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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执法协查员管理暂行规定

2020-05-09 16:42:00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协查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局执法协查员(简称协查员)管理,增强协查员的组织纪律性,培养协查员良好的队容和严格的队纪,维护队伍的文明、威武形象。根据《**市城市管理执法协查员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队容风纪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局所有取得上岗证的协查员,其他非在编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协查员应认真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文明执勤、服务市民,积极向群众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日常巡查、文明劝导,督促改正。

  (四)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执法工作,不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五)完成局、中队交办的其他辅助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协查员应自觉遵守队容风纪管理规定,注意自己的仪容仪表、言行举止,保持队容严整,维护队伍文明、威武形象。

  (一)执行公务时,统一着装上岗,按规定佩戴相应标志;要正确着装,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脚,内衣下摆不得外露。

  (二)非执行公务时,女队员怀孕期间,应着便服。

  (三)工作服不准变卖,不得擅自拆改或转借非本局人员。

  (四)头发要整洁,不得蓄烫奇异发型,染发不得染黑发以外的颜色。男队员不准留长头发、大鬓角和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

  (五)着工作服时,不准佩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饰品,不得描眉、涂口红、染指甲、浓妆艳抹。

  (六)执行公务时必须举止端庄、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七)不准酗酒、赌博、参加迷信活动,不准在公开场合嘻笑打闹。

  第五条:协查员应自觉遵守本局的考勤与请销假管理规定。准时签到,不迟到、早退。需请假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方可离岗。

  协查员的请假由中队长负责审批并掌握去向,但一年内请假累计已达3天,因特殊情况需超时请假的,需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协查员应自觉遵守本局的工作制度及工作纪律。

  (一)上班时间,应保持个人和办公场所通讯工具的畅通,不得因私事长时间占用办公室电话。

  (二)上班时间不得在办公室或宿舍内大声喧哗、打牌、睡觉或上网、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要按规定着装并挂牌上岗。

  (三)执勤时,必须文明礼貌,使用文明用语;注意形象,不得粗暴执勤;不得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

  (四)服从命令和工作安排,积极协助执法队员开展工作,做好片区的日常巡查。做到巡查到位、不留死角,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发现、制止、上报,不漏报、瞒报,并及时跟踪督改。

  (五)不得吃、拿、卡、要或接受影响公务的吃请。

  第七条、自觉遵守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一)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

  (二)严禁公车私用,未经科室、中队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用车。下班后须将所保管、使用的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驾驶二轮摩托车时,必须戴安全帽。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队容风纪相关规定:第1次违反者,由科室、中队领导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第2次违反者,当事人向督查科作出书面检查;第3次违反者,予以辞退。

  (二)违反考勤与请销假相关规定:

  1、迟到、早退:第1次由科室、中队领导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第2次违反,当事人向督查科作出书面检查;第3次违反,予以辞退。

  2、无故旷工:一个月内无故旷工半天的,由科室、中队领导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无故旷工1天的,当事人向督查科作出书面检查;超过2天的(含2天),予以辞退。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予以辞退。

  3、考勤登记:上下班必须有考勤登记,考勤登记必须由本人签姓名和时间,他人不得代签。有代签者,第1次被发现的,对代签者与被代签者予以通报批评,第2次被发现的,对代签者与被代签者予以辞退。无考勤登记或未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者,按旷工论处。

  (三)违反工作制度及工作纪律:

  1、一个月内第1次违反者,由科室、中队领导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第2次违反者,当事人向督查科作出书面检查;第3次违反者,予以辞退。一年内累计达到5次者,予以辞退。

  2、下列几种情况,直接予以辞退:

  ①因粗暴执勤、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造成不良影响等后果的。②工作懒散、巡查不到位,一年内瞒报、漏报达3次的。③吃、拿、卡、要的。④不服从工作调动或工作安排的。⑤违反规定向当事人提供执法、举报投诉等信息的。

  (四)违反车辆管理制度:

  1、无证及酒后驾驶。一经发现予开除处理。

  2、私自用车或将执勤车辆用作个人上下班达3次的,予以辞退。

  3、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帽的按违反队容风纪相关规定处理。

  4、违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经济损失等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并将予开除处理。

 第九条:各科室、中队应加强对所属协查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有违规苗头的协查员及时教育改正。对屡教不改者,及时上报督查科按规定处理。

  第十条:各科室、中队应积极配合督查科开展督查工作,不得为督查科的督查行动设置障碍。

  第十一条:督查科应每月进行不定次例行督查,并对群众举报或中队反映的重点人员进行重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汇报局领导。

  第十二条:协查员要求解聘的,应提前15日向所属科室、中队、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所属科室、中队向局综合科提交书面申请,经局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未经批准离职的,按自行离职处理。

  第十三条:协查员在离职之前,应与所在科室、中队办理交接手续,并上缴工作服、头盔、胸卡、上岗证等为其配发的财物后,方可离岗并结算工资。

  第十四条:在辞退协查员时,督查科应将辞退理由书面报请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督查科负责解释、实施。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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