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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2020-06-28 14:20:23

 **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医疗卫生救援应  急  预  案  

 目  录 1、总则 1.1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医疗救援事件的分级 1.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1.3.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镇卫生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镇卫生应急指挥机构 

 2.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

 2.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工作组职责

 2.2镇卫生应急相关机构职责 2.2.1卫生院 2.2.2居委会、村委会 

 2.2.3公安派出所 

 2.2.4镇直有关单位 2.2.5村卫生室、个体诊所 

 2.2.6辖区内其他社会团体与组织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通报 

 3.1 监测 

 3.2 报告 

 3.3 通报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镇人民政府 

 4.2.2 卫生院 

 4.2.3 学校、托幼机构 4.2.4 公安派出所 

 4.2.5 工商所 4.2.6 农技、畜牧站 4.2.7 镇武装部 4.2.8 镇直有关单位 4.2.9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4.3 周边乡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应急反应措施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5、善后处理 

 5.1 评估 

 5.2 恢复与重建  

 5.3 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信息系统   

 6.2 医疗救治队伍 

 6.3 培训与演练   

 6.4 经费和物资保障 

 6.5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6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附则 

 7.1 预案的制定与更新 

 7.2 预案实施时间 

 一、 总  则 1.1 目的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卫生应急能力,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医疗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指导和规范本辖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2 编制依据 依据《**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结合本乡镇自身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医疗救援事件的分级 

 参照《**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

 1.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1.3.1.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1.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本县发生鼠疫、肺炭疽1例及以上。

 (2)本县1周内发生零乱30例以上,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本县短时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30例以上;或发生20—30例并出现死亡病例.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1.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县内出现新发生或长期消失后两次出现的乙类或丙类法定传染病和非法定传染病流行,并造成较大影响。

 (2)动物间鼠疫流行,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3)本县1周内发生零乱10-29例,并有扩散趋势. (4)本县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本县短时间内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0例以上;或出现10—20例,有死亡病例出现。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有中毒死亡病例,或一次食物中毒30人以上且中毒事件发生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1.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本县一周内发生白喉、乙脑、流脑5例以上,或5例以内有死亡病例;或2周内,发生麻疹10—30例,或10以内死亡病例;或过去连续三年无白喉、乙脑、流脑、血吸虫病例发生,发生首例病例。

 (2)本县一周内发生霍乱10例以下,并有扩散趋势。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发生在学校,以及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

 (5)在一个自然村(社区)、厂矿企业、学校、幼儿园、机关团体内,发生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6)本县内短时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5—19例。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按照《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规定,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四级。

 1.3.2.1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1.3.2.2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1.3.2.3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设区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3.2.4特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辖区居民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和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救援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先期处置 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在事发的第一时间快速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发展,实施紧急救援。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基层卫生组织、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等共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定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的调查,及时发现各类危险因素,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监测预警和预防控制措施;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居民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开展演练,提高各类组织和居民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4)快速反应,依法处置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基层卫生专业人员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识别和应急处理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正确处理;普及法律知识,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依法得到严格执行。 

 (5)群专结合,科学防控 

 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等原则,广泛动员社区各种力量,培育志愿者队伍,积极配合、协助专业防控机构,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镇卫生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镇卫生应急指挥机构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镇人民政府镇长任组长,分管卫生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卫生院院长、工商所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民间组织等负责人组成。 

 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多个工作组,如综合协调组、应对防治组、宣传动员组、后勤保障组等。

 2.1.1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 

 (1)组织和动员社区力量,做好和配合上级职能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 

 (3)监督检查本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各村居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4)评估和总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完善预案; 

 (5)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6)培育乡镇服务民间组织,组织开展乡镇志愿者服务活动。 

 2.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依托镇应急办,承担辖区应急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协调工作;组织制订、修改镇、村(居)委会预案;组织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的调查和隐患排查;组织技术培训和演练;监督检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做好学校、建筑工地等高危场所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组织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2.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工作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和控制过程中的有关工作;协调做好社会稳定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内外联络及日常事务,交流工作情况,及时汇报防治工作的动态。 

 应急防控组:协助卫生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救治,信息的收集分析及上报等工作;组织和动员居委会(村委会)力量,开展自救和互救,参与群防群治。 

 宣传动员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社会宣传、新闻报道、普及防病知识。 

 后勤保障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做好物资供应、经费筹集和后勤保障等项工作;并做好物资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2.2、镇卫生应急相关机构职责 2.2.1卫生院

 参与者制订、修订预案,指导镇直有关单位、村(居)委会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方案;分析辖区内各类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指导消杀工作;开展辖区居民的健康教育工作,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管理,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防控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协助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助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病人的初诊、转诊和应急医疗救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

