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文秘网

首页 > 条据书信 > 介绍信 / 正文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2020-05-18 22:40:35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 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一、明确备案对象。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村民小组长及其近亲属正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

 二、规范备案内容。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村民小组长及其近亲属的姓名、单位及职务,低保对象户主姓名、家庭住址、与本人关系、保障人口、月/季度享受金额等。所有基层干部都要如实填写《基层干部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备案表》。

 三、严格备案程序。

 一是自查整改,自觉清退。各乡(镇)、办事处对辖区内已享受城乡低保的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村民小组长及其近亲属自查自纠自退。乡镇召开会议,讲清政策,教育引导他们退出低保。组织专门力量,对享受保情况进行彻底清查,对共同生活的亲属享受低保的一律予以清退;对未共同生活的其他近亲属符合低保条件享受低保的要建立备案登记。

 二是集体审核,准确备案。各乡(镇)、办事处召开政府办公会、评审会议对享受低保待遇情况进行集体审核,对审核复查仍享受低保的上述情况的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由其本人,以家庭为单位真实、准确填报《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备案表》。

 三是抽查验收,严厉追责。市民政局把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问题作为低保抽查复查的主要内容,对存在侥幸心理仍然享受低保的基层干部及违规享受低保的近亲属,除了全额追回已领取的低保资金外,对情节严重的将交由相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同时深查深究违规违纪当事人及背后的人和事,净化低保工作环境。

  城乡低保政策制度 一、申请低保应具备哪些条件?   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即福泉市户口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我市现在城市低保标准为636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为3936元/年.人。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二、怎样申请低保?   申请低保审核审批程序:根据《福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规定,申报程序:   1.为本人或其委托人向所在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民政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证,外出务工人员需要提供相关收入证明;   (3)根据家庭具体情况需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如: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调解书)优抚对象证明,残疾人的残疾证,在校学生证明,区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的病情证明;   (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申报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应在清河区医院进行劳动能力状况鉴定。鉴定所需费用由申请鉴定人自理。

   残联部门确定的一级、二级智力、精神残疾和一级肢体残疾人可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将疾病治疗恢复期后仍未恢复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

   (5)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负担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应提供就诊发票或收据,可按规定申办低保。

   (6)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材料合格当场受理登记;材料不合格重新补齐后,受理登记。申请人真实准确填写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状况声明书、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   3.乡镇(街道)民政办委托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人进行信息比对的同时,组织调查人员,在社区(村)委会协助下,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进行调查核实。

   4.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组织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低保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不应对评议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救助条件作出结论。

   5.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和民主评议意见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救助作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对审核结果等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有无异议情况)等所有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批,   6.市民政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包括民主评议结果在内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以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提交的信息核对报告,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审批后进行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城乡低保对象。严禁不经法定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为了保证困难群众依法享受低保权益,在被审批后,由低保户到指定的银行储蓄所开办存折,再将存折帐号报与福泉市民政局,保证了低保存折在低保户手中。再由市民政局每月向市财政局报送低保发放名单,财政局向信用社直接拨款,由市信用社对口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户凭存折到信用社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式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城市低保在30工作日内、农村低保在40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实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时间可不计入审批时限,但最长不超过30天。

   三、哪些情况不能纳入城乡居民低保范围?   1.家庭存款、企业投资资金、投资产品、奢侈品等市值总和人均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1.5倍以上的;即

 元。

   2.有各种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大型农机具、船舶的;   3.城乡居民家庭普通居住类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1.3倍(一人户按两人计算)72平,总面积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3倍84平,并且有2套以上住房、有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城镇居民家庭拥有唯一居住类回迁房、棚改房、政府(社会)帮建房,可不受面积限制。农村居民家庭拥有唯一自建住房面积可适当放宽。城乡重病、重残人员家庭拥有住房情况需要放宽的,审批时,可由区民政局集体研究决定。

   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可按28平方米计算   4.拒绝配合管理审核审批机关和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5.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6.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外地在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   8.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或公益性劳动的人员和家庭;   9.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有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扶养或抚养权益的家庭;   10.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家庭财产证明(入户调查期间,发现申请对象提供虚假情况的,即刻取消申请资格);   11.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暂不列入低保范围的。

   四、 家庭收入怎么核算   (一)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

   (二)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下列类型收入:

   1、工资性收入。指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

   2、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全部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等生产成本和依法缴纳的税费之后的收入。

   3、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所获得的回报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的收入。

   4、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及其家庭的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抚(扶)养费、退(离)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等经常性收入以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土地征用安置费、赔偿收入、继承所得、赠予所得、偶然所得等具有一次性特点的收入。

   (三) 一般情况下,城市低保按申请当月前3个月,农村低保按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

