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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乡镇干部职工管理办法(最齐全)

2020-03-13 12:00:50

  2017年乡镇干部职工管理办法(最齐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严肃岗位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建设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精神,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全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含机关、站、所、院、校的干部和事业、工勤人员和基层服务人员)管理。

 三、镇党委、政府为干部职工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由镇党政办、纪委办公室共同实施。

  

 第二章 工作制度

 一、全镇干部职工实行上下班签到签退制,工作日上午8:00之前签到(每周一召开例会时上午9:00前签到),11:30之后签退;下午14:30之前签到,17:30之后签退。

 二、干部职工每天按上班时间签到上班,不得请人代签或事后补签。未按时签到者视为迟到或者早退,每次处罚50元。未按时签到且未到镇纪委办公室说明正当原因者视为旷工,每次处罚500元。因公夜间加班或者正常公务接待无法按时签到的,须有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证明。旷工累计超过30天的,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或不称职等次,由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原则上实行5天工作制度,即周一到周五为工作日,一般不准请假;周六和星期日如没有特殊安排的情况下,各办、中心、站、所除周末值班人员正常上班外,其他干部职工可以休息。在工作期间,所有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若因公事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

  四、干部职工当天的外出工作活动,如下乡、办事、出差、开会、学习等,必须向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说明去向,并在镇纪委统一登记。如外出未向镇纪委或所在单位说明,有事找不到人的处罚50元,若不能说明去向视为旷工。出差外出xx行政区域以外的必须第二天十点半以前赶到镇纪委办公室签到,否则视为旷工或迟到。

 五、党政办公室电话通知干部职工时,干部职工如当时未能接听,事后要主动回电话给党政办公室(),否则视为已通知,若不主动回电话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已承担,干部职工不得将党政办公室电话设为黑名单,一但发现,将严肃处理。

 六、凡逢xx赶集日(除节假日和正常双休外),机关各办公室、各站所中午必须安排人员值班,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关门。如赶集日无人值班或中途离岗的,发现一次处罚100元。全天不在岗的,视为旷工,并处罚500元。

 七、上班期间要严格履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八项规定及县相关规定。严禁上班期间打牌、打麻将等,若违反的处罚当事人300元,被县职能部门督查通报的处罚3000元,并取消年终绩效;严禁上班期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窜办公室聊天,大声喧哗,被镇领导或镇纪委发现的处罚100元,被县职能部门督查通报的处罚1000元。并按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八、干部职工出勤情况由镇纪委和各站所每天负责登记,由分管领导和镇纪委负责督查,每月张榜公布一次并在月初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上通报一次。

 九、干部出勤情况列入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直接影响干部职工的评先评优,旷工超过30天的,评为不合格或不称职等次,超过3天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三章 值班制度

 一、机关干部实行轮流值班制,由党政办负责安排,镇纪委办监督实施。双休日或节假日值班,必须按值班表严格执行。

 二、遇节假日或公共假日放假,镇机关办公室,各中心、站、所、院(校)应统筹安排好值班人员,提前将值班表上报镇党政办和纪委办公室,并督促做好节假日期间值班工作。无故不值班,擅自离岗,被县级职能部门督查通报的每次处罚500元,并追究相应责任。收假后,应及时返回上班,主动将到岗情况报镇纪委办公室,无故不按时返回者,每次处罚

  

 300元。

 三、坚持领导带班和干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履职尽责,认真处理好各项值班事项和突发事件,并做好值班记录,重大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汇报。

 四、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原则上不准请人代班,确须请人代班者,须经带班领导同意,并做好交接手续,无故不值班者,每天处罚500元(同时计旷工一天)。中途离岗、脱岗对突发事件未处理或处理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值班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 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范围: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等。

 二、请假方式:请假必须履行书面手续,按程序审批,并将批准后的假条统一交镇纪委办公室。请销假凭请假条为准,切实做到先请假,后离岗,坚决杜绝“先斩后奏”、口头请假、电话请假等行为,凡属此类行为一律视为旷工。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必须报告,事后补办手续。

 三、审批权限:

 (一)书记、镇长因公出差、外出开会及休假,事前应将事由、时间、地点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填写《领导干部外出报备情况表》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公室。

