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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论述题应用题题库

2020-07-02 22:20:32

 《监督学》论述题应用题题库 (内部资料、更新至2019年7月试题) [案例]“告官不见官”

  “告官不见官”是我国行政诉讼审判实践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尽管近年来各地都在倡导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但效果并不明显。2011年以来,北京市平谷区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比例大幅上升,在推动依法行政方面初见成效。

 2011年6月,平谷区王辛庄镇小辛寨村村民王某等3人因不服平谷区政府为某养殖基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将区政府告上法院。6月30日,这起普通的“民告官”案件在平谷区法院开庭。庭审开始时,王某惊讶地发现,被告席上除了区政府的工作人员,还有平时只在电视上见过的区长。在北京市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区长出庭还是头一遭。庭审中,区长不仅认真倾听王某等人的发言,还不停地做笔记。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区长积极发言,很少让身旁的工作人员“代劳”。

 “我们刚开始以为区长不可能亲自来,区长这么忙,管的都是大事。区长来了,让我感觉区政府对我们特别重视,把老百姓的事确实放在心上了”。庭审结束后,王某深有感慨地说。“原告都是本本分分、老老实实的农民,他们的诉求也很实在,我把当时作出这个决定的背景说一说,会让他们觉得,官司赢了,他们的行为也可能有瑕疵;输了,他们也能理解”。谈起此次出庭的初衷,区长说,“作为区长带头上法庭,让大家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坦然面对‘民告官’,有利于赢得群众的信任、维护政府的权威”。

 “区政府‘一把手’出庭应诉,这要是放在以前,那是不可想象的”。这起“民告官”案件的审判长,平谷区法院副院长感慨地对记者说。平谷区法院院长表示,政府是社会管理的主体,通过“一把手”出庭,无论胜诉还是败诉,都能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政府部门在今后处理类似问题时,会把工作做得更细致。“一把手”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了,会带动整个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提升。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平谷区法院于2011年1月向平谷区政府发送2011年第1号司法建议,建议平谷区政府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将此作为对行政机关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法院的司法建议得到了平谷区政府的积极回应。2011年5月,平谷区政府正式发布相关文件,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出庭应诉的六种行政诉讼案件,并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这六种行政诉讼案件是:本单位本年度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为了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得到真正落实,平谷区明确提出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与绩效考评挂钩,并提出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健全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旁听制度、责任追究等相应保障制度。

 红头文件下发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只有法院和政府部门互动起来,才能达到通过‘民告官’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目的。在行政案件结案后,平谷区法院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不定期地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回访,了解行政机关涉诉后采取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提出改进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此外,平谷区法院还定期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平谷区政府法制办通报,便于区政府及时掌握下属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平谷区法院还选取涉及民生、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案件,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并发放调查问卷,了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法程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表现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并将意见与建议及时反馈行政机关负责人。

 一系列举措让“红头文件”真正发挥了作用。2011年前10个月,平谷区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87件,已结73件,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34件,出庭应诉率达到46.5896,较2010年全年高出42个百分点,也远高于北京市法院绩效考评标准(一审案件被告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5%)。在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中,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应诉率高达94.12%,彻底改变了该区过去几年中几乎没有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情况。

 分析要点提示:

 (1)如何理解广义的行政监督和狭义的行政监督? 答: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组织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广义的行政监督构成了行政系统内外监督体系,狭义的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监督学》教材第八章阐述的行政监督是狭义行政监督,本案的行政监督则是广义的行政监督。

 广义行政监督和狭义行政监督的主要区别是监督主体的不同。广义行政监督的主体是多样的,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各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的监督。在我国,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执政党、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社会乃至每个公民都是广义行政监督的主体。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广义行政监督的一种。

 (2)行政监督的对象有哪些?行政首长到法庭应诉对促进依法行政有何作用? 答:行政监督的对象是指行政监督活动所针对的组织或者个人。我国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特别是行政首长。

 行政首长对依法行政的态度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先决条件。没有行政首长的重视、倡导乃至身体力行,依法行政是无法实现的。之所以行政首长有如此大的作用,主要原因有二。第一,从职位、职权、影响力看,在各种不同层级的行政组织中,行政首长都身处高位,拥有法律赋予的指挥、奖励、惩罚等刚性职权,也拥有对下属的影响力,包括强制性和非强制性影响力。因此,行政首长对依法行政的态度和行为会对下属产生强烈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形成下属对依法行政的态度,使下属或者是呼应依法行政,或者是抵触依法行政。第二,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但现时我国在许多方面仍未摆脱人治的窠臼,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看行政首长对于依法行政所起的重要作用是很自然的、不难理解的。即使是在西方民主国家,同样也不能忽视行政领导人尤其是政治领导人在推进国家法治建设方面的作用。

 本案中,北京市平谷区规定行政首长必须到庭应诉,这对于提高行政首长依法行政意识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都有重要意义。因为,按照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其示范作用不容忽视。

 [案例]2007年1月,湖南省衡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2007年1月,湖南省衡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分析要点提示:

 (1)本案属于何种类型的监督?其依据何在?有何意义? 答:类型: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依据: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是由宪法和监督法、组织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权限、范围、程序和方式都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对哪些对象、哪些事务进行监督,根据什么程序、通过什么方式进行监督,都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最重要的监督形式。对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无可比拟的崇高地位。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各种监督制度中最根本的、层次最高的、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有权威性的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只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义务,而没有制约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防治腐败、实现勤政廉政的有力保障,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①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②促进依法行政。③维护司法公正。④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⑤制约公共权力,遏制腐败行为。

 (2)听取与审议报告这种监督方式应经过什么样的程序? 答:人民代表大会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遵循以下程序:

 程序一,由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向大会报告,报告须由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口头进行,但同时必须附有正式的文稿。

 程序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审议。一般而言,由于全体会议人数较多,故代表讨论、审议报告时都分组进行,报告机关的代表应分别参加各小组讨论,听取意见,并就与报告相关的问题回答代表的询问。

 程序三,意见的整理与报告的修改。大会主席团及相关的办事机构对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过程中的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并交给报告机关。报告机关根据代表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必要时可就报告中的有关问题向会议作出专门的说明。

