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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2020-09-03 11:20:51

 规范程序 尊重事实 依法依情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一、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法律专家称为:“东方一枝花”、东方文明的伟大创举。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已经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民主与法律制度,在国际上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重要性主要表现为:帮助群众排忧解难,教育群众遵纪守法,及时解决民间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预防犯罪。如果缺少第一道防线的话,大量的民间纠纷就会涌向司法机关,不仅使公安部门疲于奔命,法院案件堆积如山,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近年未,随着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其组织形式上实现了由单一的村(居)委会向调解小组、企业调委会、集贸市场调委会、联合调委会、乡镇调解中心的延伸;职能上实现由单纯的民间纠纷调解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积极参与普法依法治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了群防群治的三级调解网络。人民调解已经成为维护基层稳定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已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凸显期、改革开放的攻坚阶段。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这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特别是目前,随着工业化、城市化步伐的加快,一些深层次矛盾就会显现出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以各利益诉求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各种社会深层次矛盾会大量涌现出来,一些因征地拆迁补偿,农民工维权,下岗职工安置就业,复转军人安置,承包经营纠纷、赡养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新型社会矛盾纠纷大量出现,如果不及时调处,就可能酿成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甚至出现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影响到社会稳定,为了实现十七大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管理民主、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提高广大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增强调解处理民间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次培训班,我就围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如何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和大家共同探讨。

  二、人民调解的概念、本质和特征

 1、什么是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引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正确理解人民调解的概念,需要正确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任何非人民调解委员及其成员主持协商的调解,均不属于人民调解的范畴。二是调解的客体对象是各种民间纠纷,既发生在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的纠纷、任何超出民间纠纷,这一范围的调解都不是人民调解。凡是涉及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及应由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受理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都不属于人民调解的范围。三是人民调解的基木方法是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地劝说、疏导。因为,人民调解组织,既不是一级国家审判机关,也不是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因而主持调解主要是劝说、疏导,而不能搞司法裁定和行政处分。纠纷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出自双方自愿,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准绳。

  2、人民调解的本质和特征: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本质上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它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下设的解决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有三个基本特征:

  (1)人民性。这是人民调解的本质特征。人民调解尽管渊源于民民间调解,但它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和发展的,调解的民间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调解的依据是体现全体人民共同利益和社会主义法律、法规和政策,调解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调解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群众排难解纷。调解的目的是平息人民群众的纷争,增强人民内部的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2)民主性。人民调解是基层群众民主管理的好形式,调解民问纠纷遵守平等自愿的原则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民主议论、平等协商、充分说理、耐心开导、以理服人、消除隔阂、达成协议。

  (3)群众司法性。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性的司法活动,调解活动坚持以“实事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运运法律武器,调解民间纠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不涉及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间纠纷,必须用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人民调解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这是人民调解工作坚持法制原则的重要保证。

  (4)经济性。人民调解是着眼于便民便利,为群众服务。调解人对各种情况熟悉,便于就地解决问题,费用低,群众乐于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一是调解民间纠纷;二是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三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这是人民调解工作坚持法制原则的重要保证。

  三、民间纠纷调处程序及基本方法

 1、民间纠纷的调处程序

 (一)纠纷的受理。受理民间纠纷主要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各种纠纷。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否则,可能会把一些不属于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受理下来,造成工作被动。从调解实践来看,调解委员会对下列纠纷不应受理: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法律、法规禁止未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解决的,但有可能激化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能放任不管,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公安机关去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向基层人民政府反映。具体划分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有:

  (1)法律有明文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或处理的。

  一是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计划生育处罚决定等引发的纠纷;二是已经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如盗窃、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强奸、杀人、放火等。三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2)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已经审理完毕的。

  (3)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4)一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调解的。

  (5)在集贸市场因摆摊设点,强买强卖等引起斗殴、伤害及损害赔偿的纠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派出所调处。负有管理职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参与调处。

  (6)涉及违章建筑引起的民事纠纷,由国土、城建、行政执法、公安部门按各自分工范围负责处理,都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职权范围。但在城镇和农村因建筑房屋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合国土、城建部门进行调解或者自行调解。

