改进工作方法。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思想引导,增强政治共识,发挥党外知识分子人才智力优势,服务科教兴区、人才强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把握党外知识分子队伍构成日趋多样的形式,针对不同特点分类施策。

 2.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是各级党组织与党外知识分子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统战部门在党外知识分子中开展活动的重要载体。要加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建设,注重吸纳各领域党外知识分子,发挥其教育培养、建言献策、服务社会、培养人才、联谊交流等职能作用,为党外知识分子了解社情民意、参加实践锻炼提供机会、搭建平台。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3.加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包括: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和新媒体人员等,是统一战线工作新的着力点。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

 加强社会组织统战工作。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政府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重视发挥社会组织统战工作联合会的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社会组织代表人士健康成长。加强社会组织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切实把社会组织代表人士组织起来,注重教育引导,发挥优势作用。

  加强新媒体从业人员和网络意见人士统一战线工作。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宣传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参加的新媒体从业人员统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新媒体从业人员代表人士联谊会。加强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他们围绕促进创新创业、互联网产业发展、净化网络空间等方面发挥优势作用。

 4.加强留学人员统战工作。留学人员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战工作新的着力点。要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工作。加强教育引导,发扬留学报国传统,鼓励留学人员发挥自身优势,以多种形式为我区振兴发展服务。

 (三)关于民族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的民族工作的基本理论、基本方针、基本政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民族工作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

      2.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工作,强化主流媒体对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民族工作宣传的常态化、规范化;培养和选树典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增进各民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严格执行民族政策,切实保障少数民族权益,坚决反对和制止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行为。建立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合作、社会服务、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加大对民族乡村扶持力度。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扶持民族特色和地域风格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支持少数民族群众性文化活动。

     3.加强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工作机制,发挥他们的特殊作用。加大少数民族干部选拔使用力度,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四)关于宗教工作

     1.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推进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化进程,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宗教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严格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坚决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加强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工作,加强网络宗教事务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中国化方向,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理、教义作出适应时代进步要求的积极阐释。发挥宗教界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全区全面振兴中的积极作用,鼓励、支持和规范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引导宗教界积极参与以争创文明和谐宗教活动场所、争当文明信教公民为主旨的“双文明”活动。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非宗教工作领导干部不得参与有关宗教活动。

 2.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培养选拔使用工作机制。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代表人士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开展政治思想、政策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大力培养中青年宗教教职人员,做好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工作,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代表人士队伍,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密切与宗教界代表人士的联系交流,以突出服务为重点,努力为他们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建设,支持爱国宗教团体按照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联系、团结、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为爱国宗教团体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3.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区、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管理和信息通报网络,落实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区)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将宗教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园区)工作考核体系,建立宗教工作管理责任追究机制。要配齐配强基层宗教工作力量。各街道、乡镇、园区要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加大宗教工作经费投入,不断提高基层宗教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五)关于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1.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深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建立常态化的思想政治工作机制,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做到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推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素质提升工程,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到国内知名大学、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研修活动,突出新生代、新领域企业家的教育培养,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特别是年轻一代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活动。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联系交友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引导,同他们交思想上的朋友,推动形成健康的政商关系。

 2.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认真宣传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及时调研听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意见建议,着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法治、市场、社会环境。实施助推非公有制经济转型升级行动,搭建政企对接、银企对接、法律服务等平台,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发展困难,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支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自主创新,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快转型升级。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转型升级典型案例的宣传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3.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工委牵头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统战部、工商联要按照区委的安排积极参与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各类商会党组织组建工作。

 4.进一步加强工商联工作。发挥工商联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支持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支持工商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工商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工商联机关干部。

 (六)关于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

 1.深入开展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贯彻落实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方针政策,加强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情况的调查研究。广交深交港澳台海外朋友,深入开展争取人心工作,切实增进人心认同。促进海内外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发挥统一战线独特优势,做好资金、技术、人才的引进工作,汇聚港澳台海外资源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发挥侨联、台联等统战团体的作用,加强协调服务,维护合法权益。