 程序四,主席团的审议。在报告机关对报告进行修改后,会议主席团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进行表决,如主席团认为报告仍不成熟而不同意提交大会表决,则由报告机关根据主席团的审议意见进行再次修改。

 程序五,大会对报告进行表决。对主席团决定提交表决的工作报告,大会进行表决。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如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则须由报告机关再次进行修改后,再付诸表决。如报告获得通过,大会须形成决议,对工作报告做出评价。

 [案例]2008年8月22日,李某之母崔某到北京市某区医院就诊 2008年8月22日,李某之母崔某到北京市某区医院就诊。2008年8月24日,崔某死亡。李某于2008年10月13日向北京市某区卫生局提交了“关于某区医院对患者崔某治疗中玩忽职守导致患者死亡的申诉”。该申诉从患者家属的角度提出了某区医院在对崔某护理、麻醉药品使用、尸检中存在的一些疑点,并要求针对这些疑点请有关专家进行调查。2008年10月21日,某区卫生局对李某的申诉作了答复,该答复在对李某提出的疑点进行整理的基础上,对相关情况作了事实说明。该答复于同目送达李某。2008年10月27日,李某针对某区卫生局的答复又提出了自己的回复,表示不接受这一答复,要求某区卫生局重新对医院进行调查,对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医院作出行政处罚。

 2008年11月13日,某区卫生局明确告知李某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格式化申请书,李某明确拒绝。2009年1月21日,李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某区卫生局行政不作为,要求某区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某区卫生局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仍不提交书面申请,李某的申诉材料不能视为医疗事放争议处理申请书,在此情况下,李某要求某区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市理认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某区卫生局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应予支持。但是,作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某区卫生局有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定职责,某区卫生局应当对李某申诉材料中反映的问题作进一步调查,查清某区医院在对崔某护理、使用麻醉药品、尸检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范和诊疗护理规范的问题,如果存在问题,则要对医院作出行政处理,并将调查结论或者处理结果告知李某,以全面、充分地履行法定职责。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审法院“驳回李某诉讼请求”的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撤销一审判决;某区卫生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李某2008年10月13日提交的申诉材料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重新调查并作出结论性意见;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要点提示:

 (1)我国行政诉讼有哪些判决类型,本案中一、二审判决分别属于哪种判决类型? 答:(1)维持判决,即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予以维持;(2)撤销判决,即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予以撤销;(3)履行判决,即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4)变更判决,即判决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5)赔偿判决,即责令被告对其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给予赔偿;(6)确认判决,即判决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或者违法无效;(7)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二审判决是撤销判决。

 (2)本案主要涉及哪些监督方式,这些监督方式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的? 答:审级监督是指以法院诉讼体系的审级制度为基础,通过不同审级的案件审理实现对案件审判质量的监督。审级监督主要体现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监督。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可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处理方式。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使一审法院判决中的问题得到了纠正。

 [案例]2009年7月初,卖方高某委托永信公司

  2009年7月初,卖方高某委托永信公司出售某市宏大花园6栋1301号房屋。买方赵某看中了涉案房屋,于2009年7月24日以人民币42万元(不含交易税费及代理费,代理费为成交总价的2%)的价格与永信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合同》。2009年7月25日,永信公司告知高某有买方以40万元购买涉案房产,并与高某签订了《出售物业独家代理委托书》和《成交确认书》。《出售物业独家代理委托书》第九项备注载明:高某实收房款38万元,成交后给永信地产5000元代理费,高出38万元房价部分为乙方(高某)的交易税费和中介代理费。此后,赵某向永信公司实际支付了人民币42万元购房款,高某收到38万元房款后又向永信公司支付了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永信公司为高某代付房产交易费税共19152.3元。

   2010年1月27日,买方赵某向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投诉永信公司在2009年7月的居间活动中向委托人隐瞒了房产的真实价格,从中吃了差价,要求工商部门进行查处。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经调查认定,永信公司在代理出售涉案房屋的过程中,未如实向买方赵某告知卖方高某委托出售房屋的价格,也未如实向卖方高某告知涉案房屋的真实交易价格,故意对委托人隐瞒了与委托人相关的重要事项,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房屋差价,共违法取得人民币20847.7元。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分别于2010年4月9日和2010年4月21日向永信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010年8月11日,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永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经纪人管理办法》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责令永信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永信公司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工商局香洲分局认定永信公司在代理买卖房产交易中,故意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房屋差价,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0847.7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永信公司有违反《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并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责令永信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永信公司的诉讼请求。永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永信公司作为房产经纪人,在从事经纪活动中,将卖方高某的委托价格由38万抬高至42万,并告知买方赵某42万元是卖方的委托价格,向买方赵某报告了虚假的委托价格,从而使买方误认为42万元就是业主的委托价格。上诉人永信公司违反基本的诚信原则,对交易双方虚报和隐瞒重要事项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上诉人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对上诉人永信公司处以罚款15000元,适用法律正确,量处适当。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要点提示:

 (1)永信公司对工商局的罚款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属于何种诉讼? 答: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活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制度。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以法典形式最终确立了行政诉讼制度,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本案中,永信公司作为法人认为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作出了判决,该诉讼属于行政诉讼。

 (2)人民法院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的? 答:人民法院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是通过运用司法审判权体现的。按照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并对行政权进行监督或者制约。当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行为即进入了司法审查程序,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例如,对于违法行政行为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判决,从而使行政权力的运用受到人民法院的监督与约束。本案中,永信公司对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对工商局作出的罚款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是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实现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这种监督在保证行政权力合法运用以及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都有重要功能。

 (3)永信公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实现对工商局罚款行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答:可以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实现对工商局罚款行为的监督。《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永信公司可以先向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某市工商局申请复议。

 [案例]2010年温州市政协第九届四次会议上 2010年温州市政协第九届四次会议上,中国致公党党员许捷提交了《关于民主党派进一步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提案》。提案认为,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有序规范的发展阶段,在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在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工作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社会氛围尚未形成,履职作用发挥不够,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监督机制的缺失,由此导致了民主容易监督难、形式容易实效难、建议容易批评难、反映容易反馈难等不尽人意的现象。为了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作用和优势,提案提出了如下建议:

