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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技术管理制度
2020-08-05 20:16:52 ℃煤矿公司技术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设计管理 4 第三章 作业规程及措施相关规定 15 第四章 现场技术管理 33 第五章 技术例会制度 38 第六章 职工培训 40 第七章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3 第八章 安全技术管理监督检查及奖惩 51 第九章 年度生产作业计划制度 58 第十章 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的编制、审查制度 59 第十一章 矿井发展规划制度 62 第十二章 附 则 63 **公司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矿井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管理工作,保证矿井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技术基础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股份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经理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权。总工程师对总经理负责,主管全面技术工作。
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见技术管理机构图)。矿井按规定设立通风副总工程师、防突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等职务;
设立采掘、机电、“一通三防”、地质测量、调度、职业危害防治、安全监督检查、工程设计和土建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人员;
采煤、开拓掘进、通风防突、机电运输等基层生产单位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总工程师是矿井技术管理工作负责人,对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提出方案和措施,经总经理或集团批准后,由分管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战线副总工程师是本战线技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总工程师负责。负责督促本战线技术管理制度制定、完善、落实及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战线技术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
第五条 业务科(部)室主任工程师负责科室、区队技术管理工作,对战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负责,负责落实上级制定的各种技术管理规定,落实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基层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在战线副总及业务科(部)室科(部)长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 每年必须对在职的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强化知识更新,适应本岗位工作需要。工程技术人员要坚持改革创新,积极学习,应用现代化科学技术管理手段,加强信息交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各业务科(部)室要大力开展矿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巩固、保持矿井省一级质量标准化水平。
技术管理机构图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九条 矿井设计包括井巷工程、机械、供电、供水、排水、压风、通风、防突、抽放、土建等专业设计。井巷工程设计由总办室负责,在符合行业规范、标准的条件下,应满足矿井通风、供水、排水、压风、矿压、安装等要求;
机械、供电、排水、主供水、主压风等专业设计由机电科负责;
通风、综合防尘等专业设计由通风科负责;
防突、抽采、压风自救等相关专业设计由防突科负责;
土建工程方面设计由土建科负责;
其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设计任务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委托由总办室负责,相关科室配合。
第十条 矿井设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遵循“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各种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贯彻机械化、集中化和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实用。设计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工期短、见效快、经济效益好。
第十一条 充分结合实际情况,优化选择先进的技术与装备,坚持技术、经济与安全相统一的原则,做好抽、掘、采、机、运、通的综合配套设计。
(1)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机械化采煤新工艺、新装备。设备选型应坚持高强度、大功率、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
(2)矿井大型固定设备及主要系统设备应选用高效、节能、安全可靠、监测监控程度高的先进设备,有利于实现矿井自动化;
(3)巷道掘进以大力推广锚网索注一体化支护技术,提高单进、单产水平为核心。逐步实现开拓、准备巷道5年内不返修,回采巷道在其服务年限内不返修。
(4)巷道层位选择必须以有利于巷道维护,减少维修工作量为原则,在时间和空间上应尽量避开采掘活动的影响,条件允许时,应将巷道布置在开采后所形成的应力降低区内;
不能避开采动支承压力影响的,应尽量避免支承压力叠加影响,或尽量缩短支承压力影响时间;
相邻巷道或硐室之间选择合理的岩(煤)柱宽度;
巷道的轴线方向应尽可能与井田主应力场方向和构造应力方向平行,避免与其垂直。开拓准备巷道尽可能避免沿断层布置。
第十二条 矿井工程设计必须加强对矿井内各安全煤柱留设的管理,严禁越层越界开采。支护方式、设计断面严格按照《**股份公司巷道支护技术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股份﹝2014﹞52号)执行,且遵守下列原则:
(1)加强对井下地质条件的探查,研究分析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采煤方法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设计支护参数,并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定。
(2)巷道断面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巷道围岩应力、围岩性质、巷道垂深及周围地质构造等影响因素,其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应满足有关规程和设计规范规定的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安全间距要求。
(3)巷道支护推广使用锚网喷+锚索支护,顶板破碎段巷道推广使用锚网索喷+注浆联合支护;
对变形量大、持续时间长的巷道,推广使用复合锚网索注支护形式,确保巷道长期稳定。
(4)大垂深巷道宜采用锚网索喷等主动支护形式,并根据现场情况采用加大锚杆(索)长度、直径、壁后注浆复合支护等形式,一次支护到位,降低巷道变形和失修率。
(5)巷道支护要跟踪掘进技术和装备发展趋势,积极推广钻装锚一体机等先进装备。
(6)工作面机风巷断面设计应坚持“大断面、强支护、重装备”原则。工作面回采结束前,机风巷断面必须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等需要。综采工作面回采巷道净断面设计原则上不小于15m2,中厚偏薄煤层(煤厚1.3~2.0m)工作面两巷净高度不得低于2.0m。
(7)工作面巷道支护参数要有科学的计算依据,宜优先选用高强锚杆、锚索等联合支护,推广使用端头支架等新技术、新装备,确保工作面出口畅通。
第十三条 井巷工程设计尽量简化各生产环节和生产系统,减少岩巷工程量,降低掘进率。对因设计不合理造成生产投入较大,甚至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罚相关责任人500~20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开拓巷道布置方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和矿井开拓、通风、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采近距离煤层群,宜采用集中或分组集中运输大巷布置方式;
煤层(组)间距大时,宜采用分层运输大巷布置方式。运输大巷应优先选择布置在稳定岩石中。
(2)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3)当煤层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煤层顶底板围岩较稳定、煤层较硬、含水量较小,或自燃发火、高瓦斯煤层采取安全措施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主要运输大巷及总回风巷可布置在煤层中。
第十四条 矿井设计必须在原勘探部门提交的《矿井精查地质报告》基础上,根据矿井实际揭露情况以及补勘的地质资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由地测队编报地质报告或说明书,按程序审批完成,提交总办室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经集团批准的采区地质报告提前三个月送交总办室,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总办室编制采区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必须提出两个以上的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比较,经公司有关部门会审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推荐方案,然后上报集团总工程师审批通过后,再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总办室依据集团批准的采区方案设计编制、会审采区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报集团备案。
第十六条 采区设计应遵循合理集中生产和安全高效原则,在煤层瓦斯涌出量、开采涌水量、煤层自然发火期及矿压资料的基础上,确定经济合理的采区参数。煤层群开采尽量采用联合布置,减少煤柱损失。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应先开采解放层。
第十七条 采区设计包含采区开拓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运输系统、排水系统、抽采系统、工作面系统等设计及编制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地温、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重大灾害预防的专项技术措施和避灾路线。采区准备巷道布置方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采煤方法、采掘机械化装备水平、采区运输方式、采区设计生产能力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开采煤层群时,采区集中运输巷、采区上下山(条带大巷或盘区大巷)等准备巷道采用集中或分组集中布置方式的,应优先选择布置在岩石中,当非突出煤层顶底板条件较好、煤层较硬、含水量较小、地应力较小时,也可以选择布置在非突出煤层中;采区上(下)山巷道断面应不小于18m2。
第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设计依据集团批准的采区设计和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地质说明书进行;设计内容应以瓦斯综合治理为核心,综合分析各种因素,选择能实现安全高效的采煤工艺(包括主要设备选型)和巷道布置,并制定合理的通风、运煤、运料、供水、排水、供电、设备安装及回收等方案以及开采的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实现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机轨合一、回风巷专用”要求。
第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设计要根据地质条件、技术条件及设备选型合理确定工作面走向长度、倾斜长度及采高,充分发挥机械化的效能,同时要综合考虑瓦斯治理、产量、煤质等因素;
合理确定区段煤柱尺寸,积极推广沿空留巷、沿空送巷等无煤柱开采技术,条件合适的采煤工作面可以采用跨石门(或大巷)连续开采,提高资源回收率;
下邻近层(下分层)回采巷道宜布置在上邻近层(上分层)开采后的应力降低区域,禁止与上邻近层巷道重叠布置;突出煤层工作面风、机巷布置应符合防突要求,回采巷道布置时留设小煤柱,沿空掘巷施工;下邻近层(下分层)巷道要布置在保护层保护范围内;采煤工作面切眼应选择在顶板完整、煤层稳定、地质条件相对较好的位置,综采工作面切眼应优先采用锚网锚索联合支护方式。