 (二)党政班子成员和其他科级干部请假必须由镇党委书记或镇长签批,党委班子成员由书记批假,政府班子成员由镇长批假,假条由镇纪委办公室统一保管;出差、外出开会离开xx行政区域的,事前由本人将外出时间、事由向书记或镇长报告,并告知镇党政办、纪委办公室。

 (三)机关一般干部职工(含抽调参与党委、政府工作人员,财政所、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服务中心、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和安全生产服务中心干部职工)请假。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经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由值班领导签批;请假3—5天(含5天)的,由镇长签批;请假5天以上的,由镇党委书记签批,假条由镇纪委办公室统一保管。

 (四)镇属中心站所(林业站、水务站、农技站、畜牧兽医站)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签批,假条由镇纪委办公室统一保管;出差、外出开会,事前由本人将外出时间、事由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告知镇纪委办公室。其他一般干部和工作人员由各站所负责人审批,年终统一将考勤情况报镇纪委办公室。

 (五)镇其他中心、站、所、院(校)、分局、县驻珠各部门负责人请假、出差、外出开会,应向分管领导报告。

 (六)村党委(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外出(出镇)3天(含3天)以内报挂村领导签批,3天以上的村书记由镇党委书记签批,村主任由镇长签批。各村委会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工作日、工作时间值班,镇级检查到无人值班的一次处罚100元,县级单位、领导检查到无人值班的一次处罚300元,州级以上单位、领导检查到无人值班的一次处罚500元。镇级检查到办公场所“脏乱差”的一次处罚200元,县级单位、领导检查到办公场所“脏乱差”的一次处罚400元,州级以上单位、领导检查到办公场所“脏乱差”的一次处罚600元,从值班人员绩效工资中扣除;公开值班电话,值班人员不在村委会时,要保证通讯畅通,接到群众或镇上通知应迅速到场。

 (七)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吃住在村,每年在岗时间不少于200天(含因公出差)。镇党委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镇扶贫办建立和完善驻村扶贫工作队日常管理工作台帐。实行逐日登记考勤制度,月考勤表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签字后,在次月5日前送镇纪委汇总,镇党委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县组织、联席会议办备案。不得随意请假离岗,如确需请假,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严格请销假制度。队长请假须经镇党委委批准后报县级联席办和总队长审批;队员请假须由队长批准后报镇党委分管领导审批,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各级“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镇纪委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在岗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与处罚:

 (一)镇纪委办公室负责请销假制度的记录、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每个月5号前公布上月干部考勤情况;镇纪委要对不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书面检讨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按办发〔2015〕, 号文件规定,每月请病假超过 10 个工作日、请事假超过 3 个工作日、旷工超过 1 个工作日(以上项目可单列,当出现两项以上〈含两项〉叠加时,应累计总天数)的均不得享受当月乡镇工作岗位补贴500元。

 (三)机关干部职工每人每年请假以15天为基数(不含婚假、丧假、产假等法定假天数),超过1天,病假处罚30元,事假处罚50元,旷会(缺席)1次处罚300元,3次迟到(会议开始后15分钟——30分钟到会)算一次旷会(缺席)。特殊病、事假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党政班子讨论后,酌情处罚,国家法定婚假、产假等未休满的可以补休,假期不计入15天基数内。

 (四)镇机关干部连续旷工在3天以内、一年内累计旷工6天的,或者全年请假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在4—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在7—10天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合格);连续旷工在11—14天或累计旷工在11—29天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实施待岗并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五、请假纪律:

 (一)请假以假条为准,若遇特殊情况,事后要讲清楚并补写假条,如不补办请假手续的,一经发现以请假天数的两倍按旷工处理。假期满后,要及时到镇纪委办销假,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同旷工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补写假条。

 (二)请假人在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不得关闭通讯工具。

 (三)请假前,请假人要根据自己的工作岗位,妥善安排好工作,因工作安排不当致使工作出现失误、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若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岗,致使工作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从严处理。

 (四)到县上报送或取文件、开会,由分管领导通知安排,镇纪委办登记备案,不记入请假范围,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鼓励干部职工参加研究生、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学习培训,其面授和考试时间有学校文字通知,可按审批权限报批请假,不计入请假考勤。

