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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XX分局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

2020-09-04 20:10:09

生态环境局XX分局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件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査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88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20XX)X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生态环境局XX分局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执法公正,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环境监管工作,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强化市场主体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升监察效能,激化市场活力,服务企业复工复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实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査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坚持公正高效。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污染源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提升效能。

    坚持公开透明。在阳光下运行执法权力,公开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査职责、程序、事项、结果等,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协同推进。充分利用相关环境信息数据,逐步建立形成统一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平台,立足污染源分布结构、环境监管执法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探索推进与横向、纵向、跨层级、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三)工作目标 通过依法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日常监查随机抽查,进一步明晰全局各部门执法责任,加强现场环境监査和执法,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有计划”执法,即相对明确全局各部门环境执法的责任、抽査比例、抽查范围,既要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避免检査任性、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多头执法、重复执法。

“全覆盖”执法,即根据全局各部门责任和网格化管理,将全县所有重点污染源纳入抽査范围,逐步覆盖到行政区域内所有污染源,并确保每年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全面检查。

“规范化”执法,即统一规范全局各部门的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和执法标准。

二、实施内容 (一)随机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环保部门规章相关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査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定的实施方案》(环办(2016)88号)和《环保厅关于印发“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20XX)X号)。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局开展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査、环境执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

(三)随机抽查主体 局属各单位是职责范围内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

全局各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辖区内职责范围的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乡镇、街道要协助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随机抽查工作,承担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日常巡查和群众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及时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主管部门督促整改、使违法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查处。

(四)抽查对象和抽查内容 随机抽查对象为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査。

(五)抽查基础 局属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并将其作为随机抽查基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录入和信息更新工作。

    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至少要函盖重点污染源以及环保部门认为应当列入日常监管的污染源,并逐步覆盖到行政区域内所有污染源。

(六)抽査方式和抽查比例 根据本行政区环境监管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査比例(不应低于本方案规定的最低比例)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査。

    “有计划”开展污染源随机抽查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抽査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环保部门各案: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米用摇号等方式确定下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    最低抽查比例要求:
监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县生态环境局每季度至少对行政区25%的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三、配套制度和机制 (一)抽查“双随机”。调配现有环境监察资源,随机选派环境监察人员,严格遵照XX县环保局行政执法检查职责分工、《环境监察办法》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同意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统筹一次性完成。

(二)抽查留痕。环境监察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工业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时,应当制作相关执法文书,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到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三)抽查保密。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

(四)信息公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监管频次变更。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后,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的要求不再执行,其他有关于监察频次的要求也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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