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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2020-11-05 18:02:45

 XX镇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扶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充分发挥扶贫资金效益,突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发挥扶贫资金在贫困户增收和村集体经济发展上的有效作用,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扶贫资金资产保值增值。依据《XX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XX省扶贫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区域内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简称扶贫资产,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规范、效益明显、管理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镇扶贫工作站统一领导,相关村和部门分工协作。

 第四条 镇扶贫站统筹协调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镇农经站负责特色产业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清产核资、效益发挥等方面的指导工作,镇农技站负责到户特色种养业的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工作;镇财政所监督指导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各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村支部书记负责本村项目资产的管理工作。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要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公益岗位等开展保养维护工作,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通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责任。

 第三章 明确产权归属 第五条

 扶贫项目验收后需明确产权归属,各村要落实管护主体。坚持“谁受益、谁管护”原则,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由受益户负责管护;非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包括经营性扶贫资产和非经营性扶贫资产。

 第六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扶贫项目,通过签订移交文书方式正式交付项目收益对象,明确产权归受益对象所有,并及时做好资产登记入账,同时督促指导各村对能办理产权证的资产及时办理产权证,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资产通过合同、协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形式明确产权归属。

 第七条

 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各村需及时采集更新扶贫资产基础信息、变动情况、收益分配等状态。

 第四章 后续经营和管理 第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九条 扶贫项目交付后,各村要及时发挥经营性资产效益,经营性资产不得闲置,扶贫资产要在交付后1个月内发挥效益。

 第十条 经营性资产由资产所有者对扶贫资产依法自主经营或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且向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性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扶贫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由本镇根据情况提出申请,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得资金上缴县财政专户,继续用于扶贫项目投入。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并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资产收益和分配 第十三条 到户经营性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集体。原则上经营性资产年收益不低于投入扶贫资金的6%。

 第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实行“先归集体后分配”方式,贫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原则上大部分要用于贫困户直接增收,主要用于半弱劳动能力农村保洁、保绿、治安、护路、护林、护水等公益岗位开发;针对贫困人口中无劳动能力、残疾、大病等困难群体可适当进行补助,剩余收益用于贫困村小型公益性事业建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收益权,非贫困村要全部量化到贫困户,收益权的分配方向参照贫困村做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各村每年年初要制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10天,并对上一年度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结果进行长期公告。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村在扶贫资产管理中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出现以下情况的,由镇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资产评估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每年镇扶贫工作站联合相关部门指导各村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并将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开展情况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及时解决当年反馈资产管理问题。

 第七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对后续运维好、资产管理好、效益发挥好的村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并在资金规模、扶贫成效考核予以倾斜加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镇扶贫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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