  (二)、纠纷的登记。凡是决定受理的纠纷,调解人员应当认真进行纠纷登记,如果是口头申请,调解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按陈述的内容进行纠纷登记。在进行纠纷登记时,尽量记当事人的原话或原意,切不要把自己的分析判断记进去。调解委员会对一些当即可以调解的简单纠纷,亦可调解后补办登记。对于不受理的纠纷,可作为掌握纠纷发生情况和一种信息资料而登记以备存查。

  (三)、确定调解主持人,安排调解时间。调解委员会对已受理的纠纷,要迅速处理,尽快确定纠纷的调解主持人,安排调解时间,尽量做到不推、不拒绝、不积压。并将计划调解日期、地点告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做好准备。同时要教育当事人,在未调解前,双方都要保持克制态度,避免发生新的纠纷使纠纷复杂化。

  (四)调解的前期准备工作。调解纠纷时,一般较简单的纠纷,由一名调解人员主持调解即可。复杂重大的纠纷,则应由两名以上调解人员共同主持调解,或者由调解委员会集体解决。调解人员一定要遵守回避制度,回避方式有两种,一是调解人员自行回避,二是根据当事人申请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调解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调解人员与该纠纷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3、调解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该纠纷的公正解决。4、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原定的调解人员回避后,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另行指定调解人员调解,或由当事人提名,双方都同意的调解人员主持。具体分为四个步骤;

 (l)、调查纠纷情况首先需要确定调查的内容和重点,调查内容一般应包括纠纷性质、争执焦点、纠纷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目前处于何种状态;证据和证据的来源;当事人的个性特征和当事人对纠纷纷的态度;以及对纠纷当事人起影响或制约作用的各种因素和社会关系等情况。既要辩明纠纷的基本事实和主要情节,又要理清影响或制约作用的细枝未节。调查重点则应放在查明有助与弄清纠纷症结,和事实真相的关键情节上。调查过程中,调解人员应把调查的情况做出详细的笔录,必要时可由被调查人写出书面材料。调查笔录应当场交调查人校阅或向其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时在场人和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如果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在笔录上说明。现场调查也应制作笔录,注明:时间、地点、现场调查情况,参加现场调查的人员,并请他们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2)、对调查获得的有关材料进行分析进而对纠纷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调解委员会要进行具体分析和综合分析,确定它的可靠性。

  (3)、拟定调解纠纷方案:调解方案的主要内容是;确定调解所要达的目的;准备好消除双方争执、调整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可行性方案;调解当中当事人可能提出的问题和解块办法;调解纠纷所运用的法律、政策条款。

  (4)、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方案拟定好后,就有关问题告知纠纷当事人,如:调解时间、调解地点、调解人员、参加人员等。

  (四)实施调解

 实施调解是人民调解活动最重要的一道程序,直接关系到纠纷调解的最终成效。它的成功与否,既取决于调解准备工作做得是否及时充分,更取决于调解人员在实施调解过程中的主观能动作用。因此一方面要有对群众对社会尽职尽责的高度热忱与责任感,另一方面,要运用科学的调解方法与灵活的调解技巧。调解结束后,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处结果制作成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履行。