 (1)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工作。一是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到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意义,重视和支持民主党派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民主监督工作。二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干部要有宽广的胸怀,重视来自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调动他们讲真话、出高招的积极性。三是要加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宣传。提高全民特别是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意识,提高民主监督意识,形成全社会了解、支持和参与民主监督的良好局面。

 (2)政协组织要全力支持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工作。一是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在政协履行职能的优势。二是要建立健全政协与民主党派的工作联系制度,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在政协中的作用,不断探索与推进,形成履行政协职能与履行民主党派职能的联动机制。三是要为民主党派更好地发挥作用搭建平台,提供民主监督的机会。

  (3)民主党派要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水平 是要提高认识,负起历史的责任,履行好民主监督职能,既做共产党的挚友,又做共产党的谛友。二是民主党派要有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力求民主监督监出水平来,督到点子上,更好地民主监督。三是民主党派要加强自身建设,正确引导成员在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提出高质量有分量的提案和意见建议,开展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

 (4)要逐步完善有效监督机制。一是要完善知情、沟通和反馈机制。二是要建立民主监督的横向合作机制。三是要建立监督保护和激励机制,保护民主党派成员行使民主权利,对于在履行民主监督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民主党派成员与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采纳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的党政部门,都应予以表彰奖励。

 这一提案交由市委统战部办理后,统战部非常重视并组织相关处室和人员进行专题研究,对提案提及的问题和建议进行了深入分析,形成了一致意见。对提案的答复如下:

 (1)加强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工作,是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作用的一条重要渠道。近年来,在中共温州市委的重视和领导下,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统战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的共同努力,为民主党派借助自身优势,积极有效的发挥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作用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市委统战部作为党委联系各民主党派、协调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具体工作部门,今后将继续加大调研工作力度,掌握了解各民主党派实施民主监督的基本情况,联系和协调党委、政协和相关部门,提高认识、采取措施、深化落实,切实有效地发挥好、实现好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职能和作用。

 (2)对于提案中提出的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工作、政协组织要全力支持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工作、民主党派要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 水平、逐步完善有效监督机制等问题,市委统战部按照市委的要求,结合全市统战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党派工作的实际,在下一步工作中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①加强与党委政府的联系和协调,完善制度,切实保障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工作的职责。②组织党外人士开展各类专项督查活动,注重实效,切实扩大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工作的影响。③加大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宣传普及力度,形成共识,努力形成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工作的有利氛围。④全力支持各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工作的水平。⑤加强与市政协的联系和协商,活实要求,为民主党派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搭建平台。

 分析要点提示:

 (1)本案体现了我国监督体系中的哪一类监督?与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相比,它有什么特别之处? 答:本案体现了我国监督体系中的民主党派监督。民主党派监督指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情况,制定和贯彻执政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的监督。与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相比,它的特别之处在于:首先,民主党派监督在主体上具有特定性,民主党派是民主党派监督的主体。其次,民主党派监督是非权力的、政治性的监督,通过协商与建议的方式进行,没有正式的约束力,不是强制性监督。再次,民主党派监督是在我国特定的政治制度之下多党合作的体现,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和巩固执政党的地位,改进政府的工作,完善和巩固人民民主政权。第四,民主党派监督是集体的理性监督。它不是以党员个人意志进行的监督,而是各民主党派以参政党的名义实施的监督,体现了监督的集体性。最后,民主党派监督是一种高层次、高质量的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具有政治联盟、合作议事、共同协商的特点,是一种有组织的高层次、高质量的监督,在监督中着眼于重大事项,着眼于大政方针和法律的贯彻实施,着眼于深层次问题,监督的主要对象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监督方法上讲究宏观性、科学性、代表性和建设性。

 (2)民主党派主要通过哪些形式进行监督? 答:民主党派监督的形式和途径包括:①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政治协商紧密联系的,寓监督于议政和协商之中,议政的过程就是监督的过程商的过程就是监督的过程。②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和相关国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民主党派在深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了解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现,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勤政廉政等方面的情况,向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相关事项进行民主监督。③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斗各专门委员会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④在政协大会发言和提出提案、在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利用在政协大会上的大会发言、在视察中提出意见或以其他形式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是民主党派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⑤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重大问题凋查和专项考察等活动。在这一过程中,民主党派人士参加调查组协同调查,方便民主党派行使监督权利,进行民主监督,也有利于使调查更深人,使问题得到更公正的解决。⑥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在担任特约监督员期间,民主党派人士可参加有关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活动,对在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及其予以改正。

 [案例]2012年3月,甲市B区环保局在进行

 2012年3月,甲市B区环保局在进行环境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市某灯饰公司未经环评审批同意,擅自进行电镀前处理镀铜、镀镍、镀铬和喷涂等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2012年4月,B区环保局以这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为由,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这家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立即停止所有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经环评审批同意或者虽经环评审批同意但未通过项目“三同时”验收,不得进行现有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罚款5万元。某灯饰公司不服B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附:相关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析要点提示:

 (1)该灯饰公司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答:该灯饰公司可以向甲市B区人民政府或者甲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若该灯饰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甲市B区环保局的本级人民政府(B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甲市B区环保局的上一级主管 部门(甲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

 (2)上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有监督权,本案中这种监督关系是如何体现的? 答:本案中,上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监督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是通过行政复议职责的履行来体现的。行政复议制度是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形式,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错的一种制度。上级行政机关通过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从而达到行政监督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3)行政复议的原则之一是有错必纠,如何理解有错必纠? 答:有错必纠是指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与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不同的是,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都要纠正,这就是有错必纠。具体而言:

 第一,合法性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1)行政机关行使的是法定职权。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职权行使的范围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超越职权,行使了不属于自己的职权,或者侵犯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违法。(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查清事实、证据不确凿的情况下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该具体行政行为就属违法。(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要与申请人行政违法事实相对应,该适用上位法而适用了下位法、该适用新法而适用了旧法、该适用个别法而适用了一般法、该适用此法条而适用了彼法条等,都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4)程序合法。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经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都属违法。