第二十条 采煤工作面设计编制 (1)采煤工作面设计前一个月,总办室必须向地测队下达采面设计委托书,地测队根据委托书要求,半个月内编制完成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及相关图纸。未及时下达委托书或提供准确地质说明书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1000元。
(2)总办室根据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的掘进地质说明书编制采煤工作面矿建方案设计,经技术例会讨论后下发到各专业。
(3)通风科、防突科、技术科等部门分别依据总办室提供的矿建方案设计对通风系统、综合防尘系统、防灭火系统、瓦斯治理、压风自救系统、采面装备进行验算或设计;
机电科对运输、供水、排水、供风、供电系统进行验算或设计;
其他相关业务科室对采面设计有特殊要求的要在设计中提前考虑并提交总办室。
(4)采煤工作面设计由公司总办室根据各专业提出的方案统一进行编制。对未按各专业正确方案进行设计造成工程返工的,对总办室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
对提供资料不准确、不及时的,对部门责任人及战线副总师分别罚款200~1000元。
(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三个月,技术科必须向地测队下达编制回采地质说明书委托书;
采煤工作面贯通后10天内,地测队必须提交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及相关图纸资料。未及时下达委托书或未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
(6)采面设计停采线,在设计图纸上必须标出。采面实际停采线由地测队牵头,总办室、通风科配合,根据以后采掘巷道布置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并由地测队挂牌管理。对挂牌不及时和位置不准确的,对地测队科长罚款200~1000元。
第二十一条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设计内容分别按采煤、掘进两个部分编制,必须有下列资料作为设计依据:
(1)经集团批准的采区方案设计及备案的采区设计;
(2)区域性瓦斯治理规划;
(3)经总工程师批准的地质说明书;
(4)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及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划分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充填开采首采工作面、突出采区首采工作面及首采保护层工作面应报集团技术负责人批准,其它采煤工作面设计应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采煤工作面设计报批程序如下:
(1)根据矿井回采接替安排,由总工程师下达采煤工作面设计任务书;
(2)总办室根据设计任务书要求,编制采煤工作面设计说明书及图纸,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形成正式审查会议纪要;
(3)根据会议纪要的要求,总办室修改采煤工作面设计说明书及图纸;
(4)采煤工作面设计文件(包括会审会议纪要)应在工程开工前2个月完成。需要上报集团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的,应以正式文件上报,经集团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其它设计文件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开工前必须报集团相关业务处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设计未按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不得开工;
采煤工作面设计修改未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实施。否则对单位罚款2000~10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0~2000元。
第二十四条 未经集团总工程师同意,任何人无权改变已经集团批准的采区方案设计;
未经公司总工程师同意,任何人无权改变已经会审通过的有关施工图设计和采煤工作面设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若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及时向主管业务科室汇报,总办室及相关业务科室根据现场实际条件作出是否变更、修改设计答复,由主管业务科室提出书面设计修改建议,经总办室审核,总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未及时发现条件变化、发现后未及时汇报、自行修改设计、未按设计变更程序执行造成安全隐患、经济损失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10000元,技术负责人罚款200~1000元,主管业务科室主任工程师、科长技术负责人、战线副总师罚款200~1000元。
第二十六条 设计人员应及时了解新技术、新工艺及设备供应情况,以备设计时使用;
要经常深入现场,发现施工中存在的设计问题,及时修改和补充设计。现场情况掌握不准确,造成设计与现场出入较大,无法有效指导施工的,对设计人员罚款200~1000元。
第二十七条 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过公司技术例会论证。各战线的方案设计必须先在本战线工作例会上论证,然后在公司技术例会上会审通过。对大型设计、重点工程设计必须向公司领导班子汇报,并出具会议纪要。工程设计方案未经论证而直接下发指导施工的,对设计人员和设计责任单位负责人各罚款200~1000元。
第二十八条 大型交岔点(包括开拓巷道、准备巷道)由总办室进行设计;
回采巷道的交岔点、临时绞车窝、泵窝、车场及维修等均由施工单位自行设计,主管业务科室科(部)长、战线副总师签字备案,准予施工。施工单位自行设计未经相关业务科室科(部)长、战线副总师签字的,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各罚款200~1000元。
第二十九条 设计图纸必须在开工前一个月下发到施工单位和相关业务部门,因图纸不及时提供延误工程施工的,对设计人员和设计责任单位负责人各罚款200~1000元;
设计图纸必须严格按中国****集团2011年9月印制的《矿井工程制图图例》要求进行绘制,不按要求绘制的对图纸设计人员和设计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九条 设计图纸必须在开工前30天下发到施工单位和相关业务部门,因图纸不及时提供延误工程施工的,对设计人员和设计责任单位负责人各罚款200~1000元;
设计图纸必须严格按中国****集团2011年9月印制的《矿井工程制图图例》要求进行绘制,不按要求绘制的对图纸设计人员和设计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罚款200~500元。
第三十条 防突风门、避难硐室要纳入采区及采煤工作面设计。防突风门、避难硐室的构筑分别由通风科、防突科设计,其质量标准按照《**集团公司掘进工作面防突反向风门、避难硐室质量标准和管理规定》(**﹝2006﹞100号)执行,防突风门必须设置在掘进工作面进风侧的合理位置,尽可能增大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距工作面回风口不小于10m。
第三十一条 采区瓦斯抽放泵站应设在地质条件稳定的地带,避开应力集中区,距回风巷比较近,便于辅助运输、管路安装和敷设,并应有扩建的可能性。
第三十二条 井下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中,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尽量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应避开地质构造带。
第三十三条 大型设备的选型设计应经过集团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论证、批准。
第三十四条 采区供电设计前,应由有关科室提供设备布置图,并标明设备的型号和容量、线路的长短等。
第三十五条 新设计选用的胶带输送机应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上运时应有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下运时应有软制动装置。
第三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掘进期间通风设计主要有以下内容:
(1)工作面配风量计算应分别按瓦斯涌出量、工作面温度、炸药用量和工作面人数计算,并满足巷道最低风速要求;
(2)局部通风机选型和风筒直径的选择确定;
(3)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全风压供风量、风筒吊挂位置、风筒末端与工作面距离的确定;
(4)工作面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类型和位置;
(5)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瓦斯电、风电闭锁装置的安设;
(6)附有局部通风系统示意图、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示意图、瓦斯监测布置示意图和风筒吊挂位置示意图等。
第三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厚煤层不应小于93%;中厚煤层不应小于95%;
薄煤层不应小于97%。
第三章 作业规程及措施相关规定 第一节 编 制 第三十八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临时性工程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突出煤层施工前必须编制防突措施,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十条 工程开工前,开拓科必须提前15天把《巷道开工通知单》下发到相关业务科(部)室及施工单位。机电科根据通知单对使用单位的供电系统图进行审核;
通风科出具通风系统设计并完善通风设施;
开拓科出具施工组织设计,并提前7天下发《巷道开口通知单》下发到地测队;
地测队按要求放线(停头、复工也应及时通知地测部门,没有通知书不予放线或验收进尺);
施工队提前3天出具《监测系统安装申请单》,经审批后交通风科备案、通风队安装。未及时完成工作影响工程开工的,对相关单位罚款500~2000元,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
第四十条 开拓科接收到设计图纸后,至少在开工前30天将《巷道开工通知单》下发至相关业务科(部)室及施工单位。机电科根据通知单出具供电系统设计、通风科根据通知单出具通风系统并完善通风设施、开拓科出具施工组织设计,以上工作必须在接到通知单后7天内完成并下发至施工单位。地测队在接到通知后,须在开工前7天组织放线(停头、复工也应及时通知地测部门,没有通知书不予放线或验收进尺),施工单位须在开工前3天出具《检测系统安装申请单》,经审批后交通风科备案,并由通风队完成安装调试。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的,对相关单位罚款1000~5000元,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
第四十一条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人员必须具有两年以上煤矿工作经验、初级以上职称,并被矿聘用为专业技术人员。措施编制人员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四十二条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人员必须熟悉工程设计的各项要求,要亲临现场,确保编制内容具有针对性。若内容与现场不符或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施工专项设计出现明显错误的,对相关单位罚款1000~5000元,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相关业务部门技术负责人罚款300~500元,主要负责人罚款300~500元,相关审批人员罚款100元。
第四十三条 作业规程必须按集团下发的标准格式编制,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并附贯彻、学习、考试成绩等表格。
第四十四条 施工作业规程(或施工专项设计)必须在开工前15天编制完成,开工前7天审批完成并送达各相关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
其它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开工前3-5天编制审批完成并送达各相关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
紧急情况下立即编制措施进行审批贯彻。未按规定审批贯彻、手续不全返还的,视情节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队长、战线主任工程师、科长、副总各处罚200~1000元。
第四十五条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队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或部门编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主管战线副总师、科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审批、贯彻。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作业规程),杜绝无措施(作业规程)施工和一个措施(作业规程)用于多项工程。严禁完全照抄照搬原来的措施(作业规程),严禁以措施代替作业规程,以设计、方案、业务保安通知单替代安全技术措施。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20000元,技术负责人、队长各罚款1000~5000元,主管业务科室负责人、战线副总各罚款300~2000,对现场安全监督的评估员、评估队队长罚款300~1000元。
