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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本地,浅谈如何规范种子市场

2020-06-24 11:40:46

  

 立足本地,浅谈如何规范种子市场

 **县种子管理站副站长  *

 农作物种子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现代农业科技的主要载体。农作物种子本身的优劣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家庭收入甚至农村的稳定。2000年7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1997年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农作物经营及其使用都予以了法律上的规范,使得农作物种子市场在法制化管理下逐步走向规范化。我认为,目前种子市场尤其是基层种子市场仍然存在一些影响种子市场有序开展的问题,而**县就是这样一个基层种子市场。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种子经营主体比较杂乱;目前,市场上种子经营主体比较杂乱,有手续齐全的经销商、农业合作社、农村小商贩、农副产品收购商以及一些流动经销商。然而这一部分人中,很多经营者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是种子销售完就消失,对农民的种子培育缺乏专业引导,容易出现影响农民播种、田间管理及收获的现象。一些人对种子的了解仅局限于个人的经验和农作物种子包装袋上的介绍,缺乏对种子本身和作物生育期的了解。

  2、种子经营存在着以假乱真的现象;一些农作物种子经销商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往往在种子市场上做出一些以假乱真的事情来欺骗广大农户,以达到销售种子的目的。其主要表现有:在品种不适宜种植的区域进行大肆广告宣传,以达到推广种植的目的。例如:河南省**县违规推广小麦新麦26号,造成该县2013年小麦产量由去年的9.36亿斤锐减到7亿多斤,减产约2亿斤(该县统计局数字);将一些物种子冠以“超级某某”或“

 某某大王”等名称,不按照品种审定公告的内容进行宣传,骗取农民的信任。

  3、缺乏种子售后服务意识;这种情况在经销商和农民2者之间都存在。种子经销商由于专业知识缺乏和精力有限,大多数情况下将种子卖给农民以后就没有了售后服务或者售后服务不到位。而农民由于自身意识淡薄,在购买农作物种子时没有向经销商索要票据和相关栽培技术的资料,出现种植问题时只能忍气吞声,或者引起不必要的种子纠纷。

  二、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规范管理的具体对策

 1、规范农作物种子经营主体;按照种子法的要求,严格清理两证,即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严格执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和备案制度,清理农作物种子经营主体中那些不具备经营资格的经销商。各个地区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必须在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农作物种子销售,并在一定期限内备案,以得到合法化经营的许可。执法部门应充分发挥对农作物种子经营主体的监管职能,加大执法力度,通过接受群众电话投诉和定期进行市场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不具备经营资格的种子经销商,对那些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销售进行依法处理,一律不准对外营业。而对于拥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销商同样加强监管力度,使进行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拥有固定的种子经营场所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农资营销员资格证书,否则不能进行农作物种子经营。虽然,我们现在也在这样操作,但总是有个别人在非法经营,主要体现在农副产品收购商方面,例如:这几年,在葫芦籽收购上,农民为获得高利润,不得不为手续不全的种子买单。

  2、农作物经营中存在的以假乱真的现象,首先,应该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以便更好地发挥农作物种子的因地制宜特性。任何一个农作物品种都有它的区域性和适应性,离开了符合种子生长的区域,再优秀、再高产的品种也不能获得丰收。同时,也应该加强农民对种子适应性的了解,以便更加理性的购买适合本地气候、土壤条件的农作物种子,不会因为经销商的虚假广告而上当受骗。第二,当农民在农作物种子市场上发现自己不熟悉或尚未见过的农作物种子时,应该及时向相关技术人员咨询,以防止那些未经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审定的农作物种子在市场上流通。第三,执法部门应该加大市场检查力度,对那些向农户兜售假冒伪劣种子的经销商处以没收的惩罚,并按照情节严重的程度追究法律责任,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3、增强售后服务意识;农作物种子售后服务意识既是规范农作物种子市场份额的有效途径,也是切实保护农民购买农作物种子后便于售后服务的有效途径。种子经销商应该树立长期为农民服务的意识,而不是将种子卖给农民后就完事;其次,相关部门应该对农作物种子经销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工作主要专门由农作物种子培育经验丰富的专家负责,向种子经销人员讲解农作物种子销售后,农民种植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生产技术难题及解决方法,以便更好地服务农民。农民在购买农作物种子时,应该到农作物种子销售部门去购买农作物种子,并索要正规票据,为日后要求售后服务时奠定基础。只有通过以上途径才能有效增强售后服务意识。

  三、规范种子市场经营秩序经销商需要做到几件事

 1、加强对种子经营业户的管理,把好进货关。非正宗种子公司所生产的种子不经营;不给委托代销证的种子不经营;没有经过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种子不允许经营;没有经过地区、县两级政府批准的品种不允许经营;来源不明的种子不允许经营。

  2、对经营种子手续的自查,在种子上市前要把一切经营手续办好。

  3、种子经营单位要把自己经营的种子扦好样,委托管理部门对农作物种子样品的芽率、水份、净度等必检项目进行检验,确保种子质量。

  4、做好种子经营档案的登记工作,要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记载种子的来源与去向,以便好售后服务。

  鉴于农作物种子市场的重要性,这个市场的规范,需要在政府部门的宏观规划下加大执法力度,并在经销商和农民的积极配合下才能达到构建和谐市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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