  

 第五章 学习会议制度

 一、干部实行集中学习:镇党委理论中心组集中学习每季度至少一次,镇机关每周一上午9:00召开干部职工例会,周一晚上19:00开展集中学习,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各站所负责人必须参加。

 二、凡是上级和镇党委、政府决定的开会或学习时间,应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会议开始后30分钟未到算一次旷会(缺席),处罚300元;3次迟到(会议开始后15分钟——30分钟到会)算一次旷会(缺席)。无故缺席者,按旷工处理,同样处罚500元。

 三、干部职工学习和参加会议时,必须遵守会场纪律,不准打瞌睡、交头接耳或做其它与会议无关的事情,手机调为振动或关机状态。对于严重干扰会场秩序者,给予通报批评。

 四、干部职工开会、学习必须严肃认真,做好笔记,一般干部每年记笔记不少于5千字,领导干部不少于1万字。每半年由分管领导或镇纪委办公室检查一次学习笔记和岗位记事本。没有做好学习笔记和岗位记事本的年终不能评先评优。

    

 第六章 干部履职尽责制度

  

 一、科级干部管理细则

 (一)科级干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强烈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团结,分工协作,切实维护镇党委的核心地位。

 (二)科级干部结合分管工作,每次党委会议向党委综合汇报一次。平时工作中要对当天工作的安排和开展情况做记录,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要及时汇报并妥善处理,难以处理的及时与主要领导沟通。

 (三)科级干部所分管的工作,严格按照党政班子分工和上级部门签定的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年初将各项工作按分管责任分解给各科级干部,明确任务,责任到人。

 (四)在全县年终综合考核评比中,所分管工作不低于前一年名次或得满分的,在绩效考核中给相应加分。

 (五)对科级干部工作中不尽职尽责,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问题严重的除追究责任外,同时上报县委组织部,建议进行调整。

 二、一般干部管理细则

 (一)严格按照机构改革设定的岗位职责及所分工的工作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要树立强烈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争创一流的意识。

 (二)严格工作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如遇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若先离岗后请假,按旷工处理。

 (三)严格按照值班安排做好值班工作,凡值班期间脱岗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四)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相应管理制度追究责任。

 (五)在突发事件中能大胆及时处置,避免事件矛盾扩大或成功化解的,经党政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给予表彰奖励2000元。

 三、中心(站所)负责人干部管理细则

 (一)站所领导干部严格按照岗位目标开展好本单位各项工作,因工作滞后,影响全镇总体工作的,对站所主要负责人予以相应的处罚,不得评先评优;后果严重的,进行调整。

 (二)各站所领导对镇党委、政府安排的主要工作要保证政令畅通,抓好落实,不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党政办公室对各站所上报各种报表情况建立详细登记,并将此纳入年终考核体系,年终时做综合评定。

 (三)站所工作年终考核未获奖且低于前一年名次的,站所领导个人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年终考核名次排名全县后三名的,个人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并酌情进行处罚。

 四、工作考评制度

 (一)镇纪委依据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和上级督办要求,对年度、季度和阶段性工作、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所有干部工作情况、工作纪律进行监督,督查督办结果不定期公布,作为干部奖惩、评优树模、升迁调动的依据。

 (二)各分管领导、干部要抓好各自的工作,一般干部职工和各站所要按时完成上级和镇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任务,报表、信息、总结等资料要按要求按时上报,不得推诿扯皮。信息考核标准按xx发〔2016〕x号文件执行。

 (三)挂村领导、挂村干部必须对村干部多交心谈心并严格管理,督促检查、统筹安排本村工作。对于工作不力、作风不实、严重贻误工作,经批评教育后仍没有改变、工作没有起色的村干部,挂村领导有权建议镇党委按程序进行辞退或罢免。镇党委在年终将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和与各村签订的各种责任书以及村干部管理制度对各村进行考核。

 五、处罚与奖励制度

 为保持干部队伍活力,在干部管理工作中形成激励竞争机制,结合年终考评,应兑现下列处罚与奖励措施:

 (一)处罚

 1.镇党委、政府领导或上级领导、县部门安排布置的任务不按要求完成的(包括上报各种材料、信息、数据表格等),年终考核每次扣1分。工作不尽责引起镇村干部或直接工作对象有不良反响的,每次扣

  

 2分。上级检查准备不足造成主管部门或县委、政府领导对镇党委、政府单项工作产生不良印象的,每次扣3分,被通报的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

 2.对镇领导交办的工作,无特殊理由,要按时办理好。对有其他客观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的,必须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重新调研完成时限或安排其他同志完成。对既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又不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时,每次扣5分并处罚500元。有正当理由,需要领导交办时向领导说明,经领导同意后作出调整,临时交办的工作包括:1、书记、镇长向所有干部、职工交办的工作;2、分管领导向协管人员、站所或业务人员交办的工作;3、挂村组长向组员或科室负责人向工作人员交办的工作;4、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

 3.岗位工作中不服从领导,又提不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影响工作任务完成,或者工作长期涣散、滞后,软弱无力,工作不能按时的机关干部职工或站所负责人,每次处罚500元。三次以上的由镇党政主要领导或镇纪委进行诫勉谈话,每谈话一次扣10分,谈话后仍无明显改变的作待岗处理,待岗处理干部不参与工作绩效考核,年终考核直接定为基本称职(合格)。

 4.待岗期满,如无较大转变,本人无书面申请,不愿意上岗者,报请人事管理部门,建议以停职下岗论处。

 5.遇突发事件处置或大型活动需要调度人员时,按镇领导或党政办确定人员调度,如无特殊情况,每缺到位1次扣2分,无故不服从调度2次以上的,进行诫勉谈话,谈话后仍无明显改变的作待岗处理。

 6.年终单项工作在在县委、政府组织的考核中得分较上年低的,扣分管领导2分、具体业务人员5分,该项分值不够扣时,从总分里面扣减。

 7.受到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政纪处分(警告、记大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和治安拘留、刑事处罚,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长期病事假、辞职、按广发〔1998〕19 号文件带薪离岗人员,不发放绩效考核奖励。

 (二)奖励

 1.各挂村干部所在村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在干部职工绩效考核中给予一定加分。

 2.年终单项工作在县委、政府组织的考核中得满分的,给业务人员加5分、分管领导加2分;未得满分但较上年上升一个位次或所得分值较去年高的,给业务人员加3分、分管领导加1分。

 3.工作表现突出的年轻干部,符合选拔条件的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作为后备干部。

  

 第七章 生活管理制度

 一、干部职工要团结互助,文明友爱。干部职工之间,家属之间不能打架相骂,不得在公共场合或私下散布诽谤、中伤同志的言论。

 二、注重仪表,衣着整洁。上班时间不准穿拖鞋,不准外穿短裤、背心,违者每次处罚50元。

 三、政府院内不得高声喧哗,晚上娱乐活动不得超过11点,不准酗酒,娱乐滋事,影响他人休息的,给予批评教育,累教不改的,每次处罚200元。

 四、因房屋、门窗或其它公物设施自然破损需要用工、维修的,由党政办统一安排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人为或故意损坏的不予受理。

 五、干部职工住房的水费、电费必须按时结清,不得拖欠。

 六、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时,原则上必须于7天内腾出原住房,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第八章 卫生管理制度

 一、镇机关环境按所分任务区由各办负责打扫,要经常保持干净、整洁,每天打扫一次。

 二、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各站所必须按时参加镇党委政府组织的大扫除和集镇整治,不得无故缺席,缺席一次处罚200元。

 三、爱护公共卫生,不准乱倒垃圾,不准乱丢果皮、纸屑,严禁小孩随地大小便。政府院内严禁放养家禽家畜,违者一律捉送食堂处理,并处罚100元。垃圾必须倒入垃圾池内,不按要求乱倒垃圾者,一经发现每次处罚200元,并打政府扫大院一个星期。

  

  

 第九章 公务接待制度

 一、实行定点招待。无特殊情况所有来客一律在机关食堂就餐,党政办或对口工作人员做好接待服务和登记工作。若有特殊情况需在外就餐者,由分管领导或党政办公室人员请示主要领导后,按程序办理。未经主要领导同意的,一律不予办理报销手续,接待费用自理。