第四十七条 在采掘施工过程中,当条件发生变化,情况不明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主管业务科室组织有关单位到现场勘察,查清情况,制定出针对性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八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水害威胁,冲击地压的采掘工作面要编制预防各种灾害的专项技术措施。未编制措施或无措施施工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10000元,技术负责人和队长、业务科室科长、战线副总师罚款500~2000元。同时,对现场监督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各罚款300~1000元。
第四十九条 矿井、水平、采区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应立即补充完善。补充措施必须图文并茂,针对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能切实指导现场安全生产。
第二节 审 批 第五十条 报集团主要负责人批的措施:(1)突水危险区域不建防水闸门的防治水措施;
(2)水淹区下倾斜、缓倾斜煤层专项开采设计;
(3)带压开采措施;
(4)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报集团总工程师审批的措施:(1)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的注浆工程设计;
(2)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工程设计及施工措施;
(3)水平、采区、立井、斜井以及其他主要井巷的报废;
(4)改变全矿井、一翼、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5)矿井建设“三期”通风设计;
(6)主要通风机挂网投运或停止运行、矿井水平或采区之间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的安全措施;
(7)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串入生产水平或采区的串联通风安全措施;
(8)封闭、启封火区安全措施;
(9)地面瓦斯抽放系统设计;
(10)首次开采保护层时的保护效果检验和保护效果考察;
(11)开采保护层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的安全措施;
(12)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根据试验考察确定的有关参数;
(13)区域预测结果;
(14)所有区域防突措施;
(15)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
(16)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试验方案和应用方案;
(17)区域预测新方法及各类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新预测方法的研究试验方案;
(18)揭煤作业的专项防突设计及安全措施;
(19)突出煤层工作面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20)突出煤层鉴定报告;
(21)抽采达标评判(消突评价)报告;
(22)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
(23)底板注浆加固或改造设计、试采防淹井措施;
(24)放水试验设计;
(25)疏水降压开采试验施工设计;
(26)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
(27)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和报告;
(28)群孔抽水试验设计;
(29)矿井最大与正常涌水量相差大的排水系统设计;
(30)松散强富水含水层疏干方案;
(31)顶板强富水含水层疏干方案;
(32)注浆封堵突水点方案;
(33)帷幕注浆堵水方案;
(34)防水闸墙设计;
(35)重点头面防治水条件评价报告;
(36)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
(37)煤矿补充地质勘探设计、报告;
(38)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
(39)水平延深补充勘探设计、报告;
(40)建井和生产地质报告;
(41)采区地质说明书;
(42)矿区控制测量设计;
(43)矿区地形测量设计;
(44)资源勘探各期设计、报告;
(45)井筒检查孔设计、报告;
(46)矿井重大技术改造和大型新设备、新技术的推广使用;
(47)突出煤层使用综合掘进机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十二条 报集团业务处室审批的措施:
(一)机电处:(1)新装35KV变配电站送电运行措施;
(2)矿井6KV电网电容电流测定措施;
(3)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平衡钢丝绳等使用的钢丝绳延期使用措施;
(4)安装1.6m及以上永久提升机、多绳轮提升机、直径1.8m及以上主扇风机、40m3/min及以上压风机、永久井架、主、副井井筒装备、280m3/h及以上水泵、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钢丝绳芯胶带输送机等大型设备单位工程的安装施工组织设计;
(5)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下井及防爆措施。
(二)通风处:(1)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及安全措施。
(三)开拓处:(1)斜井、立井井筒和采用特殊方法施工的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2)矿井独立系统之间贯通施工组织设计。
(四)地质测量处:
(1)注水试验设计;
(2)区域水文物探设计、报告;
(3)水文孔设计、措施;
(4)矿井防隔水煤岩柱设计;
(5)探放水设计;
(6)区域地质物探设计、报告;
(7)地面地质、水文地质钻孔;
(8)大型及重要贯通测量技术设计;
(9)地表和岩层移动观测站测量技术设计。
第五十三条 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的措施:井下烧焊、录像、拍照安全措施。
第五十四条 报公司总工程师终审的措施:
(一)回采:(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2)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安全措施;
(3)采煤工作面结束收尾安全措施;
(4)在同一个采面采用两种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支柱的安全措施;
(5)老塘强制放顶安全技术措施;
(6)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时,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的工艺特点,对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大断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7)采用分层陷落法的采煤工作面,如果确认冒落的顶板岩石能够形成再生顶板,拟不铺设人工假顶时制定防止下分层回采时冒顶的安全措施;
(8)排出积水后,进行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安全措施;
(9)采煤工作面过老空、托伪顶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
(10)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护形式变更的安全技术措施;
(11)采煤工作面采煤工艺变更。
(二)开拓掘进:(1)开掘巷道作业规程;
(2)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掘进作业,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编制的安全措施;
(3)巷道贯通措施;
(4)开掘巷道瓦斯排放、抽放及瓦斯综合利用措施;
(5)掘进期间探放水措施;
(6)开掘巷道设计变更及其补充措施;
(7)开掘巷道过老空、采空区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一通三防”:(1)改变矿井水平或采区通风系统的安全措施;
(2)主要通风机进行性能测定的安全措施;
(3)主要通风机因检修等临时停风,改变转数或叶片角度的安全措施;
(4)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方案及安全措施;
(5)工作面串联通风安全措施;
(6)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7)采面结束回撤设备时安装局扇的专门措施;
(8)局部通风抽出式风机安装、使用安全措施;
(9)矿井预防自燃发火安全措施;
(10)灌浆站设计;
(11)井下瓦斯抽放系统设计。(12)深孔爆破、松动爆破、崩溜煤眼、震动爆破安全措施;
(13)矿井区域防突及采掘工作面防突安全措施;
(14)放顶煤工作面防灭火专项安全措施;
(15)矿井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及季度补充计划;
(16)矿井主要井巷维修安全措施;
(四)机电运输:(1)矿井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单机运转、检修安全措施;
(2)水平、采区变电所停电检修安全措施;
(五)地质测量:(1)采、掘进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
(2)地质和水文地质预报;
(3)工作面物探设计、报告;
(4)采区地质总结报告;
(5)掘进地质说明书;
(6)回采地质说明书;
(7)采面采后地质总结报告;
(8)重要工程施工测量标定设计。
第五十五条 报公司副总工程师主审的措施:
(一)采煤、综机副总工程师:(1)采煤工作面支柱(架)防倒安全技术措施。综采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支架防倒、防滑安全技术措施。倾角大于25°时,防止煤(矸)窜出运输机伤人的安全措施;
(2)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的安全措施;
(3)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的安全措施;
(4)工作面支架上方处理冒顶的安全措施;
(5)采煤工作面(机采工作面做上下出口、局部卧底,过断层或遇坚硬夹矸)放炮安全措施;
(6)采煤工作面放炮时保护支柱(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7)工作面更换“三机”设备大件、支架或拆修支架部件的安全措施;
(8)采煤工作面机电设备特殊检修安全措施;
(9)采煤工作面缩短、延长采长安全措施;
(10)综采工作面临时安装、回撤部分支架的安全措施;
(11)回采巷道维修的安全措施;
(12)运输机和转载机缩短、延长和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13)综采工作面拉移泵站、开关列车、转载机安全技术措施;
(14)综采工作面掐接运输机、转载机链子及更换溜槽安全技术措施;
(15)综采工作面轨道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16)采煤工作面安装、回收安全技术措施;
(17)“三下”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18)其他临时性的安全措施。
(二)开掘副总工程师:(1)巷道开口施工措施;
(2)交岔点施工措施;
(3)掘进巷道过断层、停采线及松软岩层施工补充措施;
(4)开掘巷道停、开工措施;
(5)开掘巷道施工方式变更及爆破材料变更补充措施;
(6)开掘巷道扩大断面(车场、峒室等)措施;
(7)临时工程施工措施(绞车窝、矸石窖、水泵窝、各种壁龛等);
(8)巷道拉底、挑顶、维修加固和处理大块岩石等补充措施;
(9)处理掘进巷道冒顶安全措施;
(10)开掘巷道所用溜子、小绞车、电机车、装煤机、水泵以及掘进机、耙斗机、胶带输送机、防突钻机等机电设备的安装、使用、回收、运输、升(入)井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11)掘进机拐弯安全措施;
(12)施工起吊梁窝、打架线眼、托管子眼、打掘进用绞车基础等施工措施;
(13)开掘巷道回收、运输设备、支架、材料的安全措施;
(14)推广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安全措施;
(15)巷道维修措施;
(16)巷道过老巷、采空区及间距小于5m的跨巷安全技术措施;
(17)处理冒高大于3m、长度超过5m的大型冒顶安全技术措施;
(18)区域瓦斯治理工程施工中的防误揭煤层安全技术措施;
(19)采煤工作面扩切眼安全技术措施。(20)其他临时性的施工措施。
(三)通风副总工程师:(1)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设备停止运转的安全措施;
(2)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期间的安全措施;
(3)局扇运输、安装、临时性停风专项安全措施;
(4)通风设施施工安全措施;
(5)采掘工作面放炮安全措施;
(6)巷道维修安全措施;
(7)贯通巷道时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措施;
(8)改变采区、采面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
(9)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
(10)煤巷、半煤岩巷采用混合式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11)其他临时性的施工措施。
(四)防突副总工程师:(1)防突设施施工安全措施;