   (四) 工薪收入的核算方法。

   1、稳定就业人员收入一般可按以下方法核算:

   (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核算;   (2)依据近六个月工资发放凭证核算;   (3)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推算;   2、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一般可按以下方法核算:

   (1)根据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常用的方法   (2)根据本地区农村劳动力人均收入核算;   (3)根据务工地区相同行业平均收入核算;   (4)根据市级制定的行业收入评估标准核算。

   (五)经营净收入一般可按以下方法核算:

   1、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收入,按年度收入核算;   2、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按一个生产周期核算;   3、能够出示法定收入证明的,按法定证明核算;   4、不能够出示法定收入证明的,按评估标准核算;   (六)财产净收入一般可按以下方法核算:

   1、财产租赁、土地和山林等经营权转租等收入,根据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合同、协议核算,无合同、协议约定的,按当地评估标准核算;   2、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等收入按照金融机构证明计算;   3、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分配方案及相关记录核算;   (七)  转移净收入的核算方法。

   1、赡、抚(扶)养费一般可按以下方法核算:

   (1)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照法定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核算;   (2)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个人应从非共同生活的每个赡养义务人得到赡养费按公式“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月或年人均收入-当地低保标准)×50%÷2”计算;抚(扶)养费按给付方个人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按累计不超过给付方个人收入的50%计算,但最多不能造成给付方家庭低于低保水平;例如:双职工家庭月工资收入5400元,3之家,那么他们给父母的赡养费是(5400÷3-530)×50%÷2=317.5元。

   (3)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财(资)产数额较大的,可适当增加赡、抚(扶)养费核算额度。

   2、赡、抚(扶)养义务人的收入核定可参照低保申请人收入核定方法执行。赡、抚(扶)养义务人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不核算赡、抚(扶)养费:

   (1)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   (2)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3)依法确定的失踪人员。

   (4)监狱服刑人员或戒毒所强制戒毒3个月以上人员;   (5)部队服义务兵役人员。

   (6)退(离)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按发放标准(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核算。

   (7)遗属补助费按发放标准的70%核算。

   (8)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土地征用安置费、赔偿收入、继承所得、赠与所得、偶然所得等具有一次性特点的收入,视收入来源情况,按一定年(或月)数折算,计入家庭收入。

   (八)农村种植和养殖收入各乡(镇)街可按实际收入计算并加上国家粮食补贴、种地补贴和养殖补贴。

   (九)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享受的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医疗门诊补助费,1至4级残疾人员护理费、丧葬补助费;建国前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2、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因见义勇为所获得的抚恤金、补助金、奖金。

   3、政府对突出贡献人员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4、因工(公)死亡人员家属领取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工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退休补助费、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6、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在校困难家庭学生的补助金。

   7、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8、市以上确定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

   9、市以上确定的少数民族基本生活类补贴。

   10、中央确定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十三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11、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十)按规定由单位统一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按灵活就业人员交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和个人按规定交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作为家庭收入项。

  典型案件通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筑牢党纪国法和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典型案件通报是指在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完结后,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以案为鉴,通过对典型案件成因的分析,掌握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开展的带有剖析、反思、总结性质的通报工作,以此警醒广大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第三条

 案件通报以事实为依据,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

  第二章

 通报主体和对象、范围

 第四条

 案件通报的实施主体为纪检监察组织。

  第五条

 案件通报的对象为机关干部职工。

  第六条

 案件通报的范围为: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有代表性的案件;案值较大的窝案、串案等经济案件;顶风违纪典型案件;违反效能建设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其他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

  第三章

 通报层次、方式及内容 第七条

 根据案情实际和警示教育的需要,案件通报形式分为二种:在案发单位或系统内部通报,向社会公众通报。

  第八条

 在案发单位、系统内部通报的,可分别采用发文或会议通报方式,具体通报内容是案件概要和查处的结果,案发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包括被查处人的思想、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案发单位制度与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等。

  在社会公众中通报的,采用新闻媒体通报等方式。具体通报内容是案件概要和查处的结果。

  第四章

 通报的审批程序、时限和要求

 第九条

 通报的案件,确定通报方式、层次、时间,形成通报材料,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审定后予以通报,最后由办公室负责印发通报文件。

  第十条

 案件通报时限分为定时通报和适时通报两种,原则上一般在案件办结后进行通报,同时根据案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择机适时通报。

  第十一条

 案发单位应在案件通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通报意见,将整改计划、措施报告,整改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告落实情况。逾期未能落实到位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内容,不得通报。对有专门要求的重大案件内容应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层次、一定范围内通报。

 低保家庭基本信息长期公示制度 一、 乡镇、村(居)委会统一制作户外标准化社会救助公示栏,在乡镇、社区、村组交通便利、人口集中的地方设立长期公示阵地,居住分散的村(居委会),公示要延伸到居民小组、村民小组。