  2.2.2居委会、村委会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及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居民(村民)参与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和演练;做好和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2.2.3公安派出所 

 依法查处、打击影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处置的各种违法活动,保证卫生等部门执行公务,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2.2.4镇直有关单位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及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并逐步完善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单位内部的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做好和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2.2.5村卫生室、个体诊所 

 及时发现和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承担卫生行政部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应急工作任务;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2.2.6辖区内其他社会团体与组织 

 乡镇共青团和妇联等社会团体及社区志愿者组织,应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与技能培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通报 3.1 监测 

 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的网底,镇卫生院应做好和协助上级部门做好以下工作: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运行、维护好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日常监测;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专业防治机构的业务指导,保证监测质量。 

 3.2 报告 

 镇政府、村(居)委会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行政序列报告,镇卫生院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业务序列报告。

 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应包括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 

 具体报告内容、程序、方式及时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执行。

 卫生院发现的接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组织核实。在组织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的同时,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生局和镇政府报告。情况紧急时,先用电话报告,再进行书面上报。在规定实行网络报告的,还应实行网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存在变化时,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进行续报,确保迅速、有效地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初报(首次报告):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和采取措施。紧急情况下,可先简要报告时间、地点、首发病倒情况、发病人数、发病主要症状、死亡情况等。

 续报(进程报告):应根据事件类型、性质、发生、发展情况,采取每小时、每天、每周或不定时的方式连续报告事件进展。

 终报(结案报告):事件基本终止,配合县卫生局做出结案报告。

  3.3 通报 

 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按照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机构的授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乡镇组织和居民(村民)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和应对措施,保障各项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利用乡镇有线电视、电话、广播、公告栏等手段,因地制宜地建设社区预警、信息通报系统。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接到上级政府发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时,镇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镇内发生,应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确保迅速、有效地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接到邻近社区(乡镇)或上级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镇各相关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服从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镇人民政府 

 (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开展社区动员,组织本辖区内各有关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协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和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2)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对本镇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病人的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和卫生部门的要求,建立临时隔离场所,对需要进行隔离的本镇居民、外来人员及外出返回人员,实施家庭隔离观察或集中隔离观察;协助做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防控措施的组织与落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工作及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公共场所的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对辖区内禽畜和野生动物等异常病死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现场、监督深埋和劝阻食用等措施。 

 (3)辖区内发生疑似食物中毒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中毒样品的采集,及时通知急救中心对中毒病人实施抢救;必要时通知公安部门,配合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组织群众疏散,协助专业机构开展中毒原因调查。

  (4)辖区内发生职业中毒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安监及其他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及时通知急救中心对中毒病人实施抢救;必要时通知公安部门,配合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组织群众疏散,协助专业机构开展中毒原因调查。

  (5)根据政府发布的信息和宣传要求,在辖区内做好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健康教育和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工作。 

 (6)采购、接收、分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相关设备、器械、防护用品。 

 (7)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公)伤待遇。 

 4.2.2 镇卫生院 

 (1)开展病人初诊、救治和转诊工作。 

 (2)院防疫组医生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与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程序,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 

 (3)当辖区内发生重大食物中毒时,要协助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做好食物样品的采集和中毒原因的调查;及时开展病人的救治和转诊工作。

 (4)当辖区内发生职业中毒时,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病人的初诊、救治和转诊工作,并做好宣传。

 (5)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设立传染病隔离留观室,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对隔离者进行定期随访;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疫点、疫区的封锁管理;指导病人家庭消毒。 

 (6)按县疾控中心要求,对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造册登记,为专业防控机构提供基本信息。 

 (7)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 

 (8)开设咨询热线,解答相关问题。为集中避难的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9)在专业防治机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现场消毒、杀虫、灭鼠等项工作:分配发放应急药品和防护用品,并指导居民正确使用。 

 (10)做好出院病人的随访与医疗服务工作,落实康复期病人的各项防控措施。 

 (11)根据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等个人防护技能的培训。 

 (12)指导驻乡镇各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的制定与落实,协助做好对辖区各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4.2.3 学校、托幼机构 (1)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必须立即向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组织有关人员负责先期处理,阻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2)取应急措施,迅速划定现场保护范围,除公安及抢险救灾人员外,严格禁止无关人员冒然闯入现场,为现场勘察和事件调查提供良好的条件。

 (3)如遇到事件现场有人员受伤,在保护现场的同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抢救伤员,将伤员送医院急救。

 (4)在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的同时,应积极配合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取证,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为查清突发事件的成因与经过提供第一手材料。