 二、严格招待程序。因公来客,由镇分管领导或带班领导对口接待,需要在外招待的一律由党政办公室派餐,用餐后由各对口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签名。

 三、严格招待标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持节约原则,反对铺张浪费,招待标准根据来客人数和招待事由而定,工作日一律禁止饮酒。

 四、镇内工作汇报、检查、联系、联合执法等确有需要用餐的,一律安排在机关食堂,不准在外安排工作餐。

 五、凡因公出差、学习期间,确需要招待开餐的,必须经书记或镇长同意。报账以实际支出单据和发票结算。

  

 第十章 机关食堂管理制度

 一、机关食堂由党政办公室管理,由专人负责,全面负责镇机关干部、职工的饮食及来客用餐等服务性工作。应虚心接受领导和全体机关干部、职工提出的批评意见及合理化建议。

 二、机关食堂食谱原则上每天更换一次,每次用餐不得少于三菜一汤。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按时按质开餐,如无特殊情况不得无故停餐,确有急事,需给党政办公室人员提前请假,但每月不得超过两天,若没有请假离岗的将扣就餐人员当日平均餐费和食堂工作人员当日工资(每月按20天计)。食堂每逢节假日都要安排人员值班,保证机关来客和值班人员正常用餐。

 三、食堂要搞好卫生工作,确保餐厅内外的清洁卫生,做好各种食堂用具清洁工作。

 四、机关同志用餐标准为早餐4元,午餐、晚餐各6元。上级单位、部门下乡工作餐标准为早餐20元,午餐、晚餐各40元。

 五、机关同志必须严格遵守食堂就餐时间,过时不候。早餐上午8:00前必须用餐结束,午餐11:30—12:00,晚餐17:30—18:00。

 六、驾驶员、大学生村官、志愿者、村委会干部等因公在食堂用餐,不支付餐费,但必须做好登记。不按要求登记的,发现一次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禁止在食堂用餐。

  

 第十一章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一、机关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任何个人不得随便动用车辆。

     二、在机关集体活动、重要接待活动、处理急办公务时,党政办公室可以调配机关、站所所有公务车辆交叉使用。

 三、实行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等信息。公务用车出差和下乡必须到党政办公室登记,用车人和司机要按规定的时间与路线行车,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外出xx镇外出差必须开具派车单,不开具派车单私自外出,被举报查处的后果自行负责。

 四、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公务用车出差和下乡回来后,驾驶员要将车辆钥匙交党政办公室管理,并做好登记。车辆不得私自在外过夜,节假日和双休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所有车辆统一停放在机关大院内指定位置。

 五、在集镇内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派公车接送,集镇外下乡视办事时间长短,公车送达后就返回镇机关等候调派。到xx镇外出差、开会、办事的原则上不派公车接送,自行前往和返回,按照《xx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差旅费。

 六、公务用车的燃料一律采取开油单加油方式,小票加油量合计与油卡总量误差不能超过2升,严禁驾驶员签字等方式加油,否则费用自理。驾驶员必须在空闲时间把油加满,避免出现安排下乡时临时加油,特殊情况除外。

  

 七、党政办公室登记和领导指派的县外长途行车,特殊情况下,未使用油卡加油或油卡内无钱的,加油小票需经派车领导签字及党政办公室进行核定后给予报销。小票加油量合计与油卡总量误差不能超过2升,否则不予报销;未经登记和指派出车的,不予报销。公务用车发生的路桥费、停车费,凭收据由党政办公室审核后,呈镇长签字方可报销。

 八、驾驶员必须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驾驶业务知识,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理,罚款和所扣分值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九、严禁私车公用,私车出差或下乡不给予燃油补贴。

 十、驾驶员保持手机24小时通畅,随叫随到。

 十一、建立公车档案,做到“一车一档”。结合本镇实际,镇机关车辆的维护保养分配如下:云x—xx,云x—xx,云x—xx,云x—xx,。根据以上分配,驾驶员要认真保养车辆,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长途行车前,须认真检查车辆,严禁车辆带病行驶,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