 第二,合理性审查。所谓合理性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公平、合理的问题进行的审查。例如,在行政处罚中,对于轻微的治安违法行为,若行政机关处罚明显过重,则属于不合理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复议机关对案涉的行政处罚应当从合法性与合理性两方面进行监督。就合法性审查而言,复议机关应当审查B区环保局是否有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是否有充分的证据,客观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就合理性审查而言,复议机关应当审查B区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是否轻重得当,是否公平。

 [案例]广东省佛山市及佛山市管辖的三水 广东省佛山市及佛山市管辖的三水、南海、顺德均在广东省四会市的下游,北江是广东省佛山市的饮用水源。1990年代末,四会市在南江工业园内建设了电镀城,该项目处于北江和绥江下游、西江汇合处,离三水河口约10公里,离三水西南水厂吸水口仅 公里,离三水思贤害约10公里。到1999 10月,工业园引进项目53个,其中电镀项目18个。

 1999年8月,省人大佛山代表向省人大反映南海关闭的电镀厂转移到北江上游,并向省环保局报告,但对环保局的答复不满意。

 1999年12月27日,部分佛山代表暗访了电镀城,发现有厂家直排污水。随后代表们再次向省人大反映,并表露拟在 月份举行的人代会期间提出质询案。

 2000年1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广州举行。1月22 日下午,由佛山团代表、佛山照明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钟信才领衔,共有25位代表联合签名,向大会秘书处议案组提交了题为《对囚会市在北江边建电镀城事件处理不当》的质询案,要求省环保局作答复。

 代表们在质询案中称:四会市(属广东肇庆市管辖)在北江边建电镀城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之前就私下接收18家电镀厂进驻建设是违法的。省环保局从1999年8月份就知晓此事而迟迟不作处理,使事件发展越加严重。最近,电镀域有8家电镀厂建成投产,产生了7家电镀厂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地下管道直接排人北江的严重事件。省环保局虽然多次到四会市作调查,但一直没有到下游征询意见,没有依法行政。

 经大会批准,1月25 日上午9时,佛山代表质询省环保局案在广东大厦国际会议厅举行。质询由佛山代表团团长、佛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韩英主持,佛山代表共29人参加。

 质询方领衔人钟信才在发言中认为,早在 1999年9月份,南海市的省人大代表就要求省人大密切注意南海关掉的电镀厂有异地转移的倾向,并提请省环保局注意,但省环保局处理此事不当,存在失职。要求省环保局遵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立即责令停止生产,恢复原状,并可处罚款。省环保局首先表示欢迎质询,感谢代表们的支持、重视和参与。进而陈述了环保局对四会电镀城的处理经过,并强调有关污水经处理后全部达标,没有直接排人北江。同时表示省环保局对此事的确存在处理不当,监管不力,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经过2小时的质询,代表们对环保局的答复情况进行表决,结果满意与不满意比为5:23,1人弃权。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1月26 日上午10:30分,佛山代表继续向环保局质询,应代表强烈要求,回答颇遭代表不满的副局长王子葵再次到会接受质询。王子葵表示今天要我表态这个项目该不该撤销,还是批准建设,我表不了态,因为现在正在受理。我们也要依法办事。质询代表对省环保局的答复表示失望,要求环保局作完整的书面答复。

 1月26 日下午,因对继续质询结果更为失望,钟信才等21名代表联名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建议省政府撤换王子葵省环保局副局长职务的建议》,同时也向大会提出要求约见分管环保的汤炳权副省长。该建议称,省环保局副局长王子葵在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时,态度极不诚恳,千方百计回避代表提出的问题,并怀疑代表提出问题的真实性。同时法律知识谈薄,环保意识不强,要求省政府撤换其省环保局副局长职务。

 1月28日上午,主管环保工作的汤炳权副省长给韩英和杨军辉代表回信,表示25经与省环保局研究,作出如下决定:(1)要虚心听取代表意见,接受代表批评,认真反思、整改环保工作存在的问题;(2)责成南江工业园区巳建成的电镀厂在省环保局的环评报告没有出来之前一律停止生产,在建的或准备建的一律停建;(3)由省环保局王荫局长于1月26日亲自带领专责小组现场调查研究,尽快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负责监督、落实上述决定。钟信才等代表在阅读了省环保局局长的书面答复后,表示仍难满意。

 1月28 日下午4时整,在大会闭幕半小时后,由11名非佛山团代表和4名佛山团代表又联合向大会议案组提交了名为《关于强烈要求省政府出面处理四会市在南江工业园建电镀城问题的建议》,这些非佛山代表包括珠海、深圳、汕头等地代表,以示声援佛山人大代表。

 2月1日,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罗越带队的联合调查组进驻南江工业园,调查组称将本着“尊重科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最后结论性意见,报请省政府及省委常委会批准。2月22日,省环保局局长易人。

 6月28日,省政府正式批复华南环科所编制的《四会市南江工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意保留工业园内的九家电镀企业,但这些企业必须加强废水污染防治,严格监管并控制生产规模,生产日期限定为10年。

 分析要点提示:

 (1)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否针对本案中的北江污染问题向省环保局提出质询?为什么? 答: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针对本案中的北江污染问题向省环保局提出质询。质询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提出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质问,有关机关和人员必须对此作出回答。一般而言,质询是针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或实施了重大违法行为而实施的一种监督手段。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从上述规定可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依法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质询案。在本案中,25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质询案,符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也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同时,本案是针对环境污染问题提出的,而防治环境污染正是省环保局的职责所在。因此,代表可以针对本案中的北江污染问题向省环保局提出质询。

 (2)质询案应经过什么样的程序?这些程序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的?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质询的一般程序如下:①质询的提起。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②质询案的提交。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③质询案的答复。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 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在本案中,25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了质询案,在得到大会的批准后,交由广东省环保局办理,并举行了正式的质询会,由被质询机关即省环保局进行口头答复。提案代表也正式参加了质询会听取答复。经表决,代表们对环保局的答复情况满意与不满意比为5:23,1人弃权。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四条“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的规定,再次举行了质询会,由省环保局负责人再次到会接受质询。整个过程遵循并充分体现了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质询程序。不仅如此,通过质询,相关行政机关也认识到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通过多种措施进行了改正和改进。