 4.2.4 公安派出所 

 (1)在实施疫区、疫点封锁及人员隔离措施时,对不服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强制执行。 

 (2)保护并配合专业防治机构人员进入现场,协助开展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等现场防控工作。 

 (3)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实施人员、车辆的卫生检查,对拒绝检查者依法强制执行。 

 (4)与卫生部门密切合作,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4.2.5工商所 按照工商有关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市场监督管理,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4.2.6农技、畜牧站 按照农技、畜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加强动物防疫,及时通报疫情监测信息,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4.2.7镇武装部 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救灾抢险、疏散群众、转运病人、排查危害因素、维持社会秩序等。

 4.2.8 镇直有关单位 (1)按照镇和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管理与报告工作;对本单位的病人、疑似病人进行登记造册;落实对人员外出限制等措施,对外来人员、外出返回人员进行登记和及时报告。 

 (2)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在本单位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落实现场消毒、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防控措施。 

 (3)执行政府对本单位实施的封锁、隔离措施。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单位内应急隔离场所,做好封锁、隔离期间本单位的生活保障工作。 

 (4)做好单位内防护用品、消毒设施的采购、供应、分配和使用工作。 

 (5)在单位内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解释和健康教育工作。 

 (6)开展单位及周边地区的消毒、杀虫、灭鼠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单位宿舍、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7)驻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落实上述应急反应措施的同时,还应根据机构的类型和特点,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积极参与辖区内病、伤员的抢救与诊治;向所在辖区提供人员和技术支持,加强对辖区卫生应急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4.2.9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1)当辖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造册,为专业防治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2)当辖区内发生重大食物中毒时,应及时报告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并协助专业机构开展样本采集及疑似病人收集,做好宣传工作。

 (3)当辖区内发生职业中毒时,配合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组织群众疏散,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协助专业机构开展中毒原因调查。 

 (4)根据实际需要和卫生部门的要求,建立临时隔离场所,并对专业防治机构认为需要进行隔离的本辖区居民、外来人员及外出返回人员,实施家庭隔离观察或集中隔离观察。 

 (5)接收、分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相关设备、器械、防护用品;为隔离者提供生活必需品、处理生活垃圾。 

 (6)按照专业防治机构的要求,动员群众开展公共场所和家庭内的消毒工作。 

 (7)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对辖区居民做好相应的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组织辖区居民参加健康教育和个人防护知识与应急技能的培训。 

 4.3 周边乡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应急反应措施 根据周边乡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范围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辖区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协调做好以下工作: 

 (1)与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保持联系,密切关注事件发生地区的相关信息。 

 (2)组织好本辖区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开展辖区内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4)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开展疾病及相关因素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管理报告工作。 

 (5)根据事件发生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对本辖区居民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等个人防护技能的培训。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上级政府作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决定,确定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 

 五、善后处理 5.1 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合上级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5.2 恢复与重建 

 动员社区(乡镇)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居委会(村委会)作用,调动社区(乡镇)各类资源,开展自助和互助,加快恢复和重建。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落实有关待遇。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信息系统 

 镇人民政府积极支持卫生院加强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的建设,完善辖区信息报告、交流与沟通制度,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监督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6.2 医疗救治队伍 

 镇卫生院应承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设置隔离和留观病床;承担或协助上级卫生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镇卫生院设立防疫组,负责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培训村卫生所等卫生服务人员,指导、组织、监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 

 6.3 培训与演练 

 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辖区卫生应急培训工作,形成定期培训制度,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开展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自救、互救等技能的培训,重点对辖区中的安全员、楼长、保安人员以及义务宣传员等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征兆的识别和应急反应等知识的培训。积极参与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在本边区内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对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4 经费和物资保障 

 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财政补助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在镇卫生院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6.5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居委会及各村村委会应根据地形地貌、建筑设施、水流风向等基本情况,制定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避难和救助场所清单,绘制避难和救助场所分布图及标识,并报上级政府和专业防治机构备案。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过程中,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请示上级政府,及时确定辖区公众临时性避难和救助场所,并在辖区显著位置张贴避难和救助场所的地图及标识。被确定为临时避难场所的单位,应服从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的安排,并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紧急情况下,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即刻指定辖区公众临时性避难场所,并随后报上级政府批准。 

 6.6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协调组织本辖区各单位开展广泛的卫生宣传。充分动员社会和群众的力量,利用广播、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居民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科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七、附则 7.1 预案的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由镇卫生院负责起草,并报镇政府审批发布。镇政府定期对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7.2 预案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镇人民政府   

                                    二O**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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