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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战略合作伙伴暂行管理办法

2020-04-07 18:20:32

  银行战略合作伙伴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转变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机制,推动银企的合作,促可持续发展,积极探索银行与企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运作模式,并通过合作伙伴的建立以获得社会资源对银行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战略合作伙伴是指银行与合作伙伴在政策咨询、市场分析、产品推介、市场拓展、品牌宣传、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全面合作。战略合作伙伴之间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提供资金、全面、高效的相互支持,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目标,共同推动银企发展。

 第三条 互惠互利是合作的基础,银行和合作伙伴的共同发展、相互支持是建立战略合作伙伴的指导思想。通过双方的全方位合作,合作伙伴企业应达到促进科技进步、提升市场知名度,增加社会经济效益和自身长足发展等目的;银行应达到综合经济指标提高,经营规模上一个新的台阶,促进银行转型、新信贷产品的推广,提高整体经营水平的目的,同时在相关活动中得到合作伙伴的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章  战略合作伙伴的条件

     第四条  战略合作伙伴必需是与银行合作年限不少于2年,且信誉度较高,与我行合作无不良记录的行为。

 必须在本地区同行业具有较高的企业知名度,在同类技术和产品上技术领先的地位。

 第五条  战略合作伙伴注册资金不少于  ***万元。

 第六条  战略合作伙伴单位必须具有良好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认可度。

 第七条  战略合作伙伴的单位必需遵纪守法,自愿以多种方式支持银行的发展,积极参与银行组织的各项银企活动,且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第三章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银行慎重选择和发展战略合作伙伴。并向战略合作伙伴提供必要的产品和服务。

 1、为合作企业提供最合适的信贷产品,在合规的条件下,尽我行所能为客户在我行信贷融资合理的信贷产品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专属客户经理等方面的服务。

    2、我行将通过合理的优化信贷流程,缩短与合作企业在我行办理单笔贷款的时间。

     3、根据不同的合作企业,我行将根据合作企业合作具体情况(合作时间、合作的忠诚度、合作的信誉度、合作的贡献量等)开展的不同贷款利率优惠。

     4、采取多渠道信贷受理,根据客户自身的需要,可以通过柜面、贷款直通车等渠道申请贷款。

 5、我行对合作企业将开展一次授信,在授信范围内多次使用。给合作企业使用信贷资金提供最大的方便,同时也给合作企业减少了融资成本。

 6、我行将为合作伙伴提供更为便捷的银行结算、电子银行等优质服务。

 7、根据市场行情和与我行合作情况,对合作企业的经营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第九条  合作伙伴与银行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后,有义务为银行的发展提供相应的合作支持:

 1、合作企业的流动资金应存放在我行开立银行存款户(开户行可根据客户的需要),合作企业的资金使用应最大限度的在我行间内流动。

 2、对我行的信贷产品设计、市场业务的拓展、行业服务的提高等能经常的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方法。

 3、为银行在本地区的发展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  银行有义务不定期组织战略合作伙伴参加的本行组织的银企合作座谈联谊等活动。

 第四章 核准与管理

 第十一条  银行根据合作企业的提出,进行调查了解,认真的分析、筛选,最后确定战略合作伙伴单位。

 第十二条  凡被确定为银行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单位,由银行进行集中授“战略伙伴” 牌匾。

 第十三条  战略合作伙伴确定一般每两年一定。到期合作双方对之前合作无异议,可续保留“战略伙伴” 牌匾,双方仍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对新入选的战略合作伙伴由银行授“战略伙伴” 牌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银行有权补充完善。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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