 [案例]华南虎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华南虎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生华南虎已经基本绝迹。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城关」文彩村七组村民周正龙声称自己于2007年10月3日在该县神州湾一处山崖旁,用胶片和数码照相机同时拍摄到两组清晰的野生华南虎照片。2007年10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在未组织现场核实、缺乏有力证据、未履行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宣布“镇坪县发现野生华南虎”。在“陕西镇坪发现华南虎”新闻发布会上,省林业厅副厅长孙承骞在发布这一消息时,掩饰不住兴奋与激动,并声称这些照片不仅有力地证明了野生华南虎在中国境内没有灭绝,而且说明当地极可能存有一个野生华南虎的繁殖小种群。

  消息宣布后,立即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虎照的真实性也受到专业人士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陕西省林业厅不但没有及时对虎照的真伪进行科学鉴定,而且一些个别领导还力挺周正龙,导致事件不断升级,政府公信力也受到极大损害。

  此时,社会舆论认为,国家林业局有责任监督陕西省林业厅的行为,并对虎照的真伪直接启动鉴定。但是,国家林业局某些官员对此的回应是:林业系统不实行垂直领导,在现行行政体制下,监督和启动鉴定的责任在陕西省政府而不在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不能越权监督,同时要相信陕西省政府能够处理好这件事情。

 分析要点提示:

  (1)我国政府部门实行怎样的领导体制?

 答:我国行政系统内的行政监督机关主要包括上级行政机关以及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例如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

 第一,上级行政机关。如前所述,我国的行政组织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构成,组织结构类似于“金字塔”,塔内又分层级,上级领导下级,下级服从上级。从政府角度看,乡镇政府处于行政组织的底层;从部门角度看,县政府部门处于行政组织的底层。在我国,政府系统实行垂直领导,政府部门大多实行“条块结合”的双重领导,少数实行上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垂直领导,例如海关、金融、国税、国家安全等部门。行政组织的这种上下级关系是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这种关系是政府有效行政的组织保障,也是行政监督的组织保障。

 第二,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我国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包括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这些机关均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督业务以上一级主管机关领导为主。这种领导体制的优点是监督机关的工作条件能够得到本级政府的支持,缺点是监督机关的监督活动可能受制于监督对象。因此,行政监督专门机关领导体制的改革值得关注和研究。

  (2)在本案中国家林业局是否有监督陕西省林业厅的职责? 答:因为陕西省林业厅是国家林业局的下级政府部门,所以国家林业局有监督陕西省林业厅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家林业局的职权是:(1)负责全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2)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造林绿化工作;(3)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4)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5)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荒漠化防治工作;(6)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7)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8)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9)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10)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11)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12)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队伍的建设;(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因此,国家林业局有权对地方政府林业部门包括陕西省林业厅履行上述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案例]上海市电力公司系国有企业

  上海市电力公司系国有企业,沪北供电公司系其分支机构。被告人沈某自2002年12月起,先后担任沪北供电公司市场部电费账务组账务员、市场开发组营销员、市场开发组组长等职,负责收取沪北供电公司相关客户单位的电费。2004年2月至2007年12月间,沈某利用职务便利,以收缴电费为名,采用收取福德公司、上海乐凯纸业有限公司、上海绿新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联畅化学纤维厂、上海金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单位所缴纳电费不入账的方式,将截留的款项用于赌博、归还个人债务、套取现金等。至2007年12月案发,沈某的上述行为共计造成沪北供电公司损失577万余元。2007年12月14日,沪北供电公司有关领导找沈某谈话,沈某交代了涉案部分事实后逃逸至澳门,12月22日沈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负责收取沪北供电公司相关客户单位电费的职务便利,采用收款不入账的方法,截留电费后个人使用,侵吞沪北供电公司577万余元国有资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案例分析要点提示:

 (1)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监督与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审判监督有什么区别?

  (2)本案例是如何体现审判监督的? 答: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予以定罪量刑,从而实现监督目的的一种司法监督形式。从监督学的角度看,法院刑事审判监督的对象主要是行政单位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核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是否有错漏或偏颇等。检察院可以使用提起抗诉、派员出席法庭、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和受理控告等方式实施监督,保证法院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本案的审判监督主要体现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监督。检察院指控沈某犯有贪污罪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处沈某有罪,体现了刑事审判监督。

 从宏观角度看,本案中的监督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这种监督的功能主要有二。首先,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诉求,判沈某犯有贪污罪,使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了纠正和惩处,这对于监督公权力合法、合理运用是非常必要的。其次,人民法院判“没收沈某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依法迫缴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是对被害单位的救济,体现了监督的救济功能,使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的消极后果得到补救,使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以恢复。

 [案例]赵俊萍在辽宁省西丰县拥有两家加油站

  赵俊萍在辽宁省西丰县拥有两家加油站和一个自选商场。2006年,赵的沈丰加油站被列入拆迁范围。西丰县拆迁办委托县房产局房产评估事务所对沈丰加油站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值为364万元。对此评估,开发商不同意。县拆迁办组织第二次评估,评估值为22万元。对此评估,赵俊萍不同意,并多次找县拆迁办协商,但终未达成协议。2006年5月沈丰加油站被强制拆除。赵俊萍先后到多个部门反映意见。2007年2月28日,县委书记张志国作以下表态:不能给赵俊萍补偿;赵俊萍的两个加油站(另一个与拆迁无关)都不准开业;把赵俊萍的企业从西丰地图上抹去;和县里对着干没有好下场,要用公安警力对赵俊萍采取措施。2007年3月3日,西丰县公安局称接到“举报”,反映赵俊萍的自选商场涉嫌偷税,对赵俊萍立案侦查,并在县电视台播发通缉令,通缉赵俊萍。