(2)高突炮掘工作面瓦斯治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3)突出煤层附近岩巷(距煤层垂距小于10m)使用掘进机安全技术措施;
(4)其他临时性的施工措施。
(五)地测副总工程师:(1)矿井局部探放水、 防治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其他临时性的施工措施。
(六)机电副总工程师:(1)超长(3.2m以上)、超重(5吨以上)材料及设备的运输安全措施;
(2)固定设备的自检、事故性检修、停产检修安全措施;
(3)机电设备的安装及回收安全措施;
(4)采掘工作面拉、移皮带机尾,皮带掐接措施;
(5)斜井、斜巷提升运输、大巷运输安全措施及试验措施;
(6)变电所(配电点)设备的安装、回收及检修措施;
(7)井下停、送电及检修措施;
(8)采掘工作面供电管理;
(9)地面高、低压架空线路安装及高压架空线路检修安全措施;
(10 )井下电缆调整悬挂、变电所拆、接电缆、调整负荷安全措施;
(11)井下电机车架空线路安装及检修安全措施;
(12)更换高强皮带、钢丝皮带、钢丝绳、硫化接头措施;
(13)用皮带运输设备及材料安全措施;
(14)卸煤犁、卸矸犁安装及使用安全措施;
(15)高空作业、起吊大件措施;(16)给煤机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17)提升机滚筒绳槽车削安全技术措施;
(18)提升运输(设备)更换钢丝绳安全技术措施;
(19)煤仓清理及加固措施;
(20)水仓及小井清理措施;
(21)井下非防爆电气设备使用安全技术措施;
(22)矿井停产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23)其它临时性施工措施。
第五十六条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要求 (一)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流程为:施工单位(或部门)编制措施→主管部门→各相关业务科室→安全质量部→主管副总工程师→相关专业副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再由总工程师→总经理,或由总工程师→集团业务处室→集团总工程师)。
(二)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坚持“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谁考核”的原则,严格执行三级会审制度,对未严格执行三级会审制度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20000,相关负责人罚款200~2000元。
需要报总工程师终审的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考核流程为:
第一级 战线会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提交给战线审查,由战线副总组织本战线技术骨干进行初审及考评,审批中发现文稿或图形中出现错字、误词、符号不正确的,由主管业务科(部)室考核,对编制人员罚款10元/处,并形成审查意见反馈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进行修改。
第二级 部门审查:战线会审过的作业规程和措施提交相关科室(区)技术负责人、副总师审阅。重点审查分管业务相关内容,审批中发现文稿或图形中出现错字、误词、符号不正确的,由相关业务科(部)室考核,对战线会审签字人员及编制人员分别罚款10元/处,并将审查意见反馈到措施编制战线主管业务部门。
第三级 集中会审:由总工程师组织召开审查会议时,首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简要介绍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然后主管业务部门技术副科(区)长通报汇总意见,与会人员集中审议并补充,形成最终会审意见。集中会审期间发现文稿或图形中出现错字、误词、符号不正确的,对前两级审批签字人员及编制人员分别罚款10元/处;
对编制认真、内容齐全、格式标准、图文并茂的编制人员给予50~500元的奖励;
由总办室负责记录考核。
需要报副总工程师终审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考核流程为:
第一级 战线审查: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提交给战线审查,由战线副总安排本战线技术骨干进行初审,审批中发现文稿或图形中出现错字、误词、符号不正确的,由主管业务科(部)室考核,对编制人员罚款10元/处,并形成审查意见反馈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进行修改。
第二级 部门审查:战线审查过的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相关科室(区)技术负责人审阅。重点审查分管业务相关内容,审批中发现文稿或图形中出现错字、误词、符号不正确的,由相关业务科(部)室考核,对战线审查签字人员及编制人员分别罚款10元/处,并将审查意见反馈到战线主管业务部门。
第三级 副总师审查:主管副总师先行审查,再由相关副总师审查,最后由安全副总师把关。审查中发现文稿或图形中出现错字、误词、符号不正确的,对前两级审查的签字人员及编制人员分别罚款10元/处;
对编制认真、内容齐全、格式标准、图文并茂的编制人员给予50~500元的奖励;
由安全质量部负责记录考核。
需要报总工程师终审的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考核流程为:
第一级 施工单位会审:施工单位在接收到《巷道开工通知单》后,由施工单位技术主管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以及有经验的现场施工人员对施工方案、操作流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进行讨论,形成文字性内容,并由施工单位队长进行初审,确定工程施工方案。所有参与会审的人员必须签字,并对会审意见进行记录,对未按要求进行会审的,对技术主管罚款500~1000元,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
第二级 战线及部门会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提交给战线审查,由战线副总组织本战线主任工程师及技术骨干进行初审并形成审查意见反馈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进行修改。战线会审过并完成修改后的作业规程和措施提交相关科室(区)技术负责人审阅。审批中发现文稿或图形中出现错字、误词、符号不正确的,由相关业务科(部)室考核,对编制人员罚款10元/处,并将审查意见反馈到措施编制战线主管业务部门。
第三级 集中会审:由总工程师组织召开审查会议(总工程师可委托相关副总工程师或总办室主持召开)时,首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简要介绍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然后主管业务部门技术副科(区)长通报汇总意见,与会人员集中审议并补充,形成最终会审意见。集中会审期间发现文稿或图形中出现错字、误词、符号不正确的,对前两级审批签字人员及编制人员分别罚款10元/处;
对编制认真、内容齐全、格式标准、图文并茂的编制人员给予50~500元的奖励;
由总办室负责记录考核。
需要报副总工程师终审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考核流程为:
第一级 施工单位会审:施工单位在接收到《巷道开工通知单》后,由施工单位技术主管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以及有经验的现场施工人员对施工方案、操作流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进行讨论,形成文字性内容,并由施工单位队长进行初审,确定工程施工方案。所有参与会审的人员必须签字,并对会审意见进行记录,对未按要求进行会审的,对技术主管罚款500~1000元,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
第二级 战线及部门会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提交给战线审查,由战线副总组织本战线主任工程师及技术骨干进行初审并形成审查意见反馈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进行修改。战线会审过并完成修改后的作业规程和措施提交相关科室(区)技术负责人审阅。审批中发现文稿或图形中出现错字、误词、符号不正确的,由相关业务科(部)室考核,对编制人员罚款10元/处,并将审查意见反馈到措施编制战线主管业务部门。
第三级 集中审查:由主管副总师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主管副总工程师可委托战线主任工程师组织召开)时,首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简要介绍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然后主管业务部门技术副科(区)长通报汇总意见,与会人员集中审议并补充,形成最终会审意见。集中会审期间发现文稿或图形中出现错字、误词、符号不正确的,对前两级审批签字人员及编制人员分别罚款10元/处;
对编制认真、内容齐全、格式标准、图文并茂的编制人员给予50~500元的奖励;
由总办室负责记录考核。
(三)上报集团总工程师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在本公司组织预会审,形成会审意见后,方可上报集团。
(四)安全副总工程师及安全质量部负责对井上下各专业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需要系统协调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调度室审批。
(五)参加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人员资格要求:必须具备技术员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担任副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并有两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
(六)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会审必须有以下业务部门人员参加:
采煤副总师、(综机副总师)、通风副总师、防突副总师、地测副总师、机电副总师、安全副总师、总办室、技术科、地测队、机电科、通风科、防突科、调度室、经营科、煤质站、安全质量部、施工单位。
(七)开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会审必须有以下业务部门人员参加:
开拓副总师、(综机副总师)、通风副总师、防突副总师、地测副总师、采煤副总师、机电副总师、安全副总师、总办室、技术科、开拓科、地测队、机电科、通风科、防突科、调度室、煤质站、经营科、安全质量部、施工单位。
(八)其它专项设计(措施)审批要求:防治水设计(措施)、防突设计(措施)分别由地测队、防突科编制,按审批程序进行会审。专项设计(措施)滞后影响施工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
(九)其它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由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技术负责人确定参加会审人员。
(十)作业规程编制、审批要求线上、线下同步并轨进行,对于网上编制、审批滞后的单位,不予进行集中会审,并对编制人员、科(部)室主任工程师、战线副总分别罚款300元~1000元。对于贯彻执行较好的单位,给予编制人员、科(部)室主任工程师、战线副总师分别奖励300~1000元。
(十一)接到措施会审通知后,有事不能参加的人员需提前向会审主持人请假,对未履行请假手续者罚款100元,迟到者罚款50元。
(十二)作业规程审批时间要求:巷道(采面)开工(投产)前15天施工单位必须将作业规程报主管业务科室、战线副总工程师进行为期3天的初审、修改;
然后把战线会审过的作业规程和措施提交各业务部门审查,各业务部门主任工程师3日内把审查意见反馈到战线主管业务部门;
最后由总工程师组织进行集中会审,作业规程和措施审批通过经总工程师签字方可执行。审批完成后2天内由施工单位将作业规程补充完善并送达相关副总工程师、业务科(部)室、区队。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初审、会审和审批后未及时送达相关单位影响施工的,对主管业务科室责任人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各罚款100~1000元。
(十三)紧急情况(如瓦斯超限排放措施)、临时工程(接到工程安排到开工时间少于3天)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应急会审程序。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安排技术人员编制,由主管副总工程师按照审批权限召集相关部门立即会审,必须保证一个工作日的贯彻学习时间。
(十四)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规定审批完整,必须附有会审意见及参加会审人员签名,审批意见由战线副总师把关,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改写审批意见。擅自修改的对技术负责人罚款500-2000元,并责任追究。
(十五)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对现场施工作业规程进行每2个月至少1次复审,复审内容主要包括作业规程的贯彻、实施情况等。因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条件以及工作面开采条件发生较大变化,造成作业规程与现场实际不符时,必须及时复审作业规程相关内容,并根据复审情况决定是否编制补充安全专项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必须在复审后3天内,将复审过的作业规程(专项技术措施)报送相关业务科室。如若未能按规定时间对作业规程复审、补充、报送的,对相关单位罚款1000~5000元,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十六)作业规程复审修改后,需重新组织职工进行贯彻学习,对未按要求组织贯彻学习的,对相关单位罚款500~2000元,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