  2、民间调解的基本工作方法

 (1)调解的基本步骤和方法。民问纠纷纷繁复杂,千差

 万别,因而调解的方式方法也会因纠纷而异,丰富多样。实践证明,调解纠纷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与之相应的方式方法。第一、调解的导入阶段。调解开始时,当事人一般都存在一种矛盾心理,他既希望调解人员完全维护他的利益,可又清楚这仅仅是一厢情愿。调解人员这时单刀直入,直接触及正题,会使当事人产生抵触甚至对立情绪,从而使调解陷入僵局。因此,调解人员在开始时应避实就虚,避急就缓,说些与当事人有共同语言较多的话题,将对立感导向亲切感,在调解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相互信任、宽松融洽的气氛,从而使调解顺利开始。第二、调解的转接阶段。在当事人对调解人员产生了亲切、信任感并消除了种种戒备、顾虑心理后,调解人贯就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有目的、有步骤、循序渐进,委婉自然地引导双方当事人对各自在纠纷中的所作所为,是非曲直能有个初步正确的认识,并尽量消除防碍他们正确认识纠纷以及改善相互关系的心理障碍,为接触纠纷实质问题创造成熟的条件。第三、正题阶段。当事人由于消除了正确对待纠纷的心理障碍,对各自的行为有了初步正确认识,就会变得思想理智,态度冷静下来,调解人员就针对双方当事人对纠纷应承担的贵任,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从情,引导双方从和解的愿望出发,以互谅互让,积极协商的方式,消除各自的对立情绪及误解,合法合理的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纠纷解决方式和具体方案形成统一认识。第四、结束阶段。即调解成立阶段,达成了调解协议。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就是通过调解人员的耐心劝说和正确引导所奠定的基础,促使双方当事人自觉自愿地达成调解协认。调解协认一经签订这起纠纷才告结束。

  (2)调解纠纷的各种方式和选择。根据民间纠纷的不同性质、种类、情节及严重复杂程度,而采取恰当灵活的不同调解形式,区别对待,这也是人民调解实践的一条成功经验。常用的调解形式式有以下几种:第一、直接调解。直接调解就是调解人员直接将双方当事人召集一起,主持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第二、间接解调。这种调解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针对某些积怨深、难度大的纠纷,动员借助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的力量,共同做好当事人思想转化工作。二是针对某些纠纷当事人会依恋于幕后的为其出主意的心理特征或其意志受幕后人的控制、操纵的特点,在先着重解决好与当事人有关的第三者的思想认识的基础上,然后利用人们对亲近的人较为信任的心理共性,把对纠纷的正确认。识通过第三者作用于当事人,促其转变。这是调解委员会在实践中经常运用的一种工作形式和调解技巧。第三、公开调解。公开调解就是邀请当事人或单位的群众代表以及当事人的亲属或朋友参加调解,共同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即小型群众座谈式的调解方法。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调解那些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有严重过错,并对群众具有教育示范作用的纠纷,以起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第四、联合调解。联合调解就是调解委员会主动联络会同其他地区的调解组织、群众团体、政府有关都门以及司法机关等,相互协同配合,对纠纷实行联合调解。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调解跨地区、跨单位、跨行业的纠纷,久调不决的或有激化可能的纠纷,以及涉及到调解组织无力解决当事人具体问题的纠纷。这种形式目前在人民调解实践中已被广泛运用。在调解实践中,往往同一起纠纷,前后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就会出现不同的调解效果。调解方式的选择,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第一,纠纷的性质、复杂程度、调解的目的和工作量的大小;第二,当事人的个性、心理特征和思想状况;第三,对当事人和其他群众的教育效果;第四,客观因素对调解活动是否有干扰等,要具体纠纷具体分析,以便确定不同的调解方式,达到调解的目的。

  三、民间矛盾纠纷的种类

 民间矛盾纠纷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婚姻家庭纠纷。主要因恋爱解除婚约,夫妻不和离婚,妇女带产改嫁,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以及父子、婆媳、妯娌、兄弟姐妹、夫妻之间因分家析产、赡养、抚养(扶养)、家务、家庭暴力等引起的纠纷。

  二是生产经营性纠纷。主要是种养殖业、买卖经营、租赁、债权债务、地界、水利、农机具、承包果树林木、渔塘、荒山地等引起的纠纷。

  三是相邻关系纠纷。主要是道路通行、截水、排水、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

  四是合同纠纷。主要是由于合同的履行,劳务工资的拖欠、拆迁征地补偿的标准工资等方面引起的纠纷。

  五是侵权性纠纷。主要是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情节轻微的损害他人财物,轻微伤害由此给受侵害一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纠纷。

  同志们,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农村改革发展的宏伟目标,要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战略任务,人民调解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任重而道远。让我们共同努力,认真履行好自己光荣而神圣的使命,为构建富裕、文明的和谐新**作出自己的贡献。

  由于自己水平所限,难免有错误纰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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