 正在沈阳治病的赵俊萍在激愤之下编了一条短信,发给了西丰县部分领导干部。短信内容是:“辽宁西丰有大案,案主姓张是正县,独霸西丰整六年,贪赃枉法罪无限。大市场案中案,官商勾结真黑暗,乌云笼罩西丰县”……。短信发出当天,西丰县公安局“根据县领导指示”,以涉嫌诽谤罪将参与发短信的赵俊萍二姐等人抓捕。听到家人被抓后,赵俊萍于3月15日携带关于县委书记张志国涉嫌违法的举报材料进京,准备向中纪委反映情况。3月21日,西丰县警方从北京将赵俊萍抓回西丰县,并没收了全部举报材料。10月30日,赵俊萍被羁押7个多月后,西丰县法院开庭审理赵俊萍涉嫌“偷税、诽谤”一案。2008年1月2日出版的《法人》杂志,以《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为题报道了赵俊萍一案,报道提及了县委书记张志国。采写这篇报道的记者朱文娜也被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进行立案调查。2008年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北京拘传朱文娜,未果。

 事件引发各媒体报道,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中国记者协会维权服务处处长王一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西丰县警方进京拘传朱文娜一事表示震惊,表示中国记协正在多方了解事件的整个过程,并会报告有关部门。在媒体的舆论压力下,1月8日下午西丰县公安局召开会议,决定撤销对《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诽谤县委书记张志国一事的立案,撤销拘传。西丰县常务副县长高维义表示,当地公安机关到北京对记者采取司法措施是不合适的,拘传记者带来了负霹影响。1月11日下午,西丰县委县政府指派相关负责人赴北京向记者朱文娜和其所在单位表示道歉。

 1月17日,《中国青年报》和《南方周末》同时刊登了对“西丰案”的长篇报道。两篇报道以深入的调查和翔实的资料证明《法人》杂志此前的报道是客观的,商人赵俊萍的反映也是真实的。就在人们普遍认为“史上最牛县委书记”张志国“乌纱”难保时,却传来了他当选省人大代表的消息。这一消息再度引起舆论热议。2月4日,铁岭市委召开常委会听取调查组汇报,认定张志国身为县委书记,但法治意识淡薄,他同意西丰县公安局介入并拘传记者,对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领导责任,决定责令张志国引咎辞职,并向市委写出深刻检查。

 2008年3月5日,辽宁省省长陈政高接受《财经》记者采访,首次正面回应了“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案”。他指出:这个事情我们已经处理完毕,我们也欢迎舆论监督,此案给辽宁各级政府的教训是“要依法办事”。根据陈政高的解释,“处理完毕”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对当事人张志国进行了处理;二是对引发事件的赵俊萍案完成了调查。

 分析要点提示:

 (1)本案有哪些重要监督主体?分别起着怎样的作用? 答:本案涉及的重要监督主体有公民、社会组织和大众传媒。①公民。案件当事人之一赵俊萍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在当地举报无门的情况下,进京向中纪委反映情况,准备揭发、检举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关注。案件当事人之二记者朱文娜对事件进行了客观报道,披露了西丰县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②社会组织。本案中,中国记者协会的表态对于事件处理结果以及维护记者的合法权利都发挥了重要作用。③大众传媒。本案中,《法人》、《中国青年报》和《南方周末》对案件的报道,将案件事实公布于众,促使民意的凝聚和达成,加上当地有权机关对事件的回应,最终使县委书记张志国引咎辞职。

 (2)在本案中,你认为社会舆论发挥了什么样的功能? 答:社会舆论发挥了监督功能。社会舆论的监督功能主要有三:①导向功能。本案中,记者朱文娜的报道以及《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的报道,将“西丰案”的案件事实客观地公之予众,发挥了反映舆论、表达舆论、组织舆论、引导舆论的作用。②督促功能。本案中,舆论监督以公众反映、议论、评价和呼吁为表现形式,持续关注、评价“西丰案”的发展过程,督促有权机关依法处理问题。③威慑功能。本案中,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的违法行为通过新闻报道公之于众,引起了上级机关的重视,并被责令引咎辞职,这不仅维护了公权力机关的形象,也给其他公权力行使者以警示,提醒他们不能滥用权力。

 (3)本案中,体制内监督和体制外监督呈现出一种怎样的关系状态? 答:体制内监督和体制外监督要相互结合。本案最终处理决定的作出是当事人、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权力机关共同作用的结果。体制内监督体现在有权机关对公民举报、舆论导向的重视和呼应;体制外监督体现在当事人、社会组织和大众传媒的同心协力。体制内外监督是互相联系、互相转化的。体制内监督离不开体制外监督,而体制外监督作用的发挥需要获得体制内有权机关的重视和配合。体制内外监督的结合才能促使国家公职人员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建立廉洁高效政府。

 (4)如何从强化监督人手,减少和杜绝这种“权大于法,的违法事件的发生? 答:减少和杜绝这种“权大于法”的违法事件的发生,必须强化监督。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加强自我监督。自律是人民政府、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加强监督必须首先从自身做起,包括加强对公职人员为政道德、依法行政、纪律义务等方面的监督;第二,加强包括社会舆论在内的异体监督,加强他律,保障各社会监督主体监督权利的实现,健全各项民意表达机制;第三,建立并完善社会监督保护和奖惩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环境。对于那些积极运用监督权并实事求是进行举报的人(尤其是实名举报人),要予以保护和奖励,从而降低举报成本和风险,并形成敢于举报的社会风气。

 民主党派监督有何特征? 答:第一,民主党派监督在主体上具有特定性。在中国大陆,民主党派指除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以外的八个政党,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只有民主党派作为监督主体实施的监督才是民主党派监督。

 第二,民主党派监督是非权力监督,这种监督对被监督主体没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协商式、建议式的监督,而不是强制式的权力监督,但民主党派的监督在实践中仍具有相当大的政治约束力。

 第三,民主党派监督是在我国特定的政治制度之下多党合作的体现。民主党派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和巩固执政党的地位,改进政府的工作,完善和巩固人民民主政权。

 第四,民主党派监督是集体的理性监督。这一特征意味着,民主党派监督不是个人的感性行为,而是集体的理性行为,是各民主党派以参政党的名义实施的监督。这种监督不直接诉诸于社会,不直接公诸予群众,而是首先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进行内部的协商,直接与党政领导部门进行接触。

 第五,民主党派监督是一种高层次、高质量的监督。相对于其他监督而言,民主党派监督具有鲜明的代表性和组织性,具备政治联盟、合作议事、共同协商的特点,在监督中着眼于重大事项,着眼予大政方针和法律的贯彻实施,着眼于深层次问题。