      2.加强港澳台海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着力拓展港澳台海外统战渠道,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切实做好台胞、台属和华侨、归侨、侨眷工作。重视港澳台海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依照“分层设置、动态管理”的要求,建立一定规模的港澳台海外代表人士队伍,结合国内外形势和变化需要,不断优化队伍结构。

 3.统筹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资源和力量。完善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协调机制,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工商联、侨联、台联、归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海外联谊会、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等统战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开展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合力。加强海外联谊会自身建设,健全组织网络,创新工作载体,开展广泛的对外联谊。

  三、着力推进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一)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

 发挥各方力量,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等领域发现党外代表人士。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统战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社会团体发挥积极作用的党外代表人士推荐机制。要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党外后备干部名单。后备干部中党外干部应占10%。继续贯彻执行把一部分优秀人才留在党外的政策。

 (二)抓好党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养

 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要把适应履职需要作为教育培训重点,坚持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相结合,通过理论培训坚定理想信念、增进政治认同,通过实践锻炼丰富经历阅历、提高素质能力。发挥党校在统一战线人才培养中的主阵地作用。加强党外代表人士实践锻炼工作,区委要把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区委组织部门安排的挂职锻炼干部中党外干部不低于10%。

 (三)执行在人大安排党外代表人士的规定

 党外代表人士在区人大代表中应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统战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党外人大代表、党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四)落实党外干部在政府及政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配备的规定

     区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积极选配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区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落实政府组成部门配备党外干部的领导班子不低于总数30%的政策规定,争取一年内配齐。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中配备党外干部制度。

 (五)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在政协安排工作

 党外代表人士在政协中应占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在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政协机关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党外干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然后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六)落实党外代表人士的有关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区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合理确定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政协委员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适当比例,

 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界定和综合评价工作,确保在人大、政协以及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凡进必评”,并征求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

 (七)完善党外干部工作协作配合机制

     区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落实涉及党外干部的相关工作。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八)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

     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和个人重要事项变化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统战部门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区委有关部门、人大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保证党外干部依法行使职权。

     四、切实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统一战线工作

 统一战线是党领导的统一战线,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

    1.认真落实“四纳入”要求。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党组织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统战工作汇报,专题研究重大问题,每年不少于2次;纳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提高赋分比重,设置党外人士评价环节,吸纳统战部门进入考评机构;纳入各级党组织宣传工作计划,扩大民主党派、统战团体和广大统战成员的社会影响;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党校教学的重要内容,加强学科建设,培养教学骨干,打造精品课程。

     2.认真落实“三带头”要求。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落实交友安排计划,定期开展交友活动,及时反馈交友情况。

    3.积极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创造条件。要切实解决统一战线工作力量薄弱、履职能力不足、经费短缺等问题。要本着有利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原则,合理配置基层统战干部,街道、乡镇、园区党(工)委要设置专职统战委员,由党(工)委委员担任。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统战委员,村(社区)统战工作要纳入党组织的工作日程,有分管统战工作领导和信息员。建立党组织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统战工作。

     (二)构建大统战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

 民主党派、党外知识分子、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民族、宗教、港澳、对台、侨务等工作,都是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统战部,对全区统一战线贯彻落实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应加强与统战部门的沟通与配合,落实好分工协作责任,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各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

 (三)支持统战部门履行主体责任

     统战部作为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委统一战线工作的参谋机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执行机构、督促检查机构,责任重大。应当切实担负起“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的重要职责,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协助做好民族、宗教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

  要重视和加强统战部门建设,配强统战部领导班子。区委统战部部长由区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由区委常委兼任的,必须保证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做统一战线工作,并配强常务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由区委统战部副部长担任。民族宗教局局长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区委统战部副部长(不占领导班子成员职数)。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应担任同级人大常委会委员或政协常委;加强统战干部队伍建设,有计划地选派优秀统战干部到基层挂职和任职,加大统战干部与其他部门干部交流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统战干部队伍。

 区委督查部门和统战部门负责对《条例》及本《实施方

 案》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

 [此文发至各街道、乡镇、园区党(工)委、区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

  

  

  

  

  

  

  

  

  

 中共**市**区委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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