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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届县委扶贫领域和扫黑除恶专项巡察工作方案
2020-10-14 20:21:35 ℃十六届县委扶贫领域和扫黑除恶专项巡察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治理的重大部署,着力发现和推动查处脱贫攻坚中、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县委决定,在全县开展扶贫领域和扫黑除恶专项巡察,现制定如下巡察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专项巡察工作,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下设巡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巡察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研究拟派出2个专项巡察组,其中包括1个扶贫领域专项巡察组、1个扫黑除恶专项巡察组,代表县委开展专项巡察工作。
二、人员组成
每个巡察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工作人员4名,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在全县干部中遴选,主要从在职的优秀干部、后备干部中产生。巡察组长拟由正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工作人员优先考虑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政法、扶贫、公安等工作的干部。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一次一选任,一次一授权,在巡察期间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应具备以下六个基本条件:
1. 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规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3. 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4. 熟悉党务、纪检监察等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5.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6. 能脱离原单位工作,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
三、巡察对象
扶贫领域巡察单位党组织为:扶贫办、财政局、人社局、教体局、国土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人行。
扫黑除恶巡察单位党组织为: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公安局。
四、巡察内容
(一)扶贫领域
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和市委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和具体工作要求,重点发现以下问题:
1.贯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打贏脱贫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态度不坚决、工作不扎实、敷衍应付等问題;扶贫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力、监管不严、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2.扶贫领域贪污侵占、行贿受贿、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突出问题,扶贫项目分配、审批、招投标、验收等环节违规操作、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问题,向农村低保、危房改造、移民搬迁、产业扶贫、对口扶贫、惠农资金动脑筋、伸黑手等问题。
3.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虛作假、数字脱贫,扶持对象、措施到户、脱贫成效不精准,以及虚假“摘帽”等问题。
(二)扫黑除恶
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重点发现以下问题:
1.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村官”;为黑恶势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征地拆迁、农业林业等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等提供帮助的;操控、参与经营黄赌毒、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参与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的。
2.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放纵、包庇《通知》所列10类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甚至收受贿赂或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徇私舞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等问题;指使黑恶势力利用恐吓、威胁、伤害等手段对利益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3.工作推动不力问题。对扫黑除恶工作不积极、态度不坚决、工作不扎实、敷衍应付;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态度消极暧昧,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玩忽职守、失职失责,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等问题。
五、巡察时间
十六届县委专项巡察工作拟定于2018年7月上旬进驻被巡察单位,原则上巡察时间不少于50天。
六、巡察工作方式
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发〔2016〕6号)和《中共扶风县委关于印发《中共扶风县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扶发〔2016〕14号)的精神,制定我县巡察工作方式共13项:
(一)听取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扶贫领域和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汇报、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人事)等部门专项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 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有关扶贫领域和扫黑除恶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
(四)向扶贫领域和扫黑除恶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五)调阅、复制扶贫领域和扫黑除恶的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相关财务账目等资料。
(六)深入扶贫对象户、扶贫项目建设现场实地考察,了解被巡察单位在扶贫领域工作开展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九)县委或者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七、巡察程序
县委专项巡察工作按照以下9个步骤进行:
1.巡察培训。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前,巡察办组织巡察组成员进行学习培训,熟悉巡察工作流程和规范性文件,掌握政策,准确把握巡察内容、工作重点和方式方法。
2.情况收集。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前,应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3.进驻了解。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巡察期间,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进行深入了解。
4.巡察报告。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形成并提交书面巡察报告,对被巡察单位存在的扶贫领域和扫黑除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5.听取汇报。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汇报巡察情况,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由各巡察组依据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巡察报告后向县委“五人小组”专题汇报,县委“五人小组”研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6.反馈情况。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县委“五人小组”研究决定后,由巡察组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情况,反馈问题要实事求是、原原本本、不做任何修饰,起到“红脸出汗”的作用。提出的整改意见,要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7.整改落实。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做到真认账、不推诿,真反思、不敷衍,真整改,落实“三双”要求,一是“双责任”,即:整改工作党委(组)负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负监督责任。二是“双报告”,即:党委(组)报告整改情况,党委(组)主要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报告有针对性抓好本部门整改工作组织情况。三是“双公开”,即:整改落实情况要在本单位进行党内通报,同时通过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由被巡察党组织负责。“双报告”应在2个月内报送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8.线索处置。巡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扶贫领域和扫黑除恶中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单位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9.巡察督办。巡察工作结束后,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察组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回访验收,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八、有关建议
(一)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县委巡察工作,提供相关问题线索和信息资料。
(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成员(下属单位和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县委巡察组开展工作,做好巡察组巡察期间的各项协调联络工作。
(四)被巡察单位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五)被巡察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 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县委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2. 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县委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3. 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诬告、陷害他人的;
4. 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5. 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打击、报复、陷害的;
6. 有其他干扰巡察工作情形的。
附件:《十六届县委扶贫领域和扫黑除恶专项巡察组
拟选人员分组名单》
县委巡察办
2018年6月
日
附件
十六届县委扶贫领域和扫黑除恶专项巡察组
拟选人员分组名单
扶贫领域专项巡察组
组
长:
副 组 长:
成
员:扶贫办、财政局、审计局、县纪委
各一名干部
巡察单位:扶贫办、财政局、人社局、教体局、国土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人行
扫黑除恶专项巡察组
组
长:
副 组 长:
成
员:县纪委、政府办、组织部、信访局
各一名干部
巡察单位: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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