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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选派党组织书记工作方案

2020-05-27 12:01:24

 向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选派

 党组织书记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文件精神、全国园区非公企业党建工作座谈会精神,巩固提升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两个覆盖”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全面提升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选派党员干部到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担任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选派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制宜,本着“企业需要、党员欢迎、职工拥护、业主支持”原则,针对不同类型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的需求,选派具有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党员干部担任党组织书记(已有党组织书记的担任副书记)。同时结合挂点联系帮扶企业安排,避免重复选派和多头选派,具体如下:

  1.个人申请与组织选派相结合原则;

 2.上级党委和所派驻单位意见相结合原则;

 3.所派驻单位特点和选派对象个人知识技能相匹配原则;

 4.避免重复选派和多头选派原则。

  二、选派范围

 1.企业出资人有要求,规模以上、人员较多的非公有制企业,或发展前景好、潜力大的成长型非公有制企业;

 2.社会组织负责人有要求,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影响力较强的社会组织。

  三、选派对象

 主要从机关、事业单位县级后备干部、优秀年轻干部、已退休或退居二线的党员干部和原改制、破产企业的党员政工干部中选派,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党龄,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素质要求:

  1.政治素质好。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了解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熟悉党建工作。具有基层工作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热爱党务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3.组织协调能力强。善于与上级党组织和所派驻单位负责人及职工群众交流沟通,善于发挥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作用。

  4.善于做群众工作。能深入党员和职工,了解掌握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善于协调非中共党员负责人和党组织之间的关系。

  5.有经营管理知识。具备一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营管理知识,能够为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四、选派程序

 1.个人申请。采取志愿报名的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党员干部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名。

  2.企业申报。采取志愿申报的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向县(区)组织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派驻申请。

  3.向上推荐。各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并结合组织举荐,研究确定推荐选派人选;县(区)组织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按要求研究确定推荐派驻单位。

  4.统筹下派。市委根据各地推荐情况,经资格审查、会议研究,按照选派原则确定选派人选和派驻单位。

  五、工作职责

 1.负责主持(副书记协助书记负责)党组织的全面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合法经营、依法执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2.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在党组织周围,汇聚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3.关心和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发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企业和社会组织稳定。

  4.推动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促进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进诚信经营。

  5.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不断提高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关心关爱人才,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促进企业和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6.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优化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创新活动方式,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设先进基层党组织;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7.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管理考核

 1.选派人选的考核管理、教育培训、业务指导由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工委负责,所派驻单位所属市属一级党委配合抓好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具体负责日常业务指导。

  2.选派人选参加选派单位的绩效考核,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工委客观全面地将选派人选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反馈至选派单位,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

  3.选派人选实行任期制,派驻任职期限为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可续任,期间保持原有身份不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对选派人选实行每月一抽查,每季一督查,年终一考核,对考评优秀的进行表彰奖励,对不称职的及时予以调整。

  5.选派人选原则上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党组织关系转入派驻单位,常驻派驻单位开展工作。

  6.对选派人选给予500元-800元/月的工作经费(从机关、事业单位县级后备干部、优秀年轻干部、已退休或退居二线党员干部中选聘的,每人每月补助500元,从原改制、破产企业的党员政工干部中选聘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所需经费从全市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中列支。

  7.选派人选不得在派驻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县(区)及各行业主管单位要参照本工作方案,对市委未选派书记(副书记)的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结合实际开展选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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