 十二、车辆维修年检由驾驶员向党政办公室报告,200元以下的由驾驶员直接进行修理;200元以上的,需提供拟换主要零部件名称和单价,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后出示《车辆派修单》、镇长审批,由司机负责到指定的维修厂修车,修理费要凭派修单和正式发票到财政所结算。

 十三、领导干部不得驾驶公车、不得公车私用,不得把车交给他人驾驶,如有特殊情况,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对未经批准、擅自用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进一步的处理。

 十四、领导干部对外出车辆和随车驾驶员负有领导责任,公务活动外出期间必须规范停车,公务用车不能出现在山庄、酒店、饭店、KTV等消费娱乐场所内及附近,出现任何问题和事故,派车领导干部必须承担领导责任,驾驶员承担直接责任。

 十五、镇纪委要加强对公务用车车辆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违反规定配备使用车辆和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人员必须做到认真学习现行财会工作规定,做到账务、报表、资金三对口;坚持每周向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汇报一次资金运转情况,做好主要领导的参谋,在财政支出上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要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二、差旅费报销。工作人员因及时结算报销差旅,当月差旅必须在次月20日前主动报结,否则视为放弃。必须在出差返回当月内报销票据,报销标准按x办发(2016)x号文件执行。

 三、票据的审批。报销票据必须是盖有财政或税务监制章的正式发票,票据必须开明单位名称、时间、货物、数额、单价、金额和经销商的税务专用章,经办人要签名和注明事由;报销票据和出差单必须经分管领导、党政办公室主任核对出差登记册后签字认可,再由出纳人员审核后,经主要领导签字,方可报销。

 四、镇政府的所有公用办公设施设备均由镇党政办、xx中心造册登记并录入系统统一管理,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一律不准外借或改作他用。所有干部要爱护公共财物,对于人为或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或损坏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干部调离本镇必须交清财务、财产、宿舍后,方可办理工资关系,否则财政所不予开具工资转移手续。

 五、单位购置办公物品,必须提前提出计划,经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方可购买,大额物资和设备必须经国土中心报采购进行购买,购回后由管理人员验收实物,凭发票报销。

  

 第十三章 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权限:党委印章必须经党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才能使用;政府印章必须经镇长同意后才能使用;属各分管领导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领导向书记或镇长请示签字同意后可以用印。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以党委、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和介绍信;经领导批准的有关材料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党委政府印章均由党政办公室管理,并实行用印审批登记制,即党政办公室在按规定的用途,填写用印登记表报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每次用印均应登记备查。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坚持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离任时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四、党委政府印章外出公务用印,经请示书记、镇长同意后,由经手人填写印章借用登记表方可带出,并由经手人负责保管及时归还。

 五、各办公室、站所、部门印章的使用权限、范围及管理:各公室、站所、部门的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用印应经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各公室、站所、部门的印章由办公室统一刻制,原印章因磨损影响使用或遗失,需向党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统一办理印章变更手续。

  

 第十四章  党风廉政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镇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

 (一)责任分工

 镇党委领导班子对本镇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1.镇党委书记对本镇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第一责任,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镇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办公室、中心、站所、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镇纪委对党员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遵照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责任要求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按计划推动工作落实。

 2.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落实镇党政班子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负责抓好分管工作部门、挂钩联系村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分管工作部门单位“一把手”廉洁自律工作,帮助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村党委(总支部)书记、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机关干部、站(所)负责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廉政承诺、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3.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经常性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4.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化。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8.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三)考核监督

 1.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镇党委每年应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由镇党委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镇党委委员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党委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4.镇党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应专题向县委和县纪委报告。

 5.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评议。

 (四)责任追究

 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本单位、本村、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6.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7.有其它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二、廉政承诺制度

 (一)廉政承诺的对象:党政班子成员,各站所、中心、院校负责人,村党委(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二)廉政承诺内容的确定。根据《廉政准则》和年度廉洁自律工作要点,突出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结合干部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当年廉政承诺的内容。既不抬高标准,无法兑现,更不能降低标准,放松监督和结束。

 (三)廉政承诺的主要内容

 1.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和中央、省、州、县制定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2.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不私用公车、不乱发请柬、不借机敛财;

