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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制度资料

2020-06-05 10:25:19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1 目的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总部及下属分公司、项目部。

  3 工作内容

  3.1党费收缴

  3.1.1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1.2 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1.3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1.4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3.1.5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3.1.6 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3.1.7 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1.8 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3.1.9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3.1.10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2党费管理

  3.2.1基层党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按集团党委要求建立党员缴纳党费的电子台帐,把所有党员的工资总额、应交纳额、实际交纳金额记入台帐。每个党员应于当月20日前把党费交纳到所在党支部。

  3.2.2各直属党组织在收缴本单位党费后,于每季度末统一上缴至党群工作部,由党群工作部统一缴自集团党委办公室。。

  3.2.3 党群工作部收缴党费时,应开具党费专用收据。

  3.2.4 各基层党组织应每年度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党群工作部每年底检查、公布一次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情况,并于翌年一月份将收缴情况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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