(十七)施工或工程调整时,必须办理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相关措施移交手续,经战线副总师、安全副总师、总工程师签字后,报送相关科(部)室备案按有关规定执行。移交手续以书面申请提交,由施工单位编写并加盖公章。申请应说明原因、移交巷道名称、时间、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相关措施名称等相关内容。未办理移交手续或移交手续不全施工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5000元,技术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
(十八)其它需要上报政府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节 贯 彻 第五十七条 生效后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前必须向所有施工人员贯彻,并有贯彻学习和考试记录。措施未贯彻学习组织施工的,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罚款300~500元,主要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
第五十七条 生效后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前必须向所有参与工程施工的人员贯彻,并有贯彻学习和考试记录。措施未贯彻学习组织施工的,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罚款300~500元,主要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
第五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开工前,作业规程必须贯彻学习三次。第一次由施工单位队长主持,技术负责人贯彻。第二次由施工单位队长亲自主持贯彻。第三次由施工单位队长主持,副队长或班长贯彻。每月至少重新贯彻一次,每年度重新进行一次三级贯彻。不按照规定贯彻作业规程的,对施工单位技术主管和队长各罚款300~1000元。同时,队长、技术负责人带领职工熟悉避灾路线,并签字,否则禁止开工生产,并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5000元,技术负责人、队长各罚300~1000元 第四节 学习考试 第五十九条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根据施工环境和条件编写作业规程简易讲义,并做到重点突出、简明易懂、便于学习,未按要求编制的,罚技术负责人200~500元。
第六十条 贯彻学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时,参加学习的人员都要在本单位贯彻学习作业规程专用记录本上签字并进行考试。未参加学习、学习未签字、和考试不及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由施工单位技术员再次组织学习,签字、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专用记录本签字人数不全或出现代签现象的,每发现一人次,罚施工单位队长和技术负责人各100元。技术负责人要将本单位每个职工的考试成绩存入职工档案,作为考评晋级的依据。
第六十条 贯彻学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时,参加学习的人员都要在本单位贯彻学习作业规程专用记录本上签字并进行考试。未参加学习、学习未签字、和考试不及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再次组织学习,签字、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因特殊原因(病假、工伤等)未能学习签字的职工应注明原因,并在职工来矿参与施工前由技术负责人进行贯彻学习。专用记录本签字人数不全、代签以及未注明缺席原因的,每发现一人次,罚施工单位队长和技术负责人各100元。技术负责人要将本单位每个职工的考试成绩存入职工档案,作为考评晋级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每周二、五业务学习,职教科、宣传科、安全质量部联合检查施工单位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学习情况,各部门要把检查情况与质量标准化考核挂钩。
第四章 现场技术管理 第六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的按集团标准格式编制打印的作业规程。矿井的其它工程,如大型硐室开凿、巷道维修、设备安装、工程收尾、巷道贯通、停风、停电、处理瓦斯、煤尘、水、火、冒顶等事故要有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十三条 各业务(部)室必须有自己一套行之有效技术管理制度,凡上级检查或矿自检查出措施等技术资料问题,受领导批评、罚款的,视情节罚业务(部)室主任工程师、科(部)长、副总师各200~500元。
第六十四条 安全质量部要定期检查落实一工程一措施的执行情况。对无措施施工,严格追究队长、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严格执行“四不生产”,凡达不到规程或措施要求的施工地点,必须停止工作,进行整改。
第六十六条 不按作业规程施工要追究施工队长的责任。各战线副总工程师组织业务主管科室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本战线作业规程、措施、补充措施的编制、贯彻、签字及执行情况,并有记录,未健全记录的罚科(部)长、副总各500元。
第六十七条 每个采掘工作面要根据本煤层和邻近采区的地质测量及矿压观测资料,包括巷道支护形式、顶板来压规律、下沉量、下沉速度、压力值等,确定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方法、支护型式及设计参数,作为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依据和内容。凡是没有矿压观测资料及支护设计的作业规程,不得审批。
第六十八条 当岩巷综掘相距贯通50m,高突煤巷掘进相距贯通60m、其他巷道相距20m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由贯通队伍编制并执行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地测部门必须按有关要求向调度室、开拓科、安全质量部、通风科、防突科及相关(部)室、队等部门发出贯通预报,施工单位并在调度会议室粘贴贯通示意图,每天根据进度及时上图,调度室早会进行通报。未按要求执行的罚开拓科、地测队、施工单位责任人各300~1000元。
第六十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凡遇到地质条件变化,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必须停止工作,现场安全负责人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值班主任向值班矿长汇报,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现场,分析原因,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十条 技术科、开拓科、地测队、通风科、防突科是负责收集矿压、地质、通风、防突等现场资料的主要科室。开拓科负责收集、整理开掘巷道的矿压观测资料;
技术科负责收集、整理采面的矿压观测资料;
地测队负责全面收集、整理矿井水文地质等观测资料;
通风科负责收集通风方面的数据资料;
防突科负责收集钻孔的数据资料(包括钻杆丢失资料)。各科室所收集的资料在采掘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分析、整理、保管,为以后设计、生产提供参考依据。对收集技术资料不全、不准确、不建档的科室负责人罚款300~1000元。
第七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要实行正规循环作业,提高单产、单进。采掘作业规程的劳动组织和循环作业图表,要根据先进的工艺流程,经过科学测定,采用合理的劳动定额进行编制。作业图表应随条件变化及时修改,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二条 各基层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三大“规程”及有关措施,参与施工的所有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七十三条 编制所有的工程措施中要有质量标准。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每班验收。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进行整改,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扣除工作量和相应的工资、材料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巷道断面不得小于设计要求的80%,并保证运输、通风、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凡因巷道、硐室长期失修造成停产或伤亡事故的,要追究负责此巷道、硐室检查和维修的主管领导责任。
第七十五条 采、掘、机运、通(防)、地测、调度、安全等专业,参照集团《煤矿安全技术基础管理规定》,结合我矿的具体情况,按可操作性强的原则,由本专业副总工程师组织主管业务部门编制回采(顶板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采面上、下隅角瓦斯防治,综合防突等)、开掘(巷道开口、交岔点施工、顶板管理、锚杆支护规范、巷道贯通等)、机电运输、通风(防突)、地测(防治水、储量管理、测量规程、探煤厚、探放水等)、调度、安全等专业技术管理规定,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六条 地测队在巷道开口前应给出开口中心线及腰线,标注中心点和腰线点均不少于4个。开口当班施工队队长、技术员和地测队有关人员必须在现场指挥。地测队严格按规定根据施工进度不定期放线。
第七十七条 有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第七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在回采之前,必须落实“一通三防”及防突专项技术管理措施,加强防瓦斯、防火、防突管理。
第七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两巷需要维修时,必须保持巷道断面、通风量、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并编制补充措施,未按要求编制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对技术负责人罚款200~1000元。
第八十条 严格落实检查检修制度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矿井停产检修时间,每年不少于12天。对于大型固定设备,必须坚持执行日、(周)旬、月检制度,日检每次不少于2小时,(周)旬检每次不少于3小时,月检每次不少于4~8小时。采掘设备日检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
第八十一条 作好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技术测定:提升人员的井上下绞车每年一次;
主井提升机和井下提升物料的直径1.6m以上的绞车每3年一次;
空气压缩机和主排水泵每年一次;
主要通风机每年一次,反风试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以便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进行调整和改造。
第八十二条 作好关键部位和部件的安全检测,如钢丝绳、提升机天轮和主轴、提升容器连接装置的检验、安全阀以及仪器仪表的校验。
第八十三条 按规定定期作好防雷装置和电器设备周期试验,作好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
第八十四条 建立矿井通风系统定期检查制度,其中回风系统至少每10天由通风部门巡回检查一遍,发现隐患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并组织处理。
第五章 技术例会制度 第八十五条 技术例会每周一下午14:30在二楼会议室召开,由总办室组织、矿总工程师主持。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不得无故迟到、缺席,有事必须向总工程师请假。无故缺席者,一次罚款200元,迟到早退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八十六条 技术例会因故不开或改变时间及地点时,总办室提前通知与会者本人。未按时通知会议或通知不全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八十七条 参加人员:采煤副总师、开掘副总师、设计副总师、防突副总师、安全副总师、通风副总师、机电副总师、地测副总师、综机副总师、调度副总师、特聘工程师及技术科、开拓科、机电科、综合信息化部、通风科、防突科、地测队、总办室、安全质量部、调度室等安全生产科(部)室主任工程师及基层区队技术负责人参加。若涉及其他专业再另行通知。
第八十八条 技术例会的主要内容:落实上次会议安排的具体工作;
会审工程设计图纸、作业规程及措施;
讨论施工方案,解决生产中的疑难问题;
学习有关技术文件及规定,剖析技术事故案例,总结技术管理经验,制定有关技术管理制度;
安排布置本周的技术管理工作等。
第八十九条 各战线的工程设计及施工方案,必须先在本战线技术例会上讨论,形成初步方案后,再到矿技术例会上讨论。
