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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安全环保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2020-05-12 09:53:02

 

 **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文件

 **环发〔2018〕4号

 关于加强安全环保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2018年1月20日,**公司炼铁厂动力维修作业区在8#高炉抓渣区域清水池西侧发生1起1人的灼烫重伤事故。对此次事故,**公司1月22日才分别向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进行报告,违反了《**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首发〔2013〕106号)“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八条“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于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总公司(现为集团公司,下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为严肃纪律,依据《**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首发[2004] 313号)第四条第一款“(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领导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中的第十一项“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的规定,考核**公司2万元,考核**公司领导班子正职(书记、总经理)当月绩效工资3000元,对**公司其他责任人员,由**公司落实相应考核。

  为进一步加强全集团安全环保信息报送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落实。

  一、 安全生产方面

 (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要求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按以下规定时间报告:

  1、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包括死亡、重伤事故),事故单位于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所属平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集团公司值班室以及属地安监局等政府部门报告;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告知同级工会。

  2、发生1起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轻伤的,事故单位须于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所属平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集团公司值班室报告;造成1-2人轻伤的,事故发生48小时内,将《职工工伤事故登记表》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

  3、发生事故,可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工种、职务、伤害程度;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原因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已经采取的措施;向属地安监局等政府部门报告的情况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5、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被检查出问题的,须当日向平台公司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报,包括检查时间、检查组成员、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整改要求及整改措施等。

  6、发生被媒体曝光或被政府部门罚款的情况,必须立即向平台公司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报。

  (二)发生死亡事故,**所属二级单位的行政一把手要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集团公司早调会上作检查

 二、环境保护方面

 发生以下重要环保信息,要立即向平台公司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报。北京园区环保责任体系内六个区域发生的重要环保信息,责任主体单位同时向首建投公司报送。可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以书面形式报告,同时要动态更新。

  重要环保信息包括:

  1、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检查信息,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是否存在问题等。

  2、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政府部门查出环保问题的信息,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和措施等。

  3、发生因环保问题被媒体曝光或被政府部门罚款的信息。

  4、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接到启动各类环保应急预案通知的信息。

  5、重大活动期间的有关环保信息。

  6、其它需要汇报的环保信息。

  三、报送要求

 1、各单位对安全环保信息报送工作要高度重视,做到不迟报、不漏报、不谎报、不瞒报。重要安全环保信息要第一时间收集、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上报,确保安全环保信息畅通。

  2、各单位在按要求报送安全环保信息的同时,作为责任主体要认真制定相关整改方案,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3、坚持严格考核。对未按要求报送安全环保信息,要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并落实考核,造成较大影响的加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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