 3.不准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默许或授意他们打着自己的旗号以权谋私;

 4.不在下属单位、企业报销个人或配偶、子女支付的费用;

 5.不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投标、大宗物品购置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为自己及亲属谋取私利;

 6.按照规定报销通讯费用,决不超标准报销;

 7.不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无法拒绝的立即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8.不违反规定购买和乘坐超编、超标小汽车;

 9.不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和参与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等活动;

 10.不违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配备使用干部;

 11.不擅自决定重大问题及大额度资金的投资和使用。

 12.其它需要承诺的事项。

 (四)廉政承诺的监督和考核

 廉政承诺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与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平时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或不认真落实廉政承诺的单位,将追究主要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年度考核时适当扣分。

 三、领导岗位廉政风险评估制度

 积极探索预防腐败有效途径,根据中纪委和xx县《关于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精神,建立重要岗位廉政风险评估制度,对

  

 全镇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重点是掌握审批权、决策权、政府经济资源调配权和组织人事权的部门及党员领导干部实施廉政风险评估,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一)评估内容

 1.思想道德风险。是否存在放松改造世界观,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不强;怕承担责任,有畏难情绪,因循守旧;作风飘浮,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服从领导,消极怠工,落实不力;法制观念淡薄,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风险。

 2.制度机制风险。是否存在有的制度订立不够科学严谨,缺乏时效性,可操作性不强,制度不能得到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有的工作机制不健全,缺乏约束力和监督力等风险。

 3.岗位职责风险。是否存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权力分配不清,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权力运行不透明,暗箱操作;不坚持民主集中制,独断专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风险。

 4.业务流程风险。各部门、各行业的业务工作流程不规范、不健全,可行性、操作性不强等风险。

 5.外部环境风险。相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业务往来中,是否存在受到行政管理对象的利益诱惑和其他非正常影响,造成权力失控、行为失范、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等风险。

 (二)评估程序

 1.风险排查。按照规定核定权力,规范各级各部门的权利运行,绘制并公示权力运行流程图。采取上下结合、内外结合等方式,按照风险评估内容,对领导岗位、中层岗位、一般干部岗位进行分类排查。

 2.风险定级。按照工作程序,评定风险等级并编制风险目录。

 一级廉政风险:具有决策、司法、行政执法、行政许可、部门管理等决策、审批、自由裁量、事务管理决定权的领导岗位。这类廉政风险发生机率高,一旦发生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和可能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风险。

 二级廉政风险:具有一定司法、行政执法、行政许可、部门事务管理、执行权的领导岗位和具体承办岗位。这类廉政风险发生机率较高,一旦发生可能造成较为严重损害后果,应当受到党政纪处分的风险。

 三级廉政风险:具有一定综合协调职责的领导与非领导岗位,这类廉政风险发生机率较小,一旦发生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但未达到党政纪处分程度的风险。

 3.风险防控。分级落实防控责任,完善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防控措施,并实行公开公示、责任追究等制度。

 一级廉政风险,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进行重点督查、重点监控,分管领导和纪检组织或联系本部门、本单位的县纪委派出纪工委协助实施防控。

 二级廉政风险,由单位分管领导负责进行定期检查、动态监控,单位纪检组织协助实施防控。

 三级廉政风险,由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及时提醒,由内设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实施防控。

 4. 风险处置。(1)建立预警机制。强化日常管理、随机调查、定期评议、严格考核等方式,对权力运行过程实施监控预警,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2)建立处置机制。视风险情节严重程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纠偏纠错,避免问题发展成违纪违法行为。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处理或立案查处。(3)建立长效机制。建立长效机制。建立考核标准,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和风险防控管理程序,形成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的循环机制。

 (三)工作要求

 重要岗位廉政风险评估工作由xx镇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镇纪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将重要岗位任职风险评估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目标责任检查考核的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的政策法规及上级党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过去相关工作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党政班子领导、机关全体干部职工、镇直各单位、各村要认真组织学习本办法,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单位、本部门内部制度,对办法中涉及本村、本部门工作内容的,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

 三、本办法由镇党政办、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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