  二、公示范围。城乡低保

 家庭认定、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

  三、公示内容。公示包括社会救助家庭的户主姓名、救助人口、救助原因、救助金额、家庭住址等情况,以及区、乡镇两级举报投诉监督电话。(市民政局举报投诉电话:········,乡(镇)举报电话:*******)

 四、公示时间。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低保对象每月救助情况在公示栏内进行长期公示,临时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根据救助情况在公示栏内进行阶段公示。

  五、公示要求。公示期间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公示内容全面完整。对因天气、人为等原因造成公示内容损毁丢失或模糊不清的,必须按原公示内容重新进行公示。

  六、区民政局将对社会救助长期公示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对公示栏建设不到位或公示制度不落实的社区乡镇、村(居)委会,将在全区范围进行通报。

  七、乡镇民政办要虚心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群众实名举报的问题,必须尽快调查核实,并将办理或核查结果及时反馈信访人。

 低保工作廉政风险点排查制度 一、岗位风险类别和查找重点 (一)主任岗位风险 重点查找低保对象审批、资金发放及中心其他重大事项决策方面的廉政风险。

 (二)科室负责人岗位风险 重点查找在低保审核、调查、认定及机关内部管理等权限方面的廉政风险。

 (三)一般工作人员岗位风险 对照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重点查找具体工作流程操作过程中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

 二、廉政风险等级划分 根据风险大小、危害程度和可能发生的频率,廉政风险等级按工作岗位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直接行使工作职责职能,具有决策权的中心领导及科室负责人; 二级廉政风险是指直接行使低保审核、调查、评定及财物管理、物资采购等重要权力岗位的人员; 三级廉政风险是指基本不负有决定权和重要职责,或基本不负有管理权限的人员。

 三、廉政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行政许可类。是指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相关法规条例和廉洁自律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指无法定依据擅自设定行政许可项目; 2、违反程度。违反法定程序或工作流程,或随意简化审批手续,导致不应许可的给予许可;在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规范、不符合低保条例要求的情况下,给予通过审查; 3、收受索要好处。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利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申请人财物。

 4、乱收费。在低保办理过程中违反规定或巧立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5、资料档案管理不规范。对低保申报资料档案管理不善,造成档案资料缺失或损毁。

 6、不作为。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而拒绝受理,对不受理的申请人不作出政策解释。

 (二)内部管理类。是指在机关内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1、不认真执行财务制度,账薄设置科目混乱,记载不实。

 2、在公费接待、外出考察、开会等活动中,违反相关制度规定,超标准开支。

 3、在机关办公场所修缮、办公用品购置等方面,违规操作,超标准开支。

 4、违反印章、证明书、介绍信使用管理制度,出具虚假证明、信函等。

 四、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一)全面落实公开事项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办事时限等“六公开”制度。

 (二)严格遵守低保工作的法规条例和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三)实行低保对象审批公示制度。

 (四)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五、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实施与监督 (一)中心领导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并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制度。

 (二)对不同等级风险点落实不同的实施与监督责任; 一级风险主要依靠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中心领导和风险所在科室负责人共同负责实施与监督。

 二级风险主要由中心领导和风险所在科室负责人负责实施与监督 三级风险主要由风险所在科室负责人实施与监督。

 (三)坚持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单位职工、人民群众、社会监督员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以确保本制度的贯彻落实。

 低保警示教育制度 为提高全市低保经办人员工作纪律和工作能力,不断增强低保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我市低保工作持续稳定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低保警示教育对象为全市低保经办人员。

 第二条 低保警示教育采取集中参加低保政策培训、观看低保警示教育片和图片展、进行违纪违法案例剖析、开展交流和讨论、组织低保知识测试等形式。

 第三条 低保警示教育主要包括:

 (一)案件通报。通报上级下发违反享受“死人保”、“关系保”、“人情保”和平均发放城乡低保金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件。

 (二)日常教育。组织低保经办人员认真学习低保相关政策,努力做合格低保专职员。利用低保知识测试等形式检验低保专职人员的学习效果。

 (三)专题教育。新进、轮岗、晋职、晋级人员岗前开展低保警示教育;低保提标核查前开展专题低保政策培训;定期对低保风险岗位专职人员开展专题低保政策培训。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低保警示教育的统筹安排,市纪委监察委协助市民政局抓好低保警示教育制度的落实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建立保障教育的长效机制。将低保警示教育工作纳入年度低保工作目标责任制中,各乡镇(街道)要制定周密的年度低保警示教育计划。市纪委定期对教育开展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结相结合的督查,确保“内容、人员、时间、效果”四落实。

 

Tags:

搜索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