 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 答: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监督的法定途径之一。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原则为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有错必纠。

 合法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公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活动中应保持对双方当事人的不偏不倚,并以事实为根据,准确地适用法律; 公开是指行政复议应充分体现行政司法特色,向复议双方当事人和社会舆论开放; 及时是指行政复议应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不得拖延耽搁; 便民是指行政复议应尽量采取方便申请人的方式方法,以确保申请人能有效行使各项权利; 有错必纠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

 试述公民监督的特征。

 答:(一)广泛性。公民监督是最广泛的监督。作为监督主体,公民人数多、分布广,这就决定了公民监督的广泛性。公民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范围覆盖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监督事项涉及到国家公权力运行的全过程。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不论职务行为还是非职务行为,都要接受公民监督。

 (二)基础性。第一,公民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各种监督的基础。公民通过检举、控告、上访等形式实施监督,既体现了公民监督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同时又将自身的监督融进了其他监督之中,并成为其他监督的基础。第二,公民监督是自下而上的监督,是专门机关监督和各系统自上而下监督的基础。作为基础性监督,公民监督是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

 (三)直接性。公民是国家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公民或者是正确方针政策的直接受益者,或者是错误方针、政策的直接受害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权力行为都会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公民的监督最直接、最真实,也最易取得成效。

 (四)多样性。公民监督的形式是多样的。在我国,公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公民监督的具体形式包括发表评论、写信、面谈、打电话、网上举报以及民主评议等。公民既可以直接批评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众传媒来实施监督。

 试述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方式。

 答:第一,案件检查。指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为查明党内违纪案件或反映党纪问题的事实真相而开展的相关活动。

 第二,案件审理。案件审理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调查结束的党员违纪案件所作的审核处理,是检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环节。

 第三,宣传教育。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在党内开展的以提高党员遵守纪律自觉性为主要目的的、有组织的和经常性的思想引导活动。

 第四,信访处理。信访的受理范围包括: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检举控告;对党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有关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五,其他监督方式。除了以上监督方式之外,纪律检查机关还通过其他一些方式开展党内监督。如对下级党的组织的决策活动进行事前监督,参与党的其他组织和部门的监督活动,对特定时期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和处理,开展与其党内监督职责有关的调查研究并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试述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权。

 答: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权限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第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第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试述监督的主要功能。

 答:监督的功能是指监督所具有的、所应发挥的效能或者作用。一般来说,监督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功能。

 第一,预防功能。预防功能是指监督对于防范腐败、将腐败遏制在将发而未发之时的功能。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防患于未然,提前发现和排除公共权力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保证公共管理秩序和目标的顺利实现有重要意义。

 第二,校正功能。校正功能(又称纠偏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已经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使其终止而不再继续的功能。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避免公权力运用的更大失误和更严重后果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校正的对象既包括终止违法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的执行,也包括终止国家机关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管理行为。

 第三,制约功能。制约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或者行为的控制、约制功能。通过监督,使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并且在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时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有了这种制约,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在实施管理活动或者作出某种行为时就会更加谨慎和规范,这无论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是对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都是极有价值的。

 第四,救济功能。救济功能是指当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某种消极后果时,监督可以对这种消极后果予以补救,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这种消极后果可能是侵权,也可能是侵权加损害。行政诉讼就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行政监督形式。国家赔偿也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监督形式。从人权保护的历史潮流看,救济功能的充分体现是完善我国监督制度的重中之重。

 试述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

 答:第一,法纪监督和经济犯罪监督。主要是指对叛国案、分裂国家和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直接行使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直接行使检察权(包括侵犯公民权益、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的案件)。

 第二,侦查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侦查活动中各种法律手段是否完备,有无错捕、漏捕情况,公安机关在立案、拘留、搜查、预审、羁押、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扣押书证物证、鉴定、收集证据等活动中有无违法乱纪、刑讯逼供情况。

 第三,审判监督。审判监督范围主要包括:法院对案件审判的法庭组成是否合法;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遵守法定审理时限和送达时限;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护;庭审过程中的决定是否合法;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是否依法审判等;还包括监督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等。

 第四,刑罚执行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有:监督死刑执行;监督公安和劳改机关在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判决过程中交付狱内执行的情况和在执行刑罚期间提出减刑、假释等执行的变更情况;通过掌握本地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以及假释、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检察公安机关的具体交付执行和对犯罪分子的管束、监督措施是否落实:检察了解监管改造情况,主要是落实劳改政策,执行收押、分管分押的制度和规定,检查使用武器、械具、禁闭处罚及狱政管理是否文明等工作情况。

 试述廉政监督的具体预警制度。

 答:第一,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第二,廉政公积金制度。第三,政务公开制度。第四,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五,金融信息共享制度。第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体系。第七,反洗钱制度。第八,党内监督的询问和质询制度。第九,党的巡视制度。

 试述毛泽东的权力监督思想。

 答:毛泽东关于权力监督的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始终注重权力监督体系的建设。他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提出了一整套关于监督的理论与政策。

 第一,让人民监督政府。毛泽东始终认为党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向群众学习,必须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从加强党的建设高度重视党内监督。毛泽东一直非常重视党内监督,将党内民主看作是一种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他认为党内互相监督是防止党的肌体免受侵蚀的唯一有效途径。

 第三,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毛泽东认为,由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并非一时的权益之计,而是出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长远考虑。为此,必须在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之间建立起长期的互相监督的党际关系。

 第四,严惩权力腐败。毛泽东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主张严惩腐败分子。

 试述明清时期的监察体制。

 答:明朝中央监察机关为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为加强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吏的监察,又另置六科给事中专察中央政府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政务及官吏。各科设都给事中一人为长官。

 明朝在对地方官吏的监察上,也分为两个系统。一是在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吏,即浙江、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十三道。对地方掌行政的十三个布政使司和掌军事的十六个都指挥使司的行政、军务及其官吏实施监察。二是以十三布政使司的行政区划,置十三个提刑按察司,掌司法与监察,以监察为主。

 清代的中央监察机关起初是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并立,自雍正以后,六科给事中隶属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都察院下设十五道监察御史监察地方行省、府、州、县及其官吏。各道的御史除掌稽核该省刑民案件和纠弹任务外,并稽察中央各部门事务及其官吏。到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由原来的十五道增至二十道。

