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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2020-08-25 16:41:31

 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局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 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

 (三)职工活动室;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 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 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 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 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 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 全局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局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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