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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开展防贫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2020-10-10 08:41:27 ℃XX县开展防贫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效,创新保险扶贫的有效方式,构建防范致贫返贫风险长效机制,确保贫困群众遇困不返贫、遇病不返贫、遇灾不返贫,根据省、市部门关于开展防贫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20年起,为全县处于贫困边缘且易致贫的农村低收入户和人均收入不高且易返贫的脱贫户,实施防贫保险,进一步增强“易致贫低收入户”和“易返贫脱贫户”(以下简称“两易户”)的抵御风险能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二、保险对象 防贫保险对象包括农村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中的易返贫人口和农村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易致贫人口,具体参保农户不事先识别,不事前确定,原则上按照防贫对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20年国家贫困线1.5倍(2020年脱贫标准为4000元/年,1.5倍即6000元)的标准进行框定,按照全县农村人口10%的比例框定防贫保险人数。出险和理赔时,以是否致贫和返贫为原则标准。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防贫保险工作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方式,实行政府采购,择优选定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实力雄厚、信誉优良的保险公司承办保险业务。出险、核险、理赔等按市场方式运作,由保险承保机构具体承办,县扶贫、财政、银保监等部门协助。保险承保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遵循市场规则,拓宽服务领域,完善保障水平,确保保险成效。
(二)资金统筹,优先公益。参保资金由县里统一缴纳,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不得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要充分体现防贫保险的公益性,保险承保机构可按保险理赔金额的一定比例从保费中提取管理费,用于必要的运营管理开支。要合理处置超额结余和政策性亏损,如年度结算后有结余,可折抵下一年度保险金;如年度结算出现政策性亏损,原则上各负担亏损的50%。
(三)优化服务,严格监管。防贫保险的服务对象是易贫群体,防贫保险是稳定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举措。保险承保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要将所有类别险种业务捆绑实施,不得选择性开展。各乡镇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保险承保机构及时快速理赔,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打通保险服务脱贫攻坚的“最后一公里”。
四、保费标准 为切实提高保险实效,确保“两易户”遇困不返贫或不致贫、遇病不返贫或不致贫、遇灾不返贫或不致贫,按照“五种赔付责任”每人60元标准进行参保。
五、保险内容及保险金发放标准 聚焦致贫返贫原因,针对“两易户”特点,对“两易户”由于因病、因学、因灾(含意外事故)、因赔偿责任、因产业损失五大因素致贫或返贫的人员累计每人每年最高发放20万元防贫保险金,防贫保险金的发放如下:
(一)因病防贫保险金发放标准 属于人均收入不高且易返贫的脱贫户的,按照自付医疗费用0.5万元设置预警线,纳入监测范围,经查勘认定符合条件的,自付费用扣除0.5万元起付线,剩余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按照5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1万元(含)至3万元的,按照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3万元及以上的,按照7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
属于贫困边缘且易致贫的低收入户的,按照自付医疗费用2万元设置预警线,纳入监测范围,经查勘认定符合条件的,自付费用扣除2万元起付线,剩余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按照5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2万元(含)至4万元的,按照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4万元及以上的,按照7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
自付医疗费用为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商业补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众筹等各类补偿后仍需个人支付的费用。
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在每人每年累计最高发放20万元防贫保险金的基础上,另外再根据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每人不高于1万元标准发放防贫保险金。
(二)因学防贫保险金发放标准 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注册正式学籍的“贫困边缘且易致贫的低收入户”子女在校接受高等教育(包括顶岗实习)期间,以及“人均收入不高且易返贫的脱贫户”子女在省内独立学院和省外普通高校接受高等教育(包括顶岗实习)期间,包括义务教育之外、高等教育以下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以年支付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0.5万元为监测线,对经核实可能致贫或返贫的,相应费用超出部分在0.3万元以内的,按10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3万元(含)至0.5万元的,按8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5万元及以上的,按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
(三)因灾(含意外事故)防贫保险金发放标准 1.自然灾害类。以1万元为预警线,房屋等家庭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扣除1万元起付线,超出部分在1万元以下的,按4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1万元(含)至3万元的,按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3万元及以上的,按8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每户最高不超过3万元。