第九十条 所有工程设计及大型工程施工方案必须经过矿技术例会论证,各专业人员必须结合本专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最后由总工程师确定方案,保证工程设计及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及科学性。
第九十一条 工程设计及施工方案上技术例会前,设计及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必须准备充分,方案齐全,数据清楚,以便进行会审和讨论。
第九十二条 重大技术问题形成初步方案后,在总经理办公会确定。
第九十三条 技术例会讨论的内容及确定的方案,总办室要及时做好记录并出具会议纪要,以备后查。无记录或记录不全对相关责任人及总办室主任各罚款200元。
第九十四条 总办室对上次技术例会安排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在本周技术例会上予以通报。一项任务完不成,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九十五条 技术例会考核与质量标准化奖挂钩,由总办室每月进行汇总,报安质部进行奖罚。
第六章 职工培训 第九十六条 从事井下工作的新工人必须接受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至少72个学时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上岗后要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发挥老工人的技术“传、帮、带”作用。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符合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正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十七条 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把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纳入矿党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负责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领导具体组织制定职工培训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月培训计划与生产经营计划同下达、同考核、同奖惩、同总结。并定期检查考核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质量和计划完成情况,确保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
第九十八条 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必须树立为安全生产服务的思想,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充分发挥集团和兄弟单位各级安全培训基地的作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九十九条 加强“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一般生产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及《职工岗位技术培训证》的管理、考核、发放和使用制度。对井下工作的职工,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没有取得本岗位《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实行“强制培训,分级培训”。对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培训部门定期组织职工出外复训,考核取证。
第一百条 加强职工岗位培训和技能培训,定期对科长(主任)、区队长、班组长进行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对特殊工种和主要技术工种实行技术等级培训,使其达到任职资格要求和岗位技术要求。新上的综采和综掘队的主要技术工种,必须在工作面投产半年前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一百零一条 加强职工科学文化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公司干部职工的学历层次、文化水平和职业教育水平。有重点的培养部分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实用人才,满足矿井发展对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需求。
第一百零二条 完善安全技术培训责任制。各科(部)室、各区队行政一把手是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者,主管安全技术培训的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职教科负责公司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组织管理及对各科(部)室、各区队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第一百零三条 加强转岗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以及调换单位和工种的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一百零四条 加强职工培训管理,切实提高培训效益。按照“按需培训,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学历教育原则、“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安全技术培训原则及“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的区队培训原则,切实搞好职工文化学历教育,“集团、公司、区队”三级培训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建立职工学历档案、安全技术培训档案与劳动人事档案相配套的管理体制,做到一人一档,详细记载职工基本情况,参加各类培训情况,取证持证情况,作为上岗的依据。
第一百零六条 各战线副总工程师负责对本战线特殊工种和特殊岗位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应知应会考试,对优秀者记入档案作为评先、晋级的依据,对不合格者调整工作岗位。
第一百零七条 职工每月至少应有四个学时的学习时间,学习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和安全制度等安全技术知识,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负责讲解,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战线的技术理论学习进行检查评比。
第一百零八条 各战线大力开展技术岗位大练兵、职业技能大赛,组织多种形式的比专业知识、比操作技能的技术竞赛和技术大比武活动,对竞赛中涌现出的技术能手,应给予表彰奖励,并记入档案,作为晋级提升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零九条 丰富培训方式。要结合生产实际,统筹安排,因材施教。充分利用电教、多媒体等教学手段,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特别是针对外来工文化水平较低的现状,坚持文化补习与安全培训相结合,针对性教育与系统知识讲解相结合、形象化培训与老工人“传、帮、带”相结合。
第七章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 技术科必须保存有以下技术资料:
采煤工作面平、剖面图、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记录、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小结、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申请报告、采煤工作面回采期间各种补充措施、采煤工作面矿压观测记录、采煤工作面停采位置、地质预报(月报)、每月产量报表、一通三防会议纪要。一般技术资料需保存一年以上,重要地质技术资料需永久保存。
另外,综机设备、图纸及说明书、新设备配套图及改进资料需要保存七年,各种设备事故档案、设备入井前地面试验记录需要保存三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开拓科必须保存有以下技术资料:
巷道开口通知单,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巷道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各种硐室资料,巷道位移监测资料,月度工程质量验收单,风机安装申请联系单,巷道贯通资料,掘进期间碰到的地质构造,锚杆拉拔试验,砼强度检测报告,隐蔽工程纪录,巷道施工设计图及竣工图。
保存时间:一般巷道技术资料在巷道报废后一年以上,重要巷道的技术资料应永久保存。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机电科必须保存有以下技术资料:
(一) 主变压器、主要通风机、主提升机、大型带式输送机、2米及以上绞车等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齐全,作到一台一档,内容包括:
(1)设备使用说明书;
(2)调试安装验收资料;
(3)试验记录;
(4)设备历次事故记录;
(5)设备历次性能测试和关键部位探伤记录及处理改进意见;
(6)设备历次大修及技术改造记录;
(7)设备履历卡片。
以上资料将长期保存,直到设备报废。
(二)还应建立以下档案(保存期限最低4年) (1)提升机安全检验报告;
(2)天轮轴、主轴探伤报告;
(3)水泵安全检验(性能测试)报告(含联合试运报告);
(4)压风机安全检验报告;
(5)1.6米以上液压绞车安全检验报告;
(6)主要通风机安全检验报告;
(7)在用钢丝绳出厂质量证明及试验报告;
(8)罐笼脱钩及不脱钩试验报告;
(9)列车制动距离试验报告;
(10)接地电阻、避雷装置试验报告;
(11)大型设备电气试验整定报告;
(12)高压电动机、高压电缆试验报告;
(13)井下变电所电气试验整定报告;
(14)其他试验报告(油脂化验、气相色谱分析等);
(15)锅炉检验报告;
(1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检验报告;
(17)电梯、起重设备安全检验报告;
(18)年度机电职工培训计划;
(19)矿井排水系统图;
(20)矿井轨道运输系统图;
(21)矿井皮带运输系统图;
(22)井下通讯系统图;
(23)井下供电系统图;
(24)地面供电系统图;
(25)矿井停产检修计划;
(26)针对安全隐患制订的安全技术措施;
(27)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8)机电管理制度;
(29)设备管理制度;
(30)机电运输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一百一十三条 总办室必须保存有以下技术资料:
矿井巷道布置图、开拓准备工程设计图、开拓准备工程验收移交资料、技术例会记录、技术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图纸发放记录。以上资料应该永久保存。
第一百一十四条 煤质站必须保存有以下技术资料:
(1)矿历年来商品质量经济综合台帐(保存建矿至今);
(2)全矿商品煤台帐(保存5年);
(3)商品煤化验单(保存2年);
(4)工作面煤层煤样化验结果综合表(保存3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地测队必须保存有以下技术资料:
名 称 修改时间 保存时间 采掘工程平面图 1:2000 每季度填绘一次 至矿井报废 井上下对照图1:5000 每半年填绘一次 至矿井报废 矿井充水性图 每半年填绘一次 至矿井报废 综合水文地质图 每半年填绘一次 至矿井报废 矿井储量计算图 每半年填绘一次 至矿井报废 采掘工程平面图 1:5000 每半年填绘一次 至矿井报废 集团公司交换图 1:2000 每季度填绘一次 至矿井报废 原始地质剖面图1:200 随掘随填 至矿井报废 采掘地质说明书1:1000 按设计和贯通后编制 至矿井报废 地质钻孔柱状图 1:200 至矿井报废 勘探线剖面图1:200 至矿井报废 矿井涌水量台账 每月填报一次 三年 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至矿井报废 井下水文钻孔台账 每半年填绘一次 三年 井下突水点台账 至矿井报废 井泉水位动态观测台账 每月填报一次 三年 水文地质柱状图 每年填绘一次 至矿井报废 地质构造卡片 采面贯通后填绘一次 至矿井报废 闭合导线台账 随掘随填 至矿井报废 另外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及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资料要永久保存。
第一百一十六条 调度室必须保存以下技术资料:
(1)图纸:掘进工作面设计图、采煤工作面地质平剖面图保存至该工作面结束后一年。避灾路线图、通风系统图、管路系统图、监测通讯系统图等保存一年。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长期保存;
(2)措施:巷道贯通措施、初采初放措施保存3年;
(3)报表:产销报表和工伤事故报表长期保存。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安全质量部必须保存以下技术资料:
所有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风机验收联系单。以上资料需要永久保存。
第一百一十八条 防突科必须保存以下技术资料:
采掘工作面预测(效检)报告单、采掘工作面措施孔终孔报告单、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防突月报、瓦斯抽放月报、采面瓦斯抽采设计、抽采系统图、防突风门与避难硐室验收台账、采掘工作面瓦斯地质预报、“一通三防”会议纪要。以上技术资料需永久保存。