 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

 答: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一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即法律监督;二是监督相关对象特别是“一府两院”的工作,即工作监督。

 第一,法律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①立法监督。立法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此处的“立法”是广义的立法,不仅仅指国家制定的法律,还指有关主体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作出的决定、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作出的其他决议和决定,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和作出的决定、命令,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解释等。

 ②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工作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包括:

 ①总体监督。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总体工作进行的面上监督。

 ②决策监督。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决策活动是否依据宪法和法律实施,是否体现执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人民的意愿和本地区实际而进行的监督。

 ③绩效监督。指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业绩、效率、效能情况进行的监督。

 ④廉政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是否真正做到清正廉洁进行的监督。

 ⑤人事监督。指对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人事监督包括三个环节,即任前了解、任命表决和任后监督。

 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特征。

 答:第一,民主性。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与组成机制,体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民主性,反映了我国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本质属性。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监督,也具有民主性的特征。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民主性不仅体现在监督主体本身的构成之上,还体现在其运行机制上。民主性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首要的特性。

 第二,根本性与全局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需要从全局的眼光人手,解决根本性的、全局化性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也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抓住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

 第三,权威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所实施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因而具有权威性。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尽管也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来自法律的授权,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因而是第二层面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比其它国家机关的监督更具权威性。

 第四,公开性。公开性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之外,人民代表大会应向社会公布与监督有关的所有信息,而不能隐瞒相关的监督信息。只有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情况,才能确保人民对权力机关的控制,确保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监督权。

 第五,多样性。多样性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根据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和监督目的的不同,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监督。与其他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的监督相比,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在方式上更具多样性,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以取得最佳的监督效果。

 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作用。

 答: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防治腐败、实现勤政廉政的有力保障,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现实生活中的国家权力还存在所有权和实际行使权相分离的情况,为保证权力的具体行使者真正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使权力,就必须对他们所行使的权力加以限制,进行有效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根本任务,也正在于通过权力的控制和制约机制,保证权力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使权力的具体行使者只能按照人民的意愿作出特定的决定。

 第二,促进依法行政。为了保证行政权不被滥用,就必须设置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权的监督正是发挥了这样一种作用,可有效纠正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甚至违法行政的行为,并使相关责任人员受到惩罚,从而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行为。

 第三,维护司法公正。在现实生活中,司法不公的现象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各种方式对司法实施监督,可以纠正司法不公,重新树立司法的公正形象,赢得人们对司法信任,提高司法的社会效益。

 第四,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对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能够有效防止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情况,防止出现破坏法制统一的现象,及时纠正有损于法制统一的行为,维护法制的统一。

 第五,制约公共权力,遏制腐败行为。一切权力都有腐败的趋势,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对权力的行使进行限制,以防止掌握权力的人超越界限,导致腐败行为的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就是制约公共权力,遏制腐败行为的一种有效途径。

 试述人民检察院履行抗诉职能的意义与作用。

 答:人民检察院履行抗诉职能,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障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行使,人民检察院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使人民法院依法正确适用刑罚,对保障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具有重要的意蘸

  人民检察院履行抗诉职能,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虽然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但从实质上讲,直接关系到被害人、被告人的切身利益。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判决和裁定实行监督,从而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惩处;罪行的轻重与所处的刑罚相适应,以切实保护被害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

 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法律手段。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抗诉的方式,监督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

 由于刑事案件本身具有的复杂性,以及司法人员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原因,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出现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监督活动中,若发现并确认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必然阻断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引起对案件的二审或再审,从而及时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使案件得以合法、正确的处理。

 试述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特点。

 答:第一,监察专员设置的独立性与专职化。为保证监察专员行使监察职能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不当干扰,议会监察专员在人事、组织、经费等方面均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同时,监察专员只接受议会的指示和监督,工作只对议会负责,除议会外不接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指示和干预。另外,由议会任命专职人员进行监督,能够使监督工作专职化。这种独立性和专职化不仅加强了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监督效力,也更加强化了议会的监督职能。

 第二,监察专员监察范围的综合协调性。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的管辖范围相当广泛,监察专员不仅可以对法律规定的中央、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还可以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跨部门、跨行业的问题进行综合监察和协调处理。这种综合性监督与当今政府职能不断扩张、专业分工日益细化复杂的客观趋势比较适应。

 第三,完善的监督系统保证监察专员的监督效力。瑞典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监督相当严格,且层次较多,建立了议会监督、政府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体系。议会监察专员监督作用的发挥有赖于与其他监督体系的协调合作和相互制约。议会监察专员监督同其他监督方式相结合,形成了以议会监察专员监督为主的完善的监督体系。

 第四,先进的监督理念。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监督模式注重预防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事件的发生,注重被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恢复及救济。因此,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监督模式不同于检察官及警察的职能,其职能不在于检举犯罪行为使之被定罪,而是更关注采取具体的改革措施,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权力运行秩序。

 试述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

 答: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在个案中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审判监督的法律依据是《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另外,还包括法院的内部监督,其中主要是审级监督制度。

 审判监督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三,除法院自身的监督外,法院主要通过刑事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试述政府财务审计。

 答:政府财务审计是财务审计的一种,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以及合法合规性所进行的审计。

  审计制度产生后,财务审计长时期居于主导地位,因而又被称为“传统审计飞“常规审计“。政府财务审计审查的是行政机关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会计制度和会计原则、是否按照经济规律办事等,目的是纠错防弊,查错补漏,维护财经法纪,保护资财安全,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政府财务审计的主要方式是书面审查。被审计单位依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由审计机关派人到被审计单位审计或者由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

 按照审计对象的不同,政府财务审计可以分为财政预算审计、财政决算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财政预算审计是指对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收入与支出的执行情况以及组织平衡所进行的审计;财政决算审计是指对年终财政收入决算、支出决算、财政结余以及预算外资金的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所进行的审计。

 试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内容与监督权限。

 答:监督内容:

 第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规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首要任务,也是纪律检查机关的最基本的和经常性的任务。

 第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实施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三,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是党章规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又一项主要任务,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实施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监督权限:

 第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第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第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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