2.意外事故类。因生产生活等意外特殊情况造成“两易户”致贫或返贫、无法找到责任人或即使找到责任人但经司法等程序未得到相应赔偿或已得到赔偿但需要长期医治等,可能导致生活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家庭,分以下两种情况发放防贫保险金:一是因财产损失过重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自然灾害类防贫保险金标准发放;二是因医疗花费过高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因病防贫保险金标准发放,但交通类意外事故医疗费用最高赔偿限额每人不超过5万元(含);在履行意外事故赔偿基础上,因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另外再按每人3万元的标准发放防贫保险金;导致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另外再按每人最高1万元发放防贫保险金。
(四)因个人主要责任无法对第三方赔偿防贫保险金发放标准 非主观意愿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后,因赔偿责任导致返贫或致贫时进行保险金发放。以0.5万元为监测线,相应费用超出部分在0.3万元以内的,按10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3万元(含)至0.5万元的,按8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5万元及以上的,按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
(五)因产业损失防贫保险金发放标准 生产资料直接影响生产力,因生产资料(包括生产工具、运输设备、原材料、产业产品等)非主观意愿损失,无法进行正常生产或劳动经营导致返贫或致贫时进行防贫保险金发放,产业产品损失以受损时市场价格为计损依据。以1万元为监测线,相应费用超出部分在0.3万元以内的,按10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3万元(含)至0.5万元的,按8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5万元及以上的,按60%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扶贫办作为防贫保险投保人,具体负责资金筹措、协议签订、日常协调等工作。各乡镇作为实施主体,要把开展防贫保险工作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和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明确专人负责,积极配合,扎实推进防贫保险各项工作。
(二)严格保费管理。县扶贫、财政等部门要定期与保险承保机构对账,做好年度保费结算工作,对防贫保险保费实行专项核算。保险承保机构要对保费要专户存储、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及时支付保险赔偿;并提高保险理赔透明度,理赔费用要清晰可查,每半年通报一次理赔情况(所涉乡镇需签字盖章予以确认),理赔情况要及时将报告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日常监管。县扶贫办要通过日常检查、抽查、开辟投诉受理渠道等方式,加大政策实施监督力度,督促保险承保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人员信息安全,及时查处违法违约行为。各乡镇要加强与保险承保机构配合,协助做好上户、资料收集等工作。
(四)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现代信息传播手段、乡村政务公开栏和制发政策宣传资料等,广泛宣传和解读防贫保险政策,充分发挥防贫保险社会效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保险承保机构要制定好理赔流程宣传单,优化服务方式,作出限时理赔承诺,接到理赔通知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实行兜底保障。为切实保障“两易户”基本生活,由于“因病、因学、因灾”造成丧失劳动力,致使“两易户”除按照国家规定计算收入的各种社会保障和政策补助资金外,再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且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000元标准,保险承保机构在履行“五种赔付责任”后,对其实行兜底保障,兜底补齐差额不足部分,使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6000元。
附件:防贫保险金比例表 附件:
防贫保险金比例表 (一)因病防贫保险金 保障对象 起付线(元/次.人) 超出起付线以上自付医疗费用 赔偿比例 备注 人均收入不高且易返贫的脱贫户 5000元 10000元以下 50% 因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按每人3万元的标准发放防贫保险金;因疾病或意外导致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按每人最高1万元发放防贫保险金。
10000元(含)-30000元 60% 30000元及以上 70% 贫困边缘且易致贫的低收入户 20000元 20000以下 50% 20000元(含)-40000元以下 60% 40000元及以上 70% (二)因学防贫教育保险金 保障对象 起付线(元/人) 超出起付线以上教育金支出 赔偿比例 备注 “两易户” 5000元 3000元以下 100% -- 3000元(含)-5000元以下 80% 5000元及以上 60% (三)因灾、因丧失劳动力防贫保险金 自然灾害类防贫保险金 保障对象 起付线(元/人) 超出起付线以上家庭财产损失金额 赔偿比例 备注 “两易户” 10000元 10000元以下 40% 最高每户限额不超过3万元 10000元(含)-30000元 60% 30000元及以上 80% 交通事故类防贫保险金 保障对象 赔偿标准 “两易户” 因财产损失过重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三)《因灾、因丧失劳动力防贫保险金》标准执行。
“两易户” 因医疗花费过高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一)《因病防贫保险金》标准执行。因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按每人3万元的标准发放防贫保险金,导致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每人最高1万元发送防贫保险金。交通类意外事故医疗费用最高发放限额每人不超过5万元。
(四)因个人责任无力赔偿防贫保险金 保障对象 起付线(元/人) 超出起付线以上赔偿金支出 赔偿比例 备注 “两易户” 5000元 3000元以下 100% - 3000元(含)-5000元以下 80% 5000元及以上 60% (五)因产业损失防贫保险金 保障对象 起付线(元/人) 超出起付线以上赔偿金支出 赔偿比例 备注 “两易户” 10000 3000元以下 100% - 3000元(含)-5000元以下 80%
5000元及以上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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