第一百一十九条 通风科必须保存有以下技术资料:
(1)资料:矿井反风报告、矿井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主要通风机性能测试报告、通风阻力测定报告、矿井瓦斯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指数及煤层自然发火期鉴定报告、一通三防防突管理制度、安全监测重点日报、一通三防月报旬报表、密闭检查记录、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季检记录、巷道贯通记录、通风设施检查台帐、综合防尘设备使用月报、粉尘浓度测定原始台帐、防尘管路管理台帐、煤层注水管理台帐、隔爆设施管理台帐、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台帐、矿井粉尘浓度测定计划、矿井防尘设施检查台帐、矿井大巷刷白记录、巷道冲尘记录、通风瓦斯日报班报、矿井瓦斯超限记录、矿井瓦斯排放记录;
(2)图纸: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监测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防尘(供水)系统图、压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抽放系统图;
(3)措施:瓦斯排放措施、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瓦斯管理措施、采掘工作面施工措施等。
以上资料要永久保存。
第一百二十条 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 (一)技术档案由综合部政研室统一管理。在生产、施工、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立卷归档,并明确各职能部门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归档工作。
(二)科技档案管理工作,要与科技工作紧密结合,做到每一项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档。
(三)新购大型设备、重要仪器开箱时,应有关专业部门参加开箱验收,并督促日后文件材料及时归档。
(四)因工作外出学习、参观考察及参加各种会议,收集获得的技术资料要按规定及时归档。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归档范围:
(一)生产技术方面:矿井开拓、巷道掘进、采煤方法、顶板管理、采区设计、新技术推广以及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煤质、排土复填、矿井报废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二)地质勘测方面:煤田地质、矿井地质、水文地质、储量管理、测量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三)基本建设方面:按国家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暂行规定》执行。
(四)科学技术研究方面:按国家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五)设备仪器方面:主要机电设备、重要仪器、输配电线路、通讯线路、运输路线、提升系统及通风、压风、排水等设施设备的开箱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六)产品方面:产品设计、研制、定型、鉴定、试生产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归档时间、份数 (一)基本建设、课题研究、产品试制及其他技术项目,由兼职档案员在任务完成后2个月内,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装成文件单位,经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向档案部门归档。工期较长的技术项目,分阶段归档。
(二)设备仪器档案开箱后归档。安装、调试中形成的技术文件,由兼职档案员于验收后2个月内归档。
(三)各项管理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由各职能部门兼职档案员于第二年上半年内组装成册,经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向档案部门归档。
(四)归档份数:一般科技档案归档一套,重要的归档两套。有底图的应有相应的蓝图一套,并完全一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科技档案归档的基本要求 (一)技术资料必须保证完整性及成套性,反映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符合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资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并符合国家有关文件种类、格式等标准。
(二)技术材料归档时,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一百二十四条 技术材料归档后管理办法 (一)档案部门接收技术材料后应及时登记、整理、分类、编目、立卷、上架。并确定密级和保管期限。
(二)科技档案的保管、图纸的更改与补充及科技档案鉴定,执行国家现行文件规定。
(三)积极开发科技档案的信息资源,建立档案信息平台,逐步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达到资源共享。
(四)科技档案的开发利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维护党和国家以及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更好地为公司的科研、生产服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科技档案的借阅 (一)凡查阅科技档案资料者,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并填写利用登记卡,写明利用目的、内容、范围和方法,并及时反馈利用效果。
(二)科技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复制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
(三)查阅以下档案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一律不准外借,不准摘抄、复制。
(1)煤田地质、煤矿地质、储量管理档案。
(2)未经研制、签定的新产品技术资料,定型产品成套图纸及工艺。
(3)单位技术专利,重大发明等。
(四)借阅和归还技术档案时,双方须当面点清,如发现损坏、涂改、遗失等情况,除追查补救外,应及时请示领导处理。第八章 安全技术管理监督检查及奖惩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成立安全技术管理监督检查小组。组长由总工程师担任,副组长由各战线副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总办室、安全质量部等业务部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工程师负责每月召开一次技术例会,研究布置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副总工程师汇报本战线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业务科室技术负责人汇报需矿平衡解决的有关技术问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战线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技术管理监督检查,公司安全技术管理监督检查小组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整改。
第一百二十九条 重点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重点检查内容:
1.检查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是否做到了以风定产,是否严格执行通风系统检查制度,对违反通风系统管理规定的要及时下达整改、罚款通知单,并监督责任单位按期、保质、保量地进行处理。
2.高突矿井是否做到按抽、掘、采有计划地安排生产接替,抽放时间、抽放效果、抽放率是否符合要求,采区每翼是否配备专用回风巷。凡未抽采达标的区域,一律不准开工生产。
3.突出矿井是否执行防突措施,突出采区每翼是否实行一面生产。
4.矿井综合防尘和防灭火措施是否落实,灌浆和注氮系统是否使用。
5.皮带保护是否齐全,防止皮带着火等措施是否落实。
6.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预测预报的探放水措施,地质素描、地质资料的收集是否及时,工程进展图、交换图填图是否准确,各导线点的精度及施工放线是否符合要求等问题。
7.各生产系统的重大隐患,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编制、修改、补充、实施情况;
工程设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设计规范。
8.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的贯彻、学习、考试和执行情况;
各单位技术档案管理情况。
9.技术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10.各业务科室对本战线各队的技术管理、监督、考评情况,落实是否有复查意见,是否有记录。
(二)检查要求 1.安全技术管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各级技术人员是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把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去,及时解决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严格执行安全技术管理四项制度,实行奖优罚劣。一是技术措施疏漏责任追究制度;
二是安全技术管理例会制度;
三是技术措施定期跟踪检查制度;
四是公司三大规程定期检查、评比、奖惩制度。
3.严格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和执行,严禁无规程作业、无措施施工。每月由各战线副总工程师组织对本战线内正在执行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并提出补充、修改意见。
4.加强对图纸资料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各单位涉密图纸资料外借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签字。矿井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图纸资料必须按规定填绘、补充、修改,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机构变更或人员变动,技术资料要及时移交,防止因管理不善而泄漏造成损失。
第一百三十条 技术管理工作奖惩 (一)技术管理工作由公司技术管理监督检查小组领导,总办室、安全质量部及各业务部门每季度一考核,一奖惩。
1.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考核制定了严格的标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者,对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审批人员各奖励500元;
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含80分)者,对相关人员罚款500元。具体见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考核表。
2.工程设计图纸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对设计人员、审核人员每人奖励500元,否则同等处罚。具体见工程设计图纸考核表。
3.总办室每月度组织对全矿作业规程及措施编制、会审及贯彻学习情况进行排名考核,对排名前三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奖励500~2000元;
对排名后三的单位技术负责人罚款500~2000元。
3.推行每月技术培训专题会,即每月第一个星期一由总工程师主持,聘请授课老师或委派人员向参会人员讲授安全技术知识。参会人员为各专业副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基层单位技术负责人、技术员。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对无故缺席、迟到早退者,一次处罚200元,请假者一次处罚100元;
授课由总工程师聘请或委派具有现场工作经验5年以上,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进行,授课内容为矿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管理制度,授课每次奖励100元,但授课人员未按照要求进行授课处罚200元。
4.通过每月技术例会对参会的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试,做到每月一考评、一奖惩,一季度一汇总。对未通过考试的技术管理人员,第一次处罚200元,重新培训考试;
第二次处罚500元,重新培训考试,并在公司技术例会进行检讨发言;
第三次向公司党政建议停职处理,并利用公司广播进行通报,待重新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对考试较好的奖励200~500元。
5.职教科结合制定培训计划,做到月培训计划与生产经营计划同下达、同考核、同奖惩、同总结。
