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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2019年“生猪价格险”工作实施方案

2020-08-01 21:15:06

XX县2019年“生猪价格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XX县生猪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助推脱贫攻坚的作用,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XX省201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聚焦脱贫攻坚,大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优化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全县农业保险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大力发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逐步实现有灾保成本、无灾保收益;
聚焦农险服务“最后一公里”,多措并举引导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力争实现愿保尽保,参保主体风险保障获得感大幅提升。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各镇办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农业保险规范、可持续发展;
坚持市场运作,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以市场化运作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健全市场风险监测预警和防控化解机制,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市场发展;
坚持自主自愿,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办机构、各镇办均要坚持自主自愿,依法合规参加农业保险;
坚持协同推进,各镇办及县直相关部门和经办机构要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认真履职,协作配合,狠抓落实,共同推进农业保险稳步开展。

二、工作措施 (一)参保主体、条件、险种和责任 1.参保对象。一般养殖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规模化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2.参保条件。县域内育肥猪养殖户。

3.保险险种。生猪价格保险。  4.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当投保生猪的平均市场价格低于约定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平均市场价格以保险期间XX省农业农村厅定期监测并公开发布的数据的生(活)猪价格为准。

(二)约定生猪保险目标价格。约定保险价格将用于判断保险事故是否发生,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生猪保险目标价格为:
杂交育肥猪出栏体重100公斤,目标价格14元/公斤;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保险金额=约定生猪出栏批发价格(元/公斤)×承保单猪平均重量(公斤/头)×承保数量(头) 其中:承保数量最高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年计划出栏生猪的总头数。

上述的约定生猪出栏批发价格、承保单猪平均重量和承保头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四)保险期间、结算期、基准费率、保费:
保险期间12个月,共分为1个结算期,保险费率为4%,保险期间以保单载明起讫时间为准。

保费=约定生猪出栏批发价格(元/公斤)×承保单猪平均重量(公斤/头)×保险费率。

(五)保费补贴比例政策:州财政30%,县财政40%,农户30%,其中贫困户自缴部分保费由切块到县的扶贫专项资金解决。

生猪价格保险保额、费率、保费及各级财政补贴比例表                                                                        单位:元/头 险种 保额 费率 保费 州级承担保费 县级承担保费 农户自缴保费 生猪价格 1400 4% 56 16.8 22.4 16.8 (六)赔偿处理 1.赔付方式、理赔流程及赔付金额计算 赔付方式:在结算周期,其出栏均价低于投保价格时,即视为保险责任发生,触动理赔流程,进行结算并赔付。

理赔流程:价格发布一触动理赔一核定损失一计算赔款一赔款转账支付到被保人银行账户 2.赔付金额计算方式 赔偿金额=(投保保险价格一出栏均价)×100公斤×(1-绝对免赔率)×约定赔偿周期出栏数量 约定赔偿周期出栏数量为年计划出栏数量平均分布到每个约定赔偿周期,等于年出栏数/约定赔偿周期期数(取整数);
投保农户也可以根据饲养情况同保险公司协商每个周期计划出栏数量,发生保险事故时,若约定赔偿周期出栏数量低于或等于实际出栏数量,则以约定赔偿周期出栏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若约定赔偿周期出栏数量高于实际出栏数量,则以实际出栏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七)保险承办机构。在具备政策性农业保险资质的公司中自主选择承保机构,承保保险公司应将生猪价格保险合同报县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生猪价格的收集和监测及发布机制。为确保价格指数保险顺利实施,以及确保生猪保险价格收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发改、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及保险公司等部门组成生猪价格保险工作技术小组,负责生猪销售价格的收集、检测和发布。

在承保前,根据近三年平均数据,提供并商议确定生猪上市约定保险价格。在承保后,根据生猪上市周期,定期采集价格数据,在政府公示栏进行公布。保险期间结束后计算保险期间的平均价格,若计算出的保险期间平均价格低于保险约定价格,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启动理赔程序。

(二)规范工作经费管理。保险公司要根据《XX省农业保险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办法》(X府金〔2015〕XX号)规定,将生猪价格保险承保工作经费提高至8%,将农业保险工作经费支付给基层具体协助办理农业保险的协保机构或协保人员。

(三)加强协办业务管理。保险公司要切实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应当与协办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加强业务培训。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协办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将协办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列为公司内部审计的重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纠正。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协办业务资料信息等核实机制和工作经费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协办业务管理办法,对未严格履行协办义务和不能确保相关资料完整性、真实性的协办机构及其人员,采取少发、停发工作经费或报请当地农业保险联席会议通报批评等方式,确保协办机构及人员提供的服务满足各项监管要求。同时,保险公司应将每年确定的协办机构和人员名单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系会议要督促各协办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协办义务,抓好农业保险基础服务工作,将协办机构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纳入绩效评价考核。

(四)优化完善定损理赔机制。保险公司要按照州农委、州发改委制定的有利于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24小时报案制度,简化理赔流程,加快理赔速度。抓好生猪价格险理赔纠纷裁定工作,建立专家库,规范裁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五)本方案从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附件:生猪价格保险计划承保量及资金预算表       附件:
生猪价格保险计划承保量及资金预算表 单位:万头、万元 计划承保量 总保额 总保费 州级承担 县级承担 农户自缴保费 0.5 700 28 8.4 11.2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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