(二)各单位对公司安排的技术工作必须认真落实,按时完成,否则对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各处罚300~1000元。
(三)对于技术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力好、无技术管理责任事故的技术人员,每月度奖励500~2000元。
(四)技术资料(措施、设计等)返还制,是指由科室或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措施变更或修改的技术资料,需相关部门、副总及总工程师(总经理)审批后,将技术资料(含审批意见)审批贯彻返还给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制度。未建立措施返还台账、措施返还台账记录不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罚款200~500元。
大型设计开工前一个月下发到施工单位和相关业务部门;
各专业(通风、防突、机电、设计巷道小于200m)设计开工前15天下发到相关单位;
紧急设计审批完毕后及时下发到相关单位,延误或影响工程的,对设计人员、负责人及相关副总各处罚200元~500元。
(五)副总工程师为各专业第一技术负责人,对上级部门查处的本战线技术问题负责,按照罚款的百分比进行处罚。
各战线副总工程师按照公司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进行相应的奖励或罚款。
(六)以上每季度考核与月度绩效考核及月度培训计划挂钩,年度考核纳入科技会评选指标,由总办室进行汇总,报相关部进行奖罚。
(七)其它执行技术管理制度中相关处罚规定。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考核表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 扣分及扣分原因 得分 1.封面及目录 (5分)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使用统一封面及目录,并按照规定进行编号,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封面签字及日期必须为手写,审批签字及日期正确。作业规程有内容及编码与实际相符的目录。
未使用统一的封面本小项不得分;
其它与标准不符的,一处扣2分;
目录中排版及字体要求与标准不符的,一处扣1分,缺章少节的一处扣1分,页码与内容实际不符的一处扣1分。
2.会审签字及会审意见(10分) 会审意见使用规范统一的表格,有关会签单位、人员齐全,会审意见使用电脑打印,有针对会审意见的整改情况。
未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扣2分;
缺少涉及会签单位及人员签字,每有一处扣1分,会审意见未使用电脑打印扣2分,会审、批准及执行日期互相矛盾,有一处扣2分;
无针对会审意见的落实意见扣3分,落实意见缺少针对性,每发现一处扣1分。无会审意见或无针对会审意见未整改的,该小项不得分。
3.作业规程编制内容(50分) ①作业规程编制章节齐全,不得缺项;
(5分) ②文字、图表清晰,文字大小、行间距规格统一,各项参数使用正确,公式引用和计算正确;
(20分) ③各类图纸齐全,断面图、剖面图、平面图按比例绘制,剖面图、平面图及其他图纸有指北针,文字、符号标注及计量单位标注正确;
(15分) ④内容叙述完整、简练,用语规范,无重复内容,无错别字及病句,无标点符号错误,每页有审批人员签字。(10分) ①缺少一项该小项不得分。
②一处文字、图表不清晰扣2分,文字大小及行间距不统一扣一处2分,有一处参数使用不正确扣2分,图表和文字描述不一致一处扣1分,公式计算错误一处扣2分。
③缺少一项图纸扣5分,未按比例绘图,一处扣2分,标注错误一处扣1分;
一处未使用指北针扣3分,图例错误或缺少图例一处扣2分,计量单位错误一处扣1分。
④一处内容错误扣2分,内容叙述不完善,没有针对性和操作性一处扣2分,没有使用规范用语或术语一处扣1分,有一个错别字扣1分,有一处病句扣2分,标点符号错误一处扣0.5分,缺少审批人员签字一处扣1分。
4.贯彻记录及考试 (10分) 有规范、完整的作业规程贯彻记录,明确主持人、贯彻人、贯彻地点、贯彻时间,贯彻人员签字、人员工种以及考试分数记录齐全;
有完整、针对性的作业规程考试试卷,有批改。(10分) 无贯彻记录及无针对性的考试试卷该小项不得分,贯彻记录不全一处扣0.5分,贯彻人员有一人未贯彻扣0.5分,有一人不统计分数扣0.5分,作业规程后未附贯彻记录扣0.5分;
缺一人试卷扣2分,试卷批改不规范一处扣1分,现场抽查有一人对作业规程内容回答不正确扣1分。
5.复查意见 (5分) 有切合实际的作业规程复查意见,每月一次复查,有总工及有关单位人员会签。
没有作业规程复查意见该小项不得分,缺一次扣1分,发现内容有一处错误扣1分。缺少涉及会签单位及人员签字,每有一处扣1分,贯彻缺少主持人、贯彻人、时间、地点等,每缺一项扣1分,有一人未贯彻扣1分。
6.安全技术补充措施(10分) 及时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补充措施,按照规定进行标号,并及时进行贯彻。(10分) 每缺少一项安全技术补充措施,该小项不得分;
措施内容不全或编制错误,发现一处扣1分,缺少涉及会签单位及人员签字,每有一处扣1分,贯彻缺少主持人、贯彻人、时间、地点等,每缺一项扣1分,每缺少一人贯彻签字扣1分。
7.其它(10分) ①各单位对上级安排的技术工作必须认真落实;
②随机抽查、考试未合格;
③技术档案未按要求备案、移交。
每缺一项,不得分。
合计 100分 注:本月出现安全技术事故的不予考核,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工程设计图纸考核表 序号 考核 项目 评比要求 标准分 扣分标准 得分 1 设计图纸外观 计算机绘图 25 5 图面布置合理 10 图面整洁 5 线条宽度符合标准 5 2 设计图纸内容 各专业要求内容齐全 35 少一项扣5分 3 尺寸标注 文字标注 符合国标、标注统一、 位置合理 15 一处不符扣2分 4 标题栏 内容齐全、符合相关标准 10 一处不全扣2分 5 说明栏 仿宋字体、字号统一 5 一处不合格扣2分 6 图幅 幅面 符合国标 5 不符合扣5分 7 图 例 符合相关专业标准 5 一处不符合扣2分 第九章 年度生产作业计划制度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为完成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保证采掘接续正常推进,使矿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按照矿井中长期规划,在总工程师主持下,计划科于每年12月份上旬完成矿井下一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的制定,计划中要有具体的月度工程量及工作面产量等内容。
(二)按照年度生产计划,计划科于每月22日前完成下月度计划的编制,计划中详细标注该条巷道年初计划量、完成工程量、剩余工程量、断面形状、断面尺寸、当月计划完成工程量及施工队。
(三)矿井年度计划要满足采掘接续及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
(四)月度作业计划要根据年度作业计划编制。
(五)计划编制要合理,严禁超施工队生产能力编制作业计划。
(六)年度掘进计划和月度掘进计划要有总工程师和总经理的批准。
(七)月度掘进计划领导批准后下发调度室、企管科及施工队。
第十章 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的编制、审查制度 第一百三十二条 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是指为了防止灾害的发生和一旦发生事故后,预先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矿井每年至少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组织一次矿井救灾实战演习。
第一百三十三条 《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的内容 (一)附图及有关处理各种事故必备的技术资料 1.矿井通风系统图、反风试验报告以及反风时保证反风设施完好可靠的检查报告。
2.矿井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话的安装地点。
3.井下消防----洒水管路、排水管路和压风管路的系统图。
4.地面和井下消防材料库位置及其储备的材料、设备、工具的品名和数量登记表。
5.地面、井下对照图。
(二)文字说明 文字说明中包括:
1.可能发生事故的地点以及地点的自然条件、生产条件及预防的事故性质、原因和预兆。
2.保证人员安全撤退的措施。
3.预防、处理各种事故和恢复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
4.实现预防措施的单位及负责人。
5.参加处理事故的人员组成、分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名单、通知方法和顺序。
(三)安全迅速撤退人员的措施 1.及时通知灾区和受威胁地区人员的方法及所需材料设备。
2.人员撤退路线及该路线上需设的照明设备、路标、自救器及临时避难硐室的位置。
3.风流控制方法、实现步骤及其适用条件。
4.发生事故后,对井下人员的统计方法(一般采用定位卡和考勤记录统计在井下的人数及其姓名)。
5.救护队员向遇灾人员接近的移动路线。
6.向待救人供给空气、食物和水的方法。
《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每季度还要对《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作出相应的修改与补充。
第一百三十四条 《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的编制方法、审批程序及其贯彻执行 (一)《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编制由矿长安排总工程师组织单位有关人员编制, (二)《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必须在每年开始前1个月报批。
(三)在每季开始前15天,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等情况,组织有关科室进行修改和补充。
(四)已批准的《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五)已批准的《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应立即向全体职工(包括全体矿山救护队员)贯彻,组织学习,并进行考试。没有学习过或考试不及格,不熟悉《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有关内容的干部和工人,不准下井工作。《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如有修改补充,还应组织职工重新学习。
(六)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改正。
1.确定最短安全路线。
2.计算各救护小队的最短行动路线。
3.计算火灾发生后的通风稳定性,选取防止风流逆转的措施。
第十一章 矿井发展规划制度 第一百三十五条 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要在总工程师主持下制定矿井五年、十年发展规划,规划中要有具体的采掘接续关系接续表、采掘接续方案、“三量”关系等内容。
第一百三十六条 通过规划管理,使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从单纯追求数量增长转变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上来。
第一百三十七条 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的关系,强化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强化规划的严肃性确保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制定的矿井中长期发展规划要经过专题会议审定后,经总工程师和总经理批准方可实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 发展规划专题会议由总工程师组织,党委书记、总经理、生产副矿长、采煤副矿长、开掘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及相关业务副总、科室技术副科(区)长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总办室负责会议通知。
第一百四十条 具体要求 1.总办室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编制3~5年中长期规划,水平、采区、采面接替规划。
2.技术科结合实际对接替采面产量进行规划,预计年度产量、设备需求、采面搬家次数等,明确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
3.开拓科根据采面接替表,合理排定施工计划,预计年度进尺、设备需求等,明确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
4.通风科、防突科、机运区、经营科等科室根据采煤区、开掘区排定的采面接替规划、工程排队情况,安排考虑通风、打钻抽放、供电通讯、设备等工作,明确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
5.规划内容以文字叙述、表格两种形式形成材料。
第一百四十一条 会议商定内容由总办室负责整理,并以会议纪要行文。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办室负责督促会议纪要落实,并及时向相关领导反映进度情况。纪要落实情况要在下一次接替会议通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技术基础管理规定》及公司有关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技术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技术管理制度》(